尾牙不出席,可要求「餐費換現金」嗎?

13 Nov, 2025

問題摘要:

尾牙活動作為一種企業文化福利,雖然能增進公司內部凝聚力,但其本質仍屬於企業額外提供的獎勵,而非勞工依法應得的薪資給付,員工選擇不參加,則視為放棄該項福利,公司無須以任何形式補償,而員工亦應理解尾牙的性質,不應主張未參加者應獲得現金等值的補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工資是勞工因提供勞務所獲得的報酬,而恩惠性給與則是雇主基於獎勵或企業經營狀況,自行決定發放的額外補助,且其發放通常不具備制度上的經常性。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明確規定,工資包括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經常性給與,因此,若某筆款項具有勞務對價,並且發放頻率穩定,則應納入工資範疇,否則則可能屬於恩惠性給與。

 

工資是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的規定,工資包括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無論是按計時、計日、計月或計件方式發放,皆屬於工資範圍,並應作為勞健保、退休金及加班費計算的基礎。然而,並非所有雇主支付給勞工的金額都屬於工資,部分款項若不具備勞務對價性,或是雇主基於單方目的發放,則可能屬於恩惠性給付或獎勵給付,而不計入工資範圍。工資的認定關鍵在於其是否為勞工提供勞務的對價,若某筆給付為勞工工作成果的直接報酬,且具有經常性及制度性,例如每月固定發放的績效獎金、全勤獎金或津貼,則應視為工資;但若某筆給付並非依據勞工的勞務表現,而是雇主出於恩惠,或僅在特定情境下發放,例如紅包、尾牙獎金、開工獎金等,則屬於恩惠性給付,不應列入工資範圍。

 

此外,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亦明確規定,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紅包等若非雇主依既定制度發放,而是隨機給予,則屬於恩惠性給付,不計入工資範圍。另一方面,獎勵給付則介於工資與恩惠性給付之間,其發放目的通常是為了鼓勵勞工的特定行為或績效,例如競賽獎金、業績達標獎金等,若獎勵給付為制度性發放,且與勞工的勞動成果直接相關,則可能被認定為工資,例如部分企業設有業績獎金制度,每月依勞工的銷售額發放獎金,這類給付雖然具有激勵性質,但因為其與勞工的工作表現直接掛勾,且發放具有制度性,因此仍應納入工資範圍,並計入勞健保及退休金提撥計算。

 

然而,若雇主發放的獎勵給付不具經常性,例如偶爾舉辦競賽活動,並提供獎金作為鼓勵,或某次公司營收表現特別優異,而臨時決定發放獎金慰勞員工,這類給付雖然是基於公司對員工的回饋,但由於其不具有穩定性,且不屬於勞工正常薪資的一部分,因此通常不會被認定為工資,而是屬於獎勵給付。法院對於獎勵給付的認定標準,主要考量其發放頻率、制度性及與勞務的對價關係,若某項獎金的發放已成為公司薪資結構的一部分,且與勞工的工作內容密切相關,則即便名義上稱為獎金,仍可能被認定為工資,相反地,若該獎金僅為偶爾發放,且雇主可自由決定是否發放,則較可能被視為獎勵給付,不列入工資範圍。

 

在實務運作中,工資、恩惠性給付及獎勵給付的區分對於勞工及雇主而言皆至關重要,因為工資不僅影響勞工的日常薪資收入,也關係到其勞健保投保薪資、退休金提撥及加班費計算,若某項給付被歸類為工資,則雇主須依法計算相關勞動給付,並提報勞健保,而若屬於恩惠性或獎勵給付,則雇主無此義務,這也使得許多企業在設計薪資架構時,會刻意區分這些給付的性質,以降低勞動成本。

 

尾牙屬於公司提供的福利項目,而非工資,因此員工自願放棄參與尾牙餐會時,不可要求公司以現金補償。近年來,許多人對於群聚活動趨於謹慎,選擇敬而遠之,導致尾牙參與度下降,部分員工甚至提出希望公司直接以現金發放尾牙補助,而非舉辦實體活動,針對這類問題,勞動部早已明確表示,尾牙及其衍生的抽獎獎金、出席獎等皆屬於公司福利範疇,而非工資,因此若員工選擇不參與尾牙,即視同放棄該項福利,公司無須額外支付現金作為補償。尾牙的舉辦是公司為了慰勞員工辛勞,所提供的一項企業文化活動,但不論員工選擇參與或不參與,該活動的性質都不會改變,即便公司決定不辦理尾牙,也不代表員工有權要求公司改發現金補償。當員工主動表達不願意參加尾牙後,對於尾牙餐會及其衍生的福利項目,無論是抽獎、出席獎金等,公司皆不需另行支付或折現,這也是保障企業在自主安排福利時的彈性,以避免企業因不同員工的選擇而產生額外的財務負擔。此外,尾牙原則上是由員工自行決定是否參加,公司不得強制員工出席,也不得要求未參加者支付餐費或扣減任何其他薪資項目,避免侵害員工的權益。

 

尾牙餐會常見的爭議之一是,有公司提供每位員工1,200元的餐費補助,並加發600元的出席紅包,但有不願參加的員工認為,既然公司已經預算了這筆費用,就應該將總額1,800元直接支付給未出席的員工。另一類爭議則是公司為部門尾牙編列每人1,000元的預算,但部門主辦人員為提升活動規格,選擇較昂貴的場地,每人實際費用提升至1,300元,因此要求出席者額外支付300元補足餐費,這樣的作法引發未參與員工的不滿,認為既然自己未參加,卻仍須支付尾牙相關費用,顯然是不合理的。

 

尾牙餐會及其相關獎項均屬於公司福利範圍,並不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因此員工若選擇不參與,則公司毋須支付任何形式的現金補償。同樣地,若員工已經明確表示不出席,公司也不得向未出席者要求補繳餐費,亦即「不出席者不納入尾牙相關福利措施」的名單內,這種做法確保了公司在安排員工福利時的公平性與靈活度。尾牙餐會的本質是自由參加,並非強制性質,即便餐會中涉及公務事項,雇主亦需徵求員工同意後,方可要求出席,而不能強制員工參加,若雇主違反此原則,例如要求員工必須出席尾牙,否則將影響考勤、扣除全勤獎金、影響考績等,這類做法已涉及不當處分,勞工可向地方勞政單位檢舉,以維護自身權益。

-勞資-工資-工資認定-福利-尾牙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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