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錢的最大?雇主可以任意調整勞工的薪資待遇嗎?
問題摘要:
工資的調整應回歸勞基法的規定,確保勞工權益不受侵害。雇主若僅透過勞資會議決議,而未取得個別勞工的同意,即逕行變更工資、實施無薪假或調整薪資計算方式,均可能違法,並可能面臨法院判決不利後果。恩惠性給與的調整雖然不需逐一取得個別勞工同意,但雇主仍應以合理性與必要性為前提,並透過勞資會議決議來提高合法性。透過與員工的充分溝通,並同步考量其他補償措施,雇主才能在合法變更給付的同時,維持良好的勞資關係,避免因處理不當而引發勞動爭議或法律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許多企業在內部都設有升遷調薪的獎懲制度,雖然公司是花錢僱用人才的一方,但雇主是否有權任意調整勞工的薪資待遇?依法規定,若雇主欲調整員工薪資,實應經個別勞工同意,不可經由任何形式(包括勞資會議決議)而單方面調整。
雇主可否經由勞資會議同意,調整勞工之薪資待遇?
如果雇主是要調整勞工之工資,依法須經個別勞工同意,無法經勞資會議決議後直接單方調整之。如果雇主是要調整勞工之恩惠性給與(非工資),於具備合理性及必要性之前提下,應有較多空間於勞資會議決議後即直接調整。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的規定,工資應由勞雇雙方議定。此規定的重點在於「勞雇雙方」,法院通常認為這應指雇主與「個別勞工」之合意,而非僅透過勞資會議即可變更工資條件。例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勞上字第1號判決即曾明確指出,工資調整須經個別勞工的同意,而非僅經由勞資會議決議即可生效。因此,如果雇主僅憑勞資會議決議,即逕行變更工資結構或薪資待遇,則極可能構成違法行為。
勞資會議雖然是企業內部的勞資溝通平台,但該會議的決議僅能代表「集體勞工」的意見,並不等同於勞基法第21條所要求的「個別勞工」之同意。換句話說,即便勞資會議中達成調薪、減薪、或調整薪資結構的決議,仍須取得每位受影響勞工的個別同意,否則該決議並無法律效力,雇主若依此單方面調整工資,將可能面臨違反勞基法的問題。
以法院實務見解為例,若雇主未經個別勞工同意,即依勞資會議決議單方調降工資,該減薪行為即屬違法。同樣地,無論是實施無薪假、調降工資,或是變更加班費計算方式,這些直接影響勞工報酬權益的不利益變更,都須獲得勞工個別同意,否則即屬違法。
若雇主希望調整薪資結構,應遵循以下原則:首先,應與個別勞工充分協商,並取得書面同意,而非僅透過勞資會議決議即行變更。其次,調薪方案應合乎誠信原則,不得以變相手段降低勞工應得之報酬,例如將部分固定工資轉為獎金,或將本薪降低以減少資遣費、加班費計算基礎等。再次,若勞工拒絕變更,雇主不得強迫勞工接受,否則可能構成變相逼迫離職,導致勞工可依法主張資遣費及相關補償。此外,若企業確有財務困難,雇主可嘗試與勞工協議,以提供其他非金錢性補償,例如額外休假、彈性工時等方式來取得共識,而非直接削減薪資,否則恐面臨勞動檢查機關的查處,甚至引發勞資爭議訴訟。
勞資會議是由數名資方與勞方組成,共同討論勞資事務。那麼,雇主可否透過勞資會議之討論及決議,調整員工薪資?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3條,「關於勞動條件事項」可以於勞資會議中提出討論。就此而言,勞工的薪資屬於勞動條件事項,當然可以於勞資會議中討論。
然而,實務上較有爭議的是,一旦在勞資會議中決議調整薪資,雇主是否就可以直接執行該決議,而不用再經過個別勞工同意?要回答上述問題,須回歸勞基法關於工資調整之規定。依據勞基法第21條第1項,工資須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此規定所謂「勞雇雙方議定」,法院多認為是指雇主與「個別勞工」之合意(例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勞上字第1號判決)。
依上開見解,如果雇主只透過勞資會議決議,就直接變動勞工薪資,即可能違法。蓋勞資會議是由勞資勞方數名代表組成,縱使在會議中達成決議,也只是「集體勞工」之同意,而與勞基法第21條所要求之「個別勞工」同意有別。因此,若雇主於勞資會議決議後,即單方調降勞工工資、實施無薪假、或是調整加班費計算方式,而不經個別勞工同意,由於上開事項都直接涉及到勞工薪資的不利益變更,因此都曾被法院認定違法(例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判決)。
實則,諸如上開勞工薪資、無薪假等事項,皆是屬與勞工較為密切相關的核心勞動條件,因此法院才會要求上開勞動條件的變動,一定要經過「個別勞工」同意。
相對而言,如果雇主是要調整勞工之「恩惠性給與」(勞工自雇主受領之給付,可以依其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與給付經常性,區分為「工資」與非工資性質之「恩惠性給與」,關於上開區分將於另篇詳述),就不受勞基法第21條第1項「個別勞工」同意的限制,而可以藉由勞資會議中「集體勞工」同意,就單方變動之。例如,具「恩惠性給與」之年終獎金或是交通津貼,法院皆曾肯認雇主於具備合理性及必要性之前提下(判斷上多會參酌企業經營必要性、變更後對員工經濟上不利益之程度、相關其他待遇之改善、變更過程中是否與勞工進行協商等因素),即可以單方調整之(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字第4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勞上字第5號判決)。於此種情形,如果雇主藉由勞資會議程序決議並調整,應有較多空間(須注意的是,年終獎金及交通津貼是否為恩惠性給與,仍須視其發放標準個案判斷,不可一概而論。)
又,雇主若擬調整「恩惠性給與」,法院多會要求該調整,須具備合理性及必要性。而「該調整是否經勞資會議議決通過」,多為法院用來衡量合理性時參酌之因素之一。當雇主希望調整勞工的「恩惠性給與」時,由於這些給付不屬於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所規範的「工資」,因此不必取得個別勞工的同意,而是可以透過勞資會議決議後,由雇主單方面變更。恩惠性給與的定義,通常指的是雇主基於福利考量,自行決定是否提供的額外給付,例如年終獎金、交通津貼、餐費補助等,而這些給付的本質並非直接對價於勞工的勞務,因此不屬於工資範疇,適用不同的法律規範。
當雇主在具備合理性與必要性的前提下,可以透過勞資會議決議,其實最好就是一開始發給時就保留更變的可能性或程序,給予雇主裁量權,以免單方面變更恩惠性給與,發生爭議。尤其其在判斷是否允許雇主變更恩惠性給與時,除非有工作規則或契約根據可以免除變更的法源,否則法院會綜合考量企業的經營狀況、變更後對勞工經濟權益的影響、是否同步提供其他補償方案,以及是否在變更過程中與勞工進行協商等因素。換句話說,雇主雖然有權單方調整這些給付,但仍需合理、審慎行使這項權利,否則仍可能引發勞資爭議。
在實務上,許多企業會透過勞資會議來進行這類給付調整,例如當企業因財務壓力而需縮減年終獎金時,雇主可以透過勞資會議與勞工代表協商,說明變更的理由與必要性,並尋求員工的支持。這種方式除可以提高決策的透明度,也能有效降低勞工的不滿與爭議風險。根據法院的見解,是否經過勞資會議的程序,往往會成為判斷變更合理性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雇主在擬定變更方案時,最好能先行召開勞資會議,並將變更內容納入會議紀錄,以作為日後合法性的證明。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並非所有的年終獎金或交通津貼都可視為恩惠性給與,而須視其具體發放標準來判斷。例如,如果年終獎金是基於勞工個人的工作表現或業績考核發放,且具有經常性,則可能會被認定為工資的一部分,雇主在未經勞工同意的情況下,片面調降或取消,將可能違反勞基法第21條關於工資議定的規定。因此,在決定是否調整恩惠性給與時,雇主應詳細檢視過去的發放方式及條件,避免誤將工資與恩惠性給與混淆,導致違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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