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承攬真僱傭,這種悲劇到底要到什麼時候才能結束

14 Nov, 2025

問題摘要:

假承攬真僱傭不僅侵犯勞工的基本權益,也使得企業面臨法律風險與形象損害。一旦被認定為勞動契約,雇主可能需要補繳過去未支付的勞保、健保及退休金,甚至面臨高額罰款。因此,企業應誠實面對勞資關係,依法保障勞工權益,避免因短視近利的行為而付出更大的代價。同時,勞工也應加強對相關法律的認識,善用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如果對於契約性質或權益保障存有疑問,建議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確保自身不被侵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假承攬真僱傭是勞資爭議中經常出現的問題,也是法律與實務界高度關注的議題。隨著經濟形態的多元化和企業對人事成本的精算,部分雇主為降低經營成本,採取讓勞工簽署承攬契約的方式,試圖規避《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的規範與義務。然而,這種做法往往只是形式上的「承攬」,而實質上卻仍然具有僱傭關係的特徵,因此被稱為「假承攬真僱傭」。

 

從法律層面來看,承攬和僱傭的最大區別在於「從屬性」,這包括人格從屬、經濟從屬和組織從屬三個面向。如果勞務提供者在工作時間、地點、方式等方面受到高度的指揮監督,且報酬形式為固定薪資而非依成果計酬,並且被納入雇主的組織體系中進行分工合作,那麼即使雙方簽訂的是承攬契約,仍有可能被法律認定為勞動契約。法院在處理此類爭議時,會審查雙方的實質勞動關係,而非僅僅依據書面契約的名稱或條款內容。


 

只要有從屬性的存在,即應認定為勞動契約,並適用《勞動基準法》。承攬契約在法律上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為目的,承攬人對於工作方式和進度具有高度的自主權,定作人僅需驗收成果並支付報酬,雙方之間不存在指揮監督的關係。然而,假承攬的情形下,雇主會要求勞工打卡上下班、服從指揮監督,並且以固定薪資支付報酬,這與真正的承攬關係顯然不符。

 

實務中,假承攬的案例層出不窮,例如某些貨運公司要求司機簽署承攬契約,但實際上卻對司機的出勤、工作安排和業績進行全面管理,並以固定薪資為主,導致司機無法享受勞保、健保和退休金等法定保障。當勞資雙方發生爭議時,法院最終判定這些司機與公司之間屬於勞動契約關係,並要求公司承擔相關的法定責任。此外,某些清潔公司和保全公司也存在類似情形,他們將員工安排在特定場所工作,要求打卡上下班並遵守內部規章,但卻試圖以承攬契約的名義規避法律責任。這些做法不僅剝奪勞工應有的權益,也對勞動市場的公平性造成負面影響。
 

為應對假承攬的問題,勞動部制定《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列出包括工作時間、地點、方式是否受指揮監督,報酬是否固定,是否納入組織管理等25項判斷標準。這份檢核表為判定契約性質提供清晰的指引,同時也提醒雇主與勞工,契約的履行必須符合實際情況,不能僅憑書面約定規避法律責任。承攬在法律上的基本概念,民法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之契約,也就是承攬的標的是「結果」而非「過程」,完成與否,是判斷是否應受報酬的核心,不需要定作人干預承攬人的方法、流程與工時,承攬人本於自身技能、工具、人手與時間安排,自行決定如何達成工作目的,因此承攬的本質是「自由換風險」,承攬人享有自由,選擇自己如何做、何時做、用什麼方式完成,但相對地,也要承擔做不出來、沒有收入、甚至因此虧損的風險,而這種風險本應透明、可被理解與可被選擇;反之,僱傭契約則依民法第482條,是一方於一定或不定期間內為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勞務的標的是「過程」本身,受僱人需依雇主指揮監督,按照雇主安排的時間、地點、方法、紀律提供勞務,因此僱傭的本質是「保障換服從」,受僱人放棄部分自由(例如不能拒絕工作內容、必須配合上班時間、不能自行更改流程),但因此獲得穩定收入、保險、勞退、休假、最低工資與被終止時的法律保障,包括資遣費、最後手段原則與非任意解雇的限制。因此承攬與僱傭的差異並非文字遊戲,而是兩套交換價值系統,承攬是自由加風險,僱傭是服從加保障。

 

真正的問題,是當事人不是誠實選擇,而是「想同時得到雙方好處,卻不付出任何代價」,也就是欺騙。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2215號民事判決即在此重要案例中指出,判斷雙方關係究竟屬承攬或僱傭,不看契約名稱、不看表面形式、不看企業如何宣稱,而是看「從屬性」,並且明確指出:只要具有「部分從屬性」,就足以認定為僱傭關係,從而適用勞動基準法與勞工保護法制。

 

勞動者只要在工作過程中,受到雇主的時間管理、行為控制、流程指示、績效考核、懲戒制度、團隊協作與經濟依附等因素影響,即表示其已不具備承攬所需之獨立性。最高法院並強調,承攬是「成果給付」,僱傭是「勞務給付」,前者是我用我的方式做,我若成功才有錢;後者是我按照你要的方式做,我做好做壞都領薪水,而一旦雇主要求控制過程,成果便不再是承攬的衡量標準,而是僱傭。

 

換言之:只要雇主想管,就不能說你是承攬。這也是大法官釋字第740號指出的核心精神:不是所有提供勞務換取報酬的法律關係都屬勞動契約,但一旦存在人格、經濟與組織上的從屬性,便應認為屬勞動契約。

 

人格從屬性,是看勞工是否必須受指示命令、不得拒絕工作、不得自行決定時間方法;經濟從屬性,是看勞工是否依賴單一雇主維持生活、是否自負營業風險、是否能自由接案;組織從屬性,是看勞工是否融入雇主生產系統,需與他人分工、接受管理制度、分享組織目標。只要三者之中,有任何一項明顯存在,即足以形成勞動契約,而不論雙方如何命名,法院不得承認假承攬之名,實僱傭之實。

 

這也對應實務最常見的欺騙場景:企業為省成本,對外宣稱「你是承攬,你是自由工作者,你可以選擇自己工作方式」,但進來後卻要求打卡、排班、遵守工作規則、接受主管命令、不得拒絕工作、不得同時為他人提供服務、不得自行決定價格、不得自主安排時間,甚至必須參與會議、回報績效與接受內部獎懲制度,如此一來,承攬人早已喪失「自由」,卻仍被剝奪僱傭應有的「保障」,這就是法律稱之為「假承攬、真僱傭」。

 

另一種相反方向的欺騙,則是勞工享受僱傭的保障,例如領固定薪水、受保投退、享病假特休等,但一旦因績效不佳或需要承擔責任時,卻反向主張「我是承攬,我不受管理,不需負責」,這同樣違反誠信,也同樣屬於對交換關係的破壞與不當否認義務。然而前者的欺騙—雇主假承攬,真僱傭—才是造成社會最高程度勞動壓裂與勞權剝奪的來源。

 

中小企業聘僱人數占全體就業者78%以上,而中小企業使用承攬、派遣、外包、接案名義規避人事成本的情形普遍存在,形成系統性壓低工資、壓縮保障的結構,而許多勞工因害怕失業、缺乏議價能力、甚至不知道自己法律上是勞工,只能默默接受,直到發生職災、遭解僱、收入中斷、無勞保給付、無勞退累計之時,才發現「自由」從未存在,當初得到的只有控制,而失去的則是所有保障。

 

因此,真正的問題不是「承攬可不可以」,承攬當然可以,自由職人、專業技術、作品成果、接案合作本就應屬承攬的領域;真正的問題是,雇主是否誠實面對交換,也就是:你要控制,就要給保障;你不要給保障,就不能控制。法律不是阻止承攬,而是阻止假承攬。總結一句話:承攬是自由換風險;僱傭是保障換服從;而假承攬,則是否認交換、侵占利益、剝奪權利,是法律所禁止的欺騙行為。因此,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就屬僱傭,而不得以承攬之名排除勞基法適用,這不是技術問題,而是公平問題、信義問題,更是社會正義與勞動尊嚴的底線。

-勞資-勞動契約-勞動契約認定(勞工認定)-承攬

(相關法條=民法第490條=民法第528條=勞動基準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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