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 call-上班?下班?傻傻分不清楚
問題摘要:
on call絕非一句「你只是待命」就能切割工時,也不是一句「不能要加班費」就能排除法律責任。判斷標準不是名稱,而是本質;不是表面,而是拘束;不是主管說什麼,而是勞工是否自由。上班?下班?on call的世界沒有這麼簡單二分,許多時候,勞工的生活被緊緊綁住、連呼吸都小心翼翼,這樣的拘束本質上就是工時。如果企業真的需要on call,不該否認拘束,而應正視拘束,制定制度、給予補償。這樣的勞資關係才健康,這樣的工作才不至於成為壓垮勞工生活的無形枷鎖。
律師回答:
on call到底是上班?還是下班?許多勞工在職場現場愈做愈覺得奇怪,明明已經打卡下班、明明已經離開辦公室、明明已經回家,但身上的手機卻彷彿永遠沒有沉默的那一天,只要主管一句「等一下我call你」、一句「你先standby」、一句「有事我會打給你」,就讓勞工從放鬆狀態瞬間被拉回緊繃狀態,彷彿永遠束縛在工作世界中,這種半上班、半下班、不上不下、自由受限卻得不到報酬的狀況,就是許多行業最常發生的on call,也就是法律上所稱的待命或值班。長時間工時一直是台灣勞資關係最沉重的議題之一,但更根本的問題其實是「長時間處於雇主支配之中卻不被當作工時」,也就是on call時間被掩蓋、被低估、被忽視。
依勞基法第30條第1項針對「正常工作時間」有原則性之規定,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則不得超過40小時。若勞工未同意於正常工時之外加班,則僅於上開時數範圍於約定的時間中有到班義務,其他餘非工作時間,待命時間是否應計入工作時間之問題。
許多勞工誤以為「沒有工作=不算工時」,但勞動基準法的概念完全不是如此。工時的核心不是「你有沒有在做事」,而是「你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是否受到拘束、是否必須等待提供勞務」。換句話說,只要雇主可以叫得動你、你不能自由安排時間、你不能自由外出、不能喝酒、不能關機、不能完全脫離工作,就算你躺著、睡覺、看劇、打電動,仍然可能是工時,這就是on call爭議的核心邏輯。
然而現行職場上最常見的狀況卻是:主管一句話,就把待命當成「免費時間」;企業一個習慣,就把standby視為「義務」;團隊文化一個錯誤默契,就把on call視為「基本素養」。勞動部雖然長年試圖推動勞動條件合法化,但主管機關也承認這是一個遠大目標,短期之內真正能做到的只有「募動條件合理化」,也就是在制度全面落地之前,讓勞資雙方至少有共同討論的基準,以透明、誠實、溝通取代模糊、壓迫、默示承受。很多勞資爭議的本質不是法律沒規定,而是雇主不願說、勞工不敢問、大家都在猜、都在默契推定。與其說爭議來自合法與否,倒不如說是來自「不溝通」。
曾經有保全員在「下班後」被管委會叫去協助更換燈泡,結果在椅子上摔落受傷,雇主和社區主張這不是職災,理由是「都下班了,你只是順便幫忙」。但法院卻明確指出,只要勞工仍在提供雇主要求的行為、仍受指揮監督、仍處在雇主任務下,即使形式上已下班,實質上仍在「工作」,因此仍屬職災。這也是待命時間被法院認定為工時的重要脈絡,因為「下班外的工作」比「自由時間被拘束」更容易被認定為勞務,若前者都算工時,後者更不可能完全排除。
待命最常發生的行業常見包括:
一、交通運輸業。像客運司機早上發車前的熱車、中午回站換班前仍須保養車輛、停車場規定不得離車太遠等,這些都屬於高度拘束情況,司機雖然沒有在「開車」,但仍在「等待提供勞務」,仍屬工時。許多客運業者喜歡把薪資拆成「高底薪+內含加班」來吸引人應徵,但真正的問題出在企業認定的一大堆「不是工時」的灰色時間。客運司機敬業,但也不該用健康、睡眠和人生來換薪水。
二、保全業。保全值班、備勤、巡樓、接電話、等待住戶、等待報修等,這些往往不是「正式輪班」但卻仍高度受限制。保全常常被要求「人在就好」、「有事打給你」,這些看似輕鬆的待命,其實法律上仍屬受拘束狀態,只要不能自由離開,就是工時。
三、醫療與科技業。醫院醫護人員被要求待命,手機隨時保持開機、隨時可能被叫回醫院,這些被法院多次認定為工時。同樣地,工程師standby被要求保留可即時回應狀態,雖然沒有「做事」,但仍屬「等待提供勞務」。
四、餐旅業。主管常說「你先不要走太遠,有狀況我找你」。這種狀態根本不是休息,而是待命。
然而最讓勞工困惑的不是日常作業,而是主管一句話:「這不算加班喔,因為你只是standby」。勞工因此誤以為on call永遠沒有加班費,這其實是一半正確、一半錯誤的敘述。若工作的性質屬於「監視性或斷續性」工作,而勞工並未持續密集提供勞務,那麼該段時間可被認為是「值班」而非「延長工時」,因此不能依第24條要求加班費。這段判決常被企業拿來當擋箭牌,但企業只講了有利的那半句,卻忘了法院同時強調判斷標準是:「是否為待命戒備留意」、「是否非必要持續密集提出勞務」。換言之,只要勞工的on call不是「偶爾處理一下」、不是「左看右看」、不是「打打電話就好」,而是高度拘束、要求隨時反應、限制行動自由,那就不是值班,而是延長工時,就要給加班費。許多業者刻意忽略on call的拘束性,只強調「沒有實際做事」。但若雇主能因為一個未接來電責怪勞工,那就表示該時間是工時;若雇主能要求勞工五分鐘內回覆,那就表示該時間是工時;若雇主能要求不可喝酒、不可遠離公司,那就表示該時間是工時。行動受限制,就是工時;不能自由,就是工時;需要等待,就是工時;不能選擇,就是工時。
值得注意的是,過去主管機關曾訂立「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開放企業以津貼方式支付值班費,但該制度已於111年1月1日正式廢止,主管機關明白指出,值日夜制度已不合時代需求,待命時間的認定應完全回歸勞基法工時計算原則,意即不能再用「值夜津貼」規避加班費。企業若仍依舊操作「給你一點津貼就好」的做法,就是違法。
然而所有勞動爭議的核心仍是溝通。若企業從未界定on call的範圍、從未與勞工協商、從未訂定制度,最後勞資雙方各說各話,誰也無法真正認定界線。現代勞動法的精神不是單純保障勞工,也不是全面壓迫雇主,而是讓雙方知道遊戲規則,避免灰色地帶成為剝削的溫床。很多企業不是惡意,而是不知道怎麼做;許多勞工不是想佔便宜,而是不知道界線在哪裡。主管機關事後裁罰只是補救,真正能解決問題的永遠是事前溝通、事前紀載、事前約定、事前界定。
從法律層面分析on call,本質仍是「勞工是否受拘束」的判斷,只要受拘束,就可能是工時;只要非自由,就可能要給薪;只要行動受限,就不能視為休息。真正能讓勞資雙方少走冤枉路的方法是:訂制度、記紀錄、說清楚、講明白、預先協商、明確分類,把正常工時、延長工時、值班時間、休息時間做出明確區隔,以免混淆。企業應制定「on call原則」、給予合理津貼、界定回覆時限、界定拘束範圍、界定可自由活動的區域,並建立補休與薪資制度。勞工則應保留on call指示紀錄、通話紀錄、訊息證據,以保護權益。
-勞資-工時-加班-加班認定(工時認定)-備勤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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