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牙可否由職工福利委員會支出?
01 Jul, 2025
問題摘要:
尾牙聚餐費用若係雇主主導,屬於慰勞員工性質,原則上應由公司支出而非動用職工福利金,惟如福利委員會認為尾牙具文康性質,並經合議通過,實務上或有空間可以動支,但仍應考慮主管機關函釋所述原則與審計風險,以避免日後遭勞動或稅務機關質疑動支不當。而公司主辦尾牙亦應注意與廠商間贊助款項之帳務處理與申報義務,並對員工中獎部分正確進行扣繳申報,以符合法令規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尾牙是否可以由職工福利委員會支出,一直是企業實務操作中經常引發疑義的問題。而尾牙是否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動支職工福利金,實務上長期存在爭議,其癥結點在於尾牙活動的性質與職工福利金之法定用途是否相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0年6月26日以台80勞福1字第15538號函:「事業單位歲末尾牙宴請全體員工聚餐,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之辛勞所舉辦之活動,非一般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故尾牙聚餐費用自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函釋中所使用的「不宜」二字,並未明確否定職工福利金動支之合法性,但在行政機關實務運作上,其通常被理解為「原則上不應為之」。然而,由於「不宜」並非明文禁止,是否仍可經由職工福利委員會決議後動支,實務上仍可能見解分歧,因此建議主管機關應進一步明確界定可否動支,以防企業與勞工間產生認知落差或爭議。
職工福利金之動支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第5條規定,應由依法設立之工會與企業組織共同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並由勞動部訂定組織規程,而福利委員會中工會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一般認為,職工福利金應用於辦理之事項,包括興建與修繕職工宿舍、設置托兒設施、辦理文康活動、勞工教育、醫療保健、育樂設施等,聚餐活動若屬文康活動性質之一,仍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
是以,若尾牙係福利會依其規章舉辦之文康性質活動,而非雇主個人慰勞性質之活動,並經委員會合議通過及依法動支,則有其合理性,尾牙性質偏向雇主慰勞性質,而非工會或福利會對員工所為之活動,故以職工福利金支應存爭議。
參諸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職工年終分紅獎金暨兼辦職工福利事業之職工薪津,不得在職工福利金項下開支。
若尾牙活動確為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並確實為全體職工謀福利,非屬單純企業形象或對外招待性質活動,則可納入福利金支用範疇。但如係由公司單方面安排、主導、決定流程,職工福利委員會僅被動協助或根本未參與,則其性質即傾向於事業主之營運或慰勞支出,不適宜動用職工福利金,應由公司自營運成本列支。
另一方面,尾牙如由公司自行主辦與支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9款,事業單位歲末舉辦尾牙聚餐,其費用應列帳為公司之「其他費用」,屬可列報之支出項目。此亦意味公司可依法將尾牙支出計入營所稅費用,不需仰賴職工福利金之支應。在實務操作中,多數企業仍選擇由公司編列預算辦理尾牙活動,以簡化行政責任與避開不當動用福利金之爭議。
此外,尾牙活動中常設有廠商贊助之摸彩獎品與金錢,此部分亦涉及所得稅法規定之適用。若廠商贊助公司尾牙活動,其提供之贊助款或實物,依法應視為公司之「其他收入」,公司有義務對此進行帳列與申報。另一方面,若員工在摸彩中獎,無論獎項為現金或實物,只要價值超過免稅門檻,均須視為「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所得,依據所得稅法第88條第4項規定,當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時應辦理扣繳,超過新臺幣2萬元時則需扣繳10%所得稅款。
此外,依第89條第3項規定,公司每年1月底前需將前一年度各類所得申報予稅捐機關,因此扣繳與申報為兩個不同階段,應一併留意。若公司未依法辦理,將可能面臨裁罰風險。
對企業而言,最穩妥之方式仍是以公司名義與預算編列辦理尾牙活動,另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其他明確屬於文康福利性質之聚餐或員工旅遊等項目,以清楚區隔資金來源與使用依據,確保合規且避免勞資爭議或遭行政處分風險。企業在舉辦尾牙時,除考量合法性之外,也應充分與勞工代表溝通協調,對活動性質與支出來源形成共識,並留存會議紀錄與財務資料,作為日後稽核佐證,始為妥當。
-勞資-人事規章-員工福利-職工福利金
(相關法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5條=所得稅法第88條=所得稅法第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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