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該如何應對處理?
02 Jul, 2025
問題摘要:
職業災害發生時,雇主首要為即時搶救與通報,緊接著應全面啟動災害應變處理機制,不僅包括勞工權益照顧與善後安置,更需高度重視法律風險控管,特別是內部刑事責任之責任分層與法定責任歸屬之釐清,應迅速成立調查小組,蒐集證據、比對作業流程與實務操作差異,避免無辜人員承擔刑責,也預先建構企業防禦立場與訴訟因應策略,實踐企業社會責任的同時,亦保障經營風險的可控性。
律師回答:
職業災害發生後,雇主應如何應對處理,不僅關係到受災勞工的權益保障與即時救援,更涉及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與保險義務等多重法律風險。尤其在我國現行制度下,職災補償與保險責任多屬強制性規定,雇主無從逃避,惟刑事責任屬於個人過失責任,具主體性與行為人特定性,因此在第一時間處理職災事件時,雇主不僅要依法履行行政通報與急救義務,也應同步釐清內部決策層級、作業人員、管理監督責任歸屬,妥善建構未來可能刑事訴追之辯護基礎。
第一步即為現場急救與現場保全之行政責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與搶救措施,並與勞工代表共同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違反者依第43條處新臺幣3萬元至30萬元罰鍰。同條第4項進一步規定,雇主除必要急救搶救外,不得擅自破壞現場,違反者將依第41條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八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法人亦須連帶負責。
第二步為災害通報之行政責任,職安法第37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知悉事故發生後8小時內通報轄區勞動檢查機構,通報類型包括一人以上住院、三人以上罹災、或死亡案件,違反者同樣將面臨行政罰鍰,而施行細則第47條對「雇主」與「8小時起算點」亦作出明確定義,即以可得知災害之時間為起點,確保雇主不得以不知為由推卸通報責任。
第三步為勞工權益保障,於職災發生後24小時內,雇主應派員至醫院陪同關心勞工就醫情形,並對家屬表示慰問、提供初步急難救助金與後續保險給付說明,同時啟動關懷機制,對同事啟動心理輔導,以減緩恐慌與創傷;48小時內則應完成事件調查與原因釐清,評估內部是否有人員違反作業規範或疏於監督,進行責任分層,並分析法律風險與可能賠償範圍。
此時除民事、勞基法與勞工、職保及商業保險責任外,這些責任均法定雇主責任,因之,雇主基本上是免不了責任,所以原則上就祇能補償或賠償。
僅有刑事責任更需特別注意。刑法第284條(業務過失傷害)與第276條(業務過失致死)均屬個人行為責任,依刑法第12條與第14條之一般原則,僅限於具有行為能力且可歸責於過失行為之人,始可構成犯罪。亦即公司法人無從直接承擔刑事責任,需就具體管理人、負責人、操作人員或安全主管等角色一一釐清其注意義務是否盡到,是否對事故之發生有可歸責過失,才能判斷是否成立個人刑責。
若無適當職安訓練、作業未依SOP、疏於設備維修或環境不安全致職災者,安全管理人員、主管或負責人即有被檢察機關追訴之風險,且檢察官調查時常以調查筆錄、職安稽查報告、內部通訊紀錄、SOP文件、職安教育證明等為重點證據,此時若雇主未於第一時間釐清責任歸屬或預作風險管理,將使整體防禦立場極為不利。
至於高薪低報問題,係指勞工實際薪資高於保險申報薪資,致勞工請領職災保險時所獲給付與實際損害嚴重落差,勞工因此可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向雇主請求差額補償,雇主不得主張保險已給付而免責。實務上,高薪低報除涉及補償不足外,更可能面臨刑法詐欺、偽造文書等法律風險,對雇主財務與聲譽皆為重大損害。
-事故-職業災害-職災
(相關法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刑法第12條=刑法第14條=刑法第276條=刑法第284條)
瀏覽次數: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