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職場霸凌?還是員工的玻璃心?

02 Jul, 2025

問題摘要:

職場霸凌不僅傷害個人尊嚴,更會造成組織士氣崩潰、離職率高漲與工作效能低落,長遠而言對企業經營也極具破壞性。企業文化若缺乏同理與管理者訓練,縱容霸凌行為不斷上演,終將傷害每一位默默努力的員工。我們應從制度與文化兩面著手,杜絕「玻璃心」污名,慎重面對每一位勞工的困難與聲音。在職場中保有尊重與理性,才是所有成員應共同追求的基本價值。職場霸凌不是個人問題,而是整體環境的結構性問題,它需要全社會共同正視與防治。
 

律師回答:

在職場上,有各種形形色色的人,個性、修養、學經歷都不同的人相處在一起,看不順眼在所難免,也就是只要人在的地方就有紛爭。但在理性上,不論遇到什麼樣的人或事,都應該有所分寸,而不應該逾越法律。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職場霸凌」,乃意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的,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所造成的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職場霸凌可能來自於上司的濫用自身權力,而對員工有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行為;也可能來自同事之間的排擠與冷落。
 
職場霸凌,並非單純的人際摩擦或個人情緒問題,而是一種結構性、持續性的心理與社會暴力行為。它指的是個人或一群人在職場中對某個人或某個群體,利用權力優勢、職位高低或人際關係網絡,持續、重複且不理性地以言語、行動、肢體、排擠等方式進行冒犯、貶抑、孤立或羞辱,使當事人感到受挫、被威脅、被否定,並產生嚴重的心理壓力或身體健康損害。
 
職場霸凌是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的,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處罰所造成的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導致當事人心理受創、自信心受損,並感受到沈重的身心壓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20號民事判決:「按所稱職場霸凌,是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的,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所造成的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
 
然而,在判斷是否為職場霸凌時,常出現一種現象:當事人被質疑是否過度敏感、是否有玻璃心、是否誤解了同事的互動,甚至有人會反過來指責受害者本身難以相處,進而合理化加害者的行為。確實,在人際關係複雜的職場環境中,有誤會、有誤解、有情緒都是常見現象,但是否構成職場霸凌,須從客觀事實與行為模式判斷,不能簡化為「受害者太敏感」、「玻璃心」。(鄭津津,職場霸凌問題之理論與實務探討,月旦法學雜誌,第338期,2023年7月,第94至109頁。)
 
例如,若發生持續性貶低工作表現、暗示離職、刻意孤立、不給工作資源、排擠或散布謠言等,這類具系統性與反覆性的行為,遠遠超出單純的情緒衝突或誤會。此外,也有社會事件可見職場霸凌所造成的悲劇性後果,如成大醫院手術房喋血事件,就是因員工求助無門、長期被聯合霸凌,導致情緒失控,釀成悲劇。這顯示,職場霸凌不是「小題大作」,而是潛藏於組織文化中深層的權力失衡問題。
 
從法律角度來看,職場霸凌涉及勞動法、民法甚至刑法。
 
例如依據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者可處拘役或罰金,若以強暴方式進行則構成更重的處罰。何謂「公然」?指在足以使不特定或多數人知悉的情況下進行侮辱,包含在辦公室內罵人、在群組中張貼指名攻擊字條等。
 
此外,民法第184條、第188條也明定,若受僱人於執行職務中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雇主應與之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483-1條則要求雇主應就可能危及勞工生命、身體、健康之情形採取必要預防措施。因此,雇主有法律義務預防職場暴力、霸凌事件發生。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雇主更應針對「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情況,妥為規劃安全衛生措施。若雇主未採取任何行動,甚至縱容或默許霸凌存在,可能遭受行政罰鍰,並對受害人負民事責任。
 
在行政指導層面,勞動部已制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要求事業單位應建立申訴機制,提供心理諮商資源、調整職務等保護措施,避免受害者遭到二度傷害。此外還應針對所有員工進行霸凌識別與應對訓練,提升組織敏感度與應變能力,創造尊重與安全的工作環境。以康軒文化為例,曾因懷疑有員工向外通報高層違規行為而對其進行調查與打壓,該女員工不堪壓力,最終申訴雇主對其不當處分,事件涉及公司是否違反吹哨者保護精神與勞動基準法,亦反映出台灣職場對異議或弱勢員工仍欠缺保護意識。
 
因此,從實務面來說,當事人若自覺受到職場不公平對待,應先冷靜蒐集證據,如對話紀錄、電子郵件、群組訊息、證人證言等,必要時可向公司人資或主管機關申訴。若經申訴無效,可透過勞動部設置的職場不法侵害調查程序、地方政府勞工局的申訴管道,甚至民事訴訟途徑進行救濟,亦可依刑法提起刑事告訴。

-勞資-職業安全-職場霸凌-職場霸凌定義

(相關法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刑法第309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48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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