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的檢查重點是什麼?什麼樣的事業容易遇到勞檢呢?

02 Jul, 2025

問題摘要:

正視勞檢不應視為成本負擔,而應理解其背後是法治社會對企業責任的最低期待。企業唯有積極面對、配合改善、與專業機構合作,才能真正將勞檢轉化為提升營運韌性與建立企業永續體質的重要助力。建議企業定期自我檢核是否符合勞檢要求,例如是否定期召開並記錄勞資會議、是否報備勞工代表名單、是否留存加班同意書、是否依規定給假與記錄出勤、是否有工安意外或違規紀錄、是否按期提撥勞退、是否依法訂立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是否落實教育訓練與健康檢查、是否執行必要的職場安全措施與通報系統等。凡此種種,皆可視為企業誠信經營之展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動檢查的重點內容,首在確保雇主是否依據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規,履行保障勞工基本權益與維護職場安全衛生之法律義務,因此,檢查範圍通常涵蓋工資給付、工時安排、出勤紀錄、休假制度、加班費支付、職場安全設施、教育訓練、健康保護等事項。具體而言,出勤紀錄是否具體、工時是否超時、是否有適當加班同意與加班費發放、是否依法訂有工作規則與勞資會議紀錄、是否如實提繳勞保、健保及勞退金,以及是否落實安全衛生教育與健康檢查,均為常見勞檢焦點。
 
新創公司是否會被列為勞動檢查對象,端視其經營型態、人力規模、所涉產業風險與勞工申訴情形而定,並非僅限傳統高風險產業。一般而言,高風險行業如營造、製造、化工、物流、餐飲等,由於工時長、安全風險高且違規頻繁,為勞動部每年重點稽查對象,但隨著勞權意識提升與勞檢方式多元化,新創企業如有雇用勞工,尤其從事資訊、媒體、行銷、設計等密集型工作,也可能因勞工申訴或抽查而成為檢查對象,尤其中小企業往往欠缺專責人員處理勞動法令事務,若未依法處理工時、加班或勞退等事宜,極易於稽查中違規。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雇主應辦理多項具體事項,首先須與勞工代表共同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報請勞檢機構備查,該守則應載明各類工作場所潛在風險、防災對策、應變流程等內容,若未依法訂定或公告實施,雇主將面臨3萬至15萬元罰鍰。
 
其次,雇主需設置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其人數與性質依據行業分類及人力規模區分,特定規模以上者須設置專職人員,不得兼任其他職務。再者,事業單位須制定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管理規章,且相關執行紀錄須保存三年;另從事危險性化學品、石化業、或超過一定人數者,還須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使用機械設備者應訂定並執行自動檢查計畫,每台設備應列入檢查清單,定期檢查其運作安全並作成紀錄。
 
教育訓練方面,雇主須為新進員工及在職人員提供必要之一般及在職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數及內容依職務類別不同而異,並應留存紀錄備查,違者可受罰。健康保護方面,雇主須依年齡定期為員工實施健康檢查,並備置足夠之急救藥品與器材,同時每班次至少指派一名具資格之急救人員在場,若人數超過五十人者,每增五十人需再增加一人。
 
至於新創公司是否容易被查,雖無工安重大風險,但若聘用員工未依法建構基本制度,如無上下班紀錄、薪資單不明確、加班未請假且未付加班費、未依法提撥勞退、未投保勞健保等,即便公司規模不大,仍可能遭勞工檢舉,進而觸發勞檢,且一旦成案,主管機關原則上必定派員查核,甚至有時以書面或現場方式進行審查。此外,部分公司因申請政府補助案或參與政府標案,也會被要求提交合法聘僱證明與勞動紀錄,間接成為檢查契機。因此,新創企業應特別警覺自身對法令的認知與落實程度,切勿認為「公司還小」或「剛創立」就能倖免檢查。
 
勞動檢查的重要性,遠不止於避免行政罰鍰這麼簡單,對企業而言,更是一種制度健全與形象管理的指標。企業若未能遵守勞動法令,不僅會遭受金錢上的損失,還可能對外界傳遞出制度鬆散、缺乏責任感的負面形象,進而影響優秀人才的招募與留任,損害企業在業界的聲譽,甚至讓投資人對於其合法經營產生疑慮,導致資金無法進入、合作機會流失。
 
尤其對於新創企業而言,建立穩固的制度基礎與法令遵循架構,是營運穩定與擴張的前提。許多初創公司在成立初期往往專注於產品開發、市場開拓等核心業務,而忽略了人事制度與勞動法規的建置,未設置出勤系統、未撰寫標準化的勞動契約、未依規定報備工作規則或召開勞資會議等,當遇到勞動檢查時便容易百密一疏,甚至導致營運中斷或訴訟糾紛。
 
企業應從初期即導入基本的合規流程,包括建立書面人事管理制度、制訂工時與休假制度、落實薪資發放與提繳勞保健保勞退等義務、設立安全衛生相關制度,必要時可委託律師或顧問協助,避免誤踩紅線。事實上,勞檢並非針對特定產業或規模,無論是新創、小型公司或傳統製造業,只要雇用勞工且有潛在違規風險,皆可能列為檢查對象。
 
每年勞動部皆會公布年度勞動檢查方針,列出重點產業、違規態樣與檢查策略,供企業參考自我檢視。例如在某年度,勞動部就針對高工時高風險行業如外送平台、餐飲、物流、營建業等加強專案查核;而另一年度則針對新創與科技業者加強查核工時紀錄、加班同意書與勞動契約是否記載完整。企業可透過勞檢指引了解當前法令趨勢與檢查重點,提前補強潛在風險。
 
例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雇主應與勞工代表會同訂定適合實際情形的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請勞檢機構備查並公告實施;違者依同法第45條第1項第1款可處3萬至15萬元罰鍰。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特定規模事業單位應設置專職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與管理人員,且不得兼任其他職務,否則違規。第12條之1進一步要求雇主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保存紀錄三年,事業規模較大者還須訂定管理規章;而若屬於須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事業單位,如第一類事業勞工超過200人者、第二類事業勞工超過500人者、處理石化或特定危害化學品者等,更應依第12條之2辦理系統建置。設備與作業場所亦須訂定自動檢查計畫並定期實施,如未落實亦屬違規。
 
教育訓練方面,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與第17條規定,雇主應使勞工接受與其工作性質相符之一般或在職訓練,並於變更工作時補充訓練,否則屬違法。同時每三年至少應為一般勞工安排三小時以上在職訓練,違反者亦將遭處分。員工健康保護則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規定,依年齡提供週期性體檢,並依第9條配置合格急救人員及急救藥品與設備,且定期維護與檢查,急救人員亦應具備法定資格並隨時可替補,以免於突發狀況無人應對。企業若疏忽上述義務,將直接面臨主管機關裁罰。新創企業雖常面臨資源有限、人力精簡等挑戰,然越是起步階段越應奠定法令遵循的基礎,避免因勞工申訴引發大規模查核,或在對外募資、參與政府補助或標案時因不符合法定程序而喪失資格。企業若能預先建立制度化、文件化的法令遵循機制,不僅可因應稽查,更可提升內部管理效率與透明度,進而增強企業信譽與競爭力。

-勞資-勞動檢查

 
(相關法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2-1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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