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公司代墊金錢,公司可否任意不發?
問題摘要:
代墊款非屬勞工職責義務,如員工未經明確同意,即遭要求以私人資金為公司處理業務,其實質為委任行為而非勞務給付,其產生之費用依法應由公司返還。員工對於公司不償還或有拖延、打壓情事,不僅可依法主張代墊款返還,亦可依勞基法與民法規定主張遭受不法對待之賠償責任。更重要的是,員工有權拒絕不合理或無明確書面同意之代墊指令,維護自身財產安全與勞動尊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還在職場中,有些雇主會要求員工先行代墊款項,如購買辦公設備、交際支出、差旅費用等,事後再由公司償還。但這種行為在法律上並不當然屬於勞動契約範圍,反而更接近於一種民法上之委任關係。
換言之,當公司要求勞工代墊金錢時,勞工原則上有權拒絕,因為代墊金錢的行為並不屬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之勞務內容,也不屬於履行職務所不可避免的附隨義務。若勞工仍應公司請求代墊支出,該筆款項即構成公司因委任勞工處理特定事務所生之必要費用,依據民法第546條規定,受任人於處理委任事務時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即償還之。
因此,公司不得任意拒絕或拖延償還員工已代墊之合理費用。進一步而言,如公司多次要求員工以自費方式完成事務,而拒絕事先支付,員工可依民法第547條規定,主張公司應先行預付處理委任事務所需之費用,若公司拒不給付,則員工得拒絕履行該委任。
此種法理建立在避免使受任人(即員工)因處理事務而陷於財務不利之考量,旨在保障受任人基本經濟安全與公平負擔。員工若因配合公司指示而代墊費用,且有發票、收據、刷卡紀錄等證據,均可作為主張返還之依據。
尤有甚者,若員工主張代墊返還權利後遭公司刁難、打壓、或有報復性人事處置,如考績刻意評為不良、調職邊緣化、扣發薪資或列為資遣對象,則此類行為已明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所保障之就業平等原則。雇主不得因勞工正當主張權益,對其作差別待遇或剝奪其工作機會,違反者亦同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該條亦禁止雇主扣留員工財物,包含因業務所發生之代墊款項,若雇主無視員工的償還請求,實質上即等同扣留員工財產,構成違法。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雇主違反第5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並得公布其名稱與負責人姓名,足見立法對此類違法行為有明確之制裁機制。
更進一步,若雇主於法院審理中仍持續拒絕返還,顯示其惡意與拒不履約之態度,法院將據此認定其應負不利舉證後果。此外,在公務或司法機關調查過程中,員工若能提出明確之對話紀錄、電子郵件、LINE訊息、公司交辦通知等證據,皆可強化代墊為職務執行之必要性,進而證明償還義務之存在。員工如因返還請求而被解僱,亦可聲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提出不當解僱之民事訴訟,主張復職或請求合理補償。若可證明雇主之解僱動機係基於員工依法行使權利,雇主應依就業服務法予以處罰。
從法理上觀察,雇主若拒不返還代墊款,不僅構成民法上之債務不履行,特別是公司刻意引導員工代墊後長期拖延或拒絕還款,已脫離正常商業交易之範疇,成為不當剝削與資方濫權之行徑。若遇此情形,建議員工務必保留完整憑據,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並積極運用法律途徑,以維護應得之財產權益與勞動尊嚴。職場中的權利維護,不應因公司權勢而放棄捍衛,代墊款雖微不足道,然其背後代表的是勞工不應承擔雇主經營風險的法律原則與基本勞動保障。
此外,若公司持續不償還代墊款,員工可循民事訴訟程序向公司請求償還,並可同時請求自墊款日。法院審理此類請求時,主要審酌點為:
一、是否有委任事實或公司授權行為;二、是否有實際代墊之事證如發票、單據、信用卡明細;三、該支出是否為處理公司事務所必要,且與員工私人生活無關;四、公司有無實際受益;五、員工是否已盡通知與請求返還義務。若上述條件成立,法院一般會認定代墊款為公司應負償還之義務。
反之,公司若主張員工系自願消費或非為公司利益,則負有舉證之責任,否則應仍須返還。從法律觀點而言,即使該項代墊係於「上班時間」完成,亦不影響其法律性質為委任契約所生之費用,因勞動契約與委任契約間得併存並不矛盾,其法律效果應各自依不同契約處理。若員工可證明執行公司交辦事項所支出之費用屬必要支出,公司就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返還,否則構成違約。
更甚者,如員工因要求返還而遭刁難或排擠,公司人事部或管理層故意打壓其升遷或減薪,甚或另行招募人員準備替換,形同懲罰行使正當權利之員工,則不僅違反誠信原則與公平交易義務,亦可能觸法。
因此,如公司有意拖延償還或逼迫員工主動放棄請求,員工應儘速保存對話紀錄、交辦內容、電子郵件、LINE對話紀錄等證據,並將之納入後續法律行動之依據。必要時可由律師出具催告函或起訴請求返還代墊款,並聲請保全證據,以確保其合法權益不致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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