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經理與秘書或下屬有婚外情這種辦公室八掛,可以聊嗎?公司可以管甚至解僱可嗎?
02 Jul, 2025
問題摘要:
總經理與秘書之間如有曖昧或婚外情,屬於私人生活領域,公司不應也不能逕自將此認定為營業秘密或重大紀律違規,更不應無正當法律依據即對討論者記過、扣薪或解僱。雇主如欲管理員工言論與工作專注程度,應於合理範圍內訂定規章,並留有溝通與申訴機制。員工則應注意場域與時機,在工作時間應聚焦本職工作,休息時私下閒談仍應留意言論分寸,避免傳播誤解與招致紛爭。司法機關亦應明辨私德與公領域之界線,避免將單純的辦公室議論或社交聊天視為可訴行為,過度適用民法184或195條,否則不但壓縮人民言論空間,也可能造成職場寒蟬效應,不利於企業內部民主與透明發展。職場八卦雖非風尚,卻也非應全面禁止的違法行為,企業應以制度導正、教育引導,而非濫用懲罰權限。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辦公室環境中,員工之間聊八卦、交換彼此對於公司高層或同事之私生活看法,是極為常見的社交現象,尤其當內容涉及總經理與秘書或下屬之間的曖昧、婚外情或職務不當運用,更容易引發茶餘飯後的話題。然而,雖然此類話題可能激發員工的八卦興趣,卻也涉及雇主對辦公室秩序與營運效能的管理權限,尤其當八卦造成工作分心、組織分裂、名譽侵害或違反公司制度時,雇主是否可以介入管理、懲處甚至解僱,便成為實務上爭議焦點。
首先,若員工在上班時間大量討論此類與公務無關之八卦內容,雇主當然可以依據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要求員工專心工作、避免干擾他人專業表現。此係基於企業經營自主權及雇主對勞務給付之合理期待,而員工若經提醒仍屢次在工時內閒聊、散播八卦,導致部門運作混亂或影響他人情緒,雇主即可能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或其他違反紀律規範,進行警告、記過甚至解僱。
但若是在下班後、午休或其他屬於私人時間之場合,員工間聊天所涉內容即屬其個人之言論自由與隱私權保障範圍,雇主不宜過度介入,否則將有違《憲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原則與比例原則。例如,員工私下以LINE群組、私人聚餐、家庭群聊等場合談論總經理與秘書之間可能的不倫關係,即使內容有誇大、譏諷或推測成分,只要未對外公開、不構成誹謗或妨害名譽,法律原則上應予寬容。若公司因之懲處或解僱,則極可能被認為違反程序正義與不當解僱,並面臨勞工申訴或不當勞動行為之風險。
其次,總經理與下屬發生婚外情是否屬於「營業秘密」,亦須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加以判斷。依該條,營業秘密需具備三要件:秘密性、經濟價值與合理保密措施。簡言之,若總經理與秘書之私事並不涉及公司技術、製程、客戶資料或其他具經濟價值之資訊,即無從構成營業秘密。將私人情感事件混淆為機密資訊而懲罰員工,無異於濫用「機密條款」之名義而侵犯員工知情權與社交自由。
主管私生活之資訊不具有營利性或保密措施不是營業秘密,所以私下講並未涉及營業秘密。至於討論辦公室戀情是否屬於誹謗或不實言論,亦須審視言論內容、發表場合及主觀動機。依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若言論人係基於資料、推測、合理懷疑而非蓄意捏造,且並無過於輕率的惡意,即使未證實,仍可主張合法信念之保護,不負誹謗責任。
如總經理與下屬頻繁出差、私下互動明顯異常,員工據此猜測並私下聊天,並不當然構成不法,惟若將內容公開張貼、網路爆料、或持續散播至對象擴及公司外部,導致當事人名譽受損、公司聲譽危害者,則行為人可能面臨民法第184條侵權責任,甚至第195條名譽損害之精神賠償請求。
在辦公室八卦泛濫問題日益嚴重下,企業固有權設立管理制度,如明文規定禁止員工在上班時間談論與職務無關之內容、不得散播未經證實之言論、不得於工作場所談及主管私事等,並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訂立明確條款,亦得視違規情節採取階段性處分。但前提仍是必須清楚界定管理範圍,且不得違反法律上之比例原則與正當程序。例如有公司於年度教育訓練課程中強調員工不得於公司內部談論與工作無關之內容,並設立申訴與勸導機制,一旦發現員工大量干擾他人、擅改訊息、影響團隊氛圍,才依法懲處,亦較能兼顧言論自由與組織秩序。
-勞資-員工保密義務-營業秘密-懲戒性解僱-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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