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事變原因使勞工延長工時,雇主應採取之相應措施為何?

03 Jul, 2025

問題摘要:

基於事變原因使勞工延長工時時,雇主應當採取一系列相應措施,以確保符合法律規範並保障勞工的基本權益。具體而言,雇主必須在延長工時的24小時內報告工會或主管機關,並且在事後給予勞工適當的休息時間。此外,雇主還需要法律要求支付加班費,並且尊重勞工的休息日和例假日安排。主在這種情況下應依法進行報備,並在延長工時後提供充足的休息時間,確保工時安排不會對勞工的身心健康造成負面影響。在這些特殊情況下,雇主應該積極與勞工協商,確保勞資雙方的權益得到平衡,從而促進企業的正常運營與勞工的身心健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特殊情況下,雇主可能需要依照勞基法相關規定,要求勞工延長工時。雇主可以不受勞基法對工時的限制。雇主可以在特殊情況下延長工時或要求勞工在假日出勤,但這樣的安排必須遵循特定的法定程序。
 
當這些延長工時是基於突發事變或特殊情況,如重大傳染病或天災等,則雇主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勞工的基本權益得到保障。這些規定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中有詳細規定,並且在實際操作中,雇主應該按照規定的程序,通知工會或主管機關,並給予勞工適當的休息時間。
 
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若由於特殊原因(例如天災、事變、重大傳染病等)需要延長勞工的工時,雇主必須在延長工時開始後的24小時內通知工會,若公司內沒有工會,則應向主管機關報備。雇主還必須在事後給予勞工至少12小時的適當休息,這樣能夠保障勞工在延長工時後有足夠的休息時間,防止過度勞累對勞工身心造成不良影響。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等重大傳染病已被納入勞基法所稱的「事變」範疇。因此,對於那些因為重大傳染病疫情而需要調整工時的企業,雇主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延長工時,但仍需要遵循事後補償休息時間等要求。這是勞動部對於疫情防控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工時問題給予的特殊規定,並要求相關企業在延長工時的同時,保障勞工的休息權。
 
勞動部109年3月20日勞動條3字第1090050303號函第2點:「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所定『事變』,係泛指因人為外力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及重大傳染病等。茲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延燒,貴部訂定之『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3條所定產業,如為復原重建工作而有使勞工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之必要時,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正興特別條例』第19條所定條例實施期間,尚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規定。」
 
勞動部109年3月20日勞動條3字第1090130295號:「重申『重大傳染病』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事變』,政府機關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級開設進行防疫工作,如有使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延長工時或假日出勤之必要,得依同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規定辦理。」
 
當雇主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工時,並要求勞工在假日或休息日工作時,仍需遵循加班費的計算標準,並按照勞基法第24條的規定支付相應的加班費。這些規定的核心目的是保護勞工在加班過程中不受過度剝削,確保雇主支付合理的加班費並為勞工提供必要的休息。雇主還應該注意,當延長工時後,當日的工作時間(包括正常工時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且延長的工時不應計入每月的工時上限,即每月不應超過46小時。
 
勞動部109年3月20日勞動條3字第1090050303號函第3點:「復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本條項特殊加班規定主要運用於『平日』或『休息日』之加班,加班費仍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計發。其當日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得不受1日不得超過12小時之限制,且其延長工作時間得不併入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之限度計算。惟雇主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所稱適當之休息時間,係指該等勞工於工作終止後,再行工作前至少應有12小時之休息時間。」
 
即使是疫情等突發事件的特殊情況,勞工的工時延長仍然需要在合理範圍內進行。雇主不能隨意延長工時,而是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確保每次工時延長都是出於正當需求,並且在延長工時的過程中,勞工的休息時間和工資應該得到充分保障。例如,延長工時後,雇主應給予勞工至少12小時的休息時間,這是為保證勞工的身心健康不會因為過度工作而受到損害。
 
在具體操作上,雇主若確定需要延長工時,必須依照勞基法的規定進行操作。首先,雇主必須確認延長工時是否符合「事變」的定義,例如疫情或突發災難等情況。如果符合這些條件,雇主可以在不受原有工時限制的情況下,延長工時,但必須在延長工時開始後24小時內報告工會或主管機關。這樣的規定確保勞工在特殊情況下能夠繼續工作,並同時保障其基本的休息權。
 
同時,雇主在延長工時的過程中,還需遵守對勞工的補休要求。勞基法的規定,延長工時後,雇主應提供至少12小時的適當休息時間,這是為確保勞工在長時間工作後能夠得到充分的休息,避免過度勞累。這樣的安排旨在保護勞工的身心健康,減少過勞帶來的風險。
 
雇主在實施延長工時時,還需注意,延長工時必須合理並符合勞基法的規範。如果勞工的工時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雇主應支付相應的加班費。此外,勞基法還要求,勞工每七天應有兩天休息,其中一天為例假日,另一日為休息日。如果雇主未能按照這一規定安排勞工的休息日,則必須支付加班費來彌補未休的假期。
 
此外,雇主在進行工時延長時,還應該特別注意,若勞工在延長工時過程中感到過度疲勞或健康受損,雇主應該在事後提供相應的補休,並確保勞工能夠在合理的時間內恢復工作狀態。如果勞工的健康狀況因過度工時受到影響,雇主應該負責進行必要的補償和處理,這也是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的核心所在。
 
在疫情等突發事件的背景下,雇主需要遵守以上規定,才能合法延長工時。若勞工對延長工時或休息日調整有異議,雇主應該與勞工進行協商,並在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勞基法的要求向主管機關報備。在這一過程中,雇主必須注意遵守法律規範,確保勞工的休息權利不受侵犯,並按時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在實際操作中,雇主需要行業和企業的具體情況,合理安排延長工時和休息時間。特別是對於那些需要頻繁調整工作時間的行業,如醫療、物流等,雇主應該事先與勞工達成共識,並實際需要進行調整。這樣可以在特殊情況下確保企業正常運營的同時,也保障勞工的基本權益。
 
只有在符合相關規範的情況下,雇主才可以勞基法進行延長工時。雇主在決定延長工時前,需要仔細考慮是否符合「事變」的標準,並向主管機關報備。若勞工有合理的拒絕權,雇主也應該在法律框架內進行協商,確保勞工不會因為延長工時而遭受過度的身心負擔。

-勞資-工時-加班-特殊事故延長工時-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勞動基準法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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