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證人出庭,可以請假嗎?

04 Jul, 2025

問題摘要:

出庭作證是依法應盡的國民義務,無論是否為案件當事人,只要是法院合法傳喚之證人,就有出庭之法律義務,不可輕忽。對勞工而言,於上班日接獲傳票出庭,應視為正當事由請假,雇主不得阻撓,雖然雇主是否給薪取決於是否屬「公假」範圍,但不論是否給薪,雇主皆不得剝奪其請假之權,否則將可能觸法,並造成無謂之勞資爭議。對雇主而言,建議建立彈性人事管理機制,遇員工依法出庭者應提供必要配合與制度安排,避免發生壓迫或懲處行為,以免損及企業形象與勞資關係。出庭作證既為司法程序運作所賴,以維護社會公義與法律秩序為目的,任何一方都應以配合為前提,共同維護司法制度之信賴與尊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證人出庭是否可以請假,其實牽涉到兩個層面的法律義務與勞動權益,一方面是對法院的應訊義務,另一方面則是對雇主的請假程序與工資給付。
 
任何人於民事或刑事訴訟中經法院或檢察官依法傳喚作證時,即具有出庭作證之義務,不得任意拒絕或不到場。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303條亦明文:「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由此可知,出庭作證義務具有強制性,被合法傳喚之證人若未到庭,將面臨金錢裁罰甚至遭法院拘提之處分,除非能提出「正當理由」。
 
而何謂「正當理由」?實務上例如急病住院、重大家庭事故、教召、重大考試、重要公務或無法推辭之出差等,皆可構成正當理由,但必須事前通知並檢附佐證資料,由承辦法官或書記官審酌認可,並非任何事由皆可任意主張。至於是否可以因上班在職而請假不出庭?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工作非屬不可替代或絕對不可延後之事項,不能作為免出庭之正當理由,因此即使上班日也必須依法應訊。
 
那麼若因出庭作證需要請假,雇主是否一定要給假?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訂立之勞工請假規則,其中第8條:「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第 7 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2月13日( 77 )台勞動二字第02276號函:「一、勞工因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法令,經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作證,應給予公假。二、勞工依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303條第1、2項暨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之規定,應有出庭作證之義務。」
 
若出庭作證是為了揭發或協助調查雇主違反勞動相關法令的案件,如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安法、性平法等事業內爭議案件,雇主應依法給予公假,工資照給。此種情況下,勞工不僅得請假且不得遭受工資扣除,雇主如不從亦屬違法。但若證人身份與公司業務無關,屬於個人私事或親友間訴訟,則不屬於法定「應給予公假」之範疇,雇主雖無給薪義務,卻仍不得拒絕勞工依法請事假。若雇主強行要求員工不上法庭出庭,將陷員工於可能遭法院處罰、拘提的風險,甚至可能構成對員工合法行使義務的妨害,嚴重者將影響其基本人身自由與法律地位。
 
此外,雖然法律對「公假」有一定範疇限制,但雇主仍有責任配合員工出庭請假之合理需要,並提供妥善協助。尤其在涉及刑事案件時,法院常採白天開庭,如員工為作證人勢必需請假半日甚至一整日,建議員工應提早將傳票或通知書影本提供人事單位備查,並說明請假理由及可能時數,若可能重複傳喚者,亦宜預作安排,並與雇主建立信任與溝通機制。若雇主無理刁難或因此對員工進行懲處或差別待遇,例如不核給事假、不准休假或記曠職等,員工可向地方主管勞工機關申訴,請求行政協處,保障自己請假權益。

-勞資-工時-請假-公假-事假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民事訴訟法第303條=勞動基準法第43條=)

瀏覽次數:1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