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病假一定要有醫生證明,這句話到底有沒有問題?

04 Jul, 2025

問題摘要:

「請病假一定要有醫生證明」這句話並非法律上的絕對命令,而是一種企業得為之的審查手段,但其合法性需依賴於明確的制度支持與合理的程序安排。雇主如有規範應先訂定工規並報核,員工則應掌握請假流程與補件機制,雙方配合透明程序與相互理解,方能建立有效、合法而不致傷害勞雇信賴關係的病假制度。在無制度規範或不合理刁難的情況下,員工切勿默認自身權益受損,而應善用法律工具正當主張自身權利,捍衛健康與勞動權益的完整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請病假是否一定要提出醫生證明,其實在法令中並非絕對強制,而是存在彈性空間,依勞基法第43條訂立之勞工請假規則,其中第10條之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這裡所稱「得」即屬賦予雇主一種選擇性權利,而非義務,亦即雇主可視情況要求勞工提出病假之佐證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醫生診斷書、看診收據、病歷摘要等,並非僅限於「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一種形式。換言之,企業若在沒有訂立書面工作規則、亦未於勞動契約或人事管理制度中明文規範的情況下,單方面認定「未檢附醫生證明即屬曠職」,其合法性即可能遭質疑,亦有違比例原則與誠信原則。
 
實務上,臨時性病假多為突發性不適,例如感冒、胃痛、頭暈等,此時請假手續常常採「先行口頭或電話通知公司,事後補件」的流程,如此也符合請假規則第10條第一段所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之要件。再者,該條同時亦規定:「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表明法規已充分考量請病假時可能出現的急迫與不便情況,因此企業若主張未即時送交醫師證明即為無故缺勤,不僅不合比例,亦欠缺合理依據。
 
然而,若勞工並未實際就醫,或就醫後無留存任何佐證文件,例如收據、看診明細、藥袋影本等,此時若企業主張應以事假處理,則屬合理範圍,畢竟法令亦賦予雇主一定的審查權,以避免請假濫用情形發生。但即便如此,仍不得直接將其視為曠職。
 
病假與曠職間存有明確差異,病假屬於合法請假範疇,縱未提出證明文件,若有正當事由仍可主張休假權利,而曠職則屬無正當理由未出勤,二者間之處遇與法律效果截然不同。企業若未經合理程序即將未提出醫生證明之病假視為曠職,將構成對勞工重大不利益處分,除可能觸法外,亦有遭行政裁處或勞工申訴之風險。更重要的是,雇主對請假制度之實施,應以事前明確規則為基礎,例如應將病假證明之範圍、補交期限、核准程序等細節納入工作規則,並依法報主管機關核備,始具法律拘束力,否則僅以「公司習慣」或「口頭通知」為憑者,其效力難以成立。
 
至於是否一定要提出醫生證明,部分企業若有合理懷疑員工濫用病假或發生請假頻繁等情形,得採取要求就特定醫療院所就診、每月定期審查醫療文件等管理措施,但仍應依法執行,不得藉此壓縮正常請假權利或造成勞工不當壓力。
 
舉例來說,有員工因感冒自行服藥休息兩日未就醫,企業若因此主張其不具病假資格而扣發薪資、取消全勤或記曠職,可能已違反勞基法保障之正常休假制度與合理給薪原則,特別是對於採月薪制者而言,其薪資應按月核給,例假日、國定假日、例行工休日均屬「休假薪資照給」範疇,故日薪換算應以月薪除以30計算,而非隨意以工作日除數計算,否則亦可能涉及工資計算錯誤之法律責任。
 
因此,若員工因未能檢附醫生證明而被扣薪,首先應釐清公司工作規則中是否載明病假需提出醫生證明、是否限於診斷書形式、是否有補件期限等;如公司無此規定,或僅由個別人事人員主張而無制度依據,員工即有權以書面函文(例如存證信函)主張病假屬合法請假,並要求返還誤扣薪資。
 
舉例而言,若月薪為24,000元,按30日計算,每日工資為800元,若企業因未附醫生證明即全數扣除四日薪資共3,200元,員工主張其中三日為正當病假,應補發2,400元(800元×3日),則企業如無相反證據,即應返還。此外,如病假日數在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所定30日範圍內者,雇主仍須給付折半工資,若雇主主張因無證明文件即一律不給薪,亦將涉及違法拒給病假薪資問題。至於若員工事後補辦醫生證明,亦應認定自請假日起即成立病假,而非從補件日起重新計算。
 
為避免爭議,建議企業在實務操作上,可明文訂定病假申請規範,並說明可接受之證明範圍,例如醫師開立證明、看診收據、病歷摘要、就診簡訊截圖、診所出入門禁紀錄等,且應提供合理之補交期限,例如請假日起三日內補件為原則,特殊情形得申請展延,並由主管或人資進行彈性審查,而非一概否定;對於請病假當日即就醫之情況,亦應允許於回到公司後補交相關證明。勞工亦應主動保留看診憑證,遇有企業違法處理可依法向勞工局申訴或提起工資給付請求,以確保病假權益不受侵害。
 
若企業屢行違法,未依法給假、誤列曠職、任意扣薪,甚至進一步懲處員工或解雇者,更可能構成違反勞基法、性質惡劣者亦涉不當解僱,將面臨勞工局罰鍰、損害賠償甚至勞資爭議調解訴訟等後果。

-勞資-工時-請假-病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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