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就業的外貌歧視有哪些?
08 Jul, 2025
問題摘要:
建立一個公平、透明且無差別的勞動環境,是現代企業社會責任與人本經營的核心要素,不僅有助於吸引多元人才,也能避免因違反就業平等而產生的法律糾紛與企業風險。就業歧視不僅是法令議題,更是道德與組織文化的挑戰,企業應秉持開放、公平的態度,致力於打造一個尊重差異、強調能力與績效的就業體系,方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勞動市場日益講求公平與多元的現代社會中,雇主在招募、任用、薪資、升遷與解雇等人力資源管理措施上,應遵循「就業平等」的基本原則,避免因求職人或受雇人與工作無關之個人特質,產生不合理或不利的差別待遇。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於求職人或員工,不得基於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等條件,而予以差別對待,否則將構成就業歧視,並可能受到主管機關裁罰與公告處分。
實務上常見的就業歧視類型,首先是年齡歧視,許多企業在徵才廣告中,會明示「限40歲以下」、「限應屆畢業生」等條件,表面上看似為了人力資源策略,但實際上卻可能排除年長求職人應聘的可能性,構成不當限制。若職務內容並無須具體限制年齡範圍,則此種要求屬於不合理的篩選標準。此外,性別歧視亦屬常見類型,如廣告標註「限女性」、「限男性」或「男性需役畢」,若非基於工作本質所需,例如模特兒、戲劇角色或性別特定服務,則此類標示將違反性別工作平等原則。例如秘書、行政助理等性質職位,倘若僅限女性應徵,即使雇主主張女性較細心或適合主管需求,也無法作為排除男性求職人之合理依據,構成性別歧視。
再者,外貌歧視在職場中亦時有所聞,常見廣告中出現「五官端正」、「女160公分以上、男170公分以上」、「體態輕盈」、「身材標準」等標準,除非工作確有表演、形象代言、禮賓接待等明確要求,否則以身高、體重或容貌作為應聘條件,容易導致對外貌不符標準者形成差別待遇,亦屬歧視行為。曾有航空公司在招考空服員時明定「女性160公分以上,男性170公分以上」,理由為需協助乘客放置行李至頭頂置物櫃,而被勞工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就業服務法,處以新台幣30萬元罰鍰。該公司雖主張身高為飛安所需,但主管機關指出該限制過於武斷,應改採「以光腳、伸手能觸碰置物櫃高度」作為篩選條件,較能顧及安全與公平性。除以上常見歧視外,亦有部分雇主在招募過程中詢問求職者之婚姻狀況、懷孕計畫、星座、血型、宗教、政治傾向等資訊,並將其作為任用與否之考量,此種行為亦屬就業服務法明令禁止之範疇,特別是婚姻、性傾向與懷孕計畫等,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所保障之權益。
實務上亦曾有企業因詢問女性是否已婚、有無生育計畫,而遭處分違法歧視,並要求限期改善。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進一步明定「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包括生理資訊(如基因檢測、HIV篩檢)、心理資訊(如誠實測驗、心理測驗)與個人生活資訊(如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背景調查等),雇主如無特定法律依據或明確就業必要性,即不得要求提供或以此作為任用依據。若違反者,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規定,將處6萬元至150萬元之罰鍰,並得公告其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對企業聲譽影響甚鉅。
然而,也並非所有的條件設定均屬歧視,應依個案工作內容進行實質審查。例如電影公司若徵求男主角,自可明定限男性;若服務性質工作需特定語言能力,也可要求具某種語言能力,但關鍵在於是否「與職務本質具關聯性」與「具正當合理目的」,而非僅為主觀偏好或任意排除之設定。
此外,有些企業以體能測驗或警覺性測試篩選求職者,若能證明與安全性職務需求(如保全、駕駛、消防等)具高度關聯,則具備合法性,但仍應避免設置與能力表現無關之差別性要求,例如「身高180公分以上者優先」等純外觀條件,否則即便出於好意,也可能構成歧視。
從實務角度而言,建議企業應定期檢視人力資源制度與徵才流程,審視是否有涉及差別待遇之條件或作法,並於面試時避免詢問與職務無涉之個人隱私資訊,如婚姻狀況、家庭計畫、宗教信仰、血型星座等,並加強面試主管對就業歧視議題之認識與應對方式,以減少違法風險。而勞工若認為自身在應徵、任用或服務期間遭受歧視待遇時,亦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請求行政調查與裁罰,並可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請求不法侵害之損害賠償,或主張職場差別待遇違反契約誠信原則,要求回復權益或慰撫金補償。
-勞資-就業歧視-外貌歧視
(相關法條=就業服務法第5條=就業服務法第6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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