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莫再登入前公司相關帳號、密碼,有什麼刑事責任?
問題摘要:
離職員工不得再登入前公司帳號密碼已為司法見解所肯認,除非取得明確授權,否則即屬「無故輸入」,依法可構成刑事犯罪,且不以資料刪除或使用為必要條件,只要行為事實符合條文構成要件,即屬違法。當事人如涉入此類情事,應及早尋求法律意見或和解機會,避免情節惡化,影響未來職涯與聲譽。對企業而言,亦應強化內部資安管理與離職流程,預防資訊權限遭盜用所衍生之法律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離職後,員工不得再登入前公司帳號、密碼,尤其是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使用資訊系統將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特別是觸犯刑法第358條所規定的「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實務上,許多雇主為便於業務處理,會將如地政電子申請平台、內部雲端系統、會計報表管理工具或客戶資料庫等帳號密碼提供給特定員工使用,然而該等帳號原屬公司所有,僅授權在職人員基於職務需要使用,一旦員工離職,其使用權限即隨勞動契約的終止而消失,若仍未經允許逕行登入該系統,無論是否使用資料、是否造成實質損害,均屬「無故」入侵,依法即屬犯罪。
刑法第358條明文:「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此處「無故」的關鍵,即為「未經他人授權或合法理由」。
例如助理離職後仍使用原事務所「地政電傳資訊整合系統」的帳密登入,雖並未竄改或破壞資料,卻因已非授權使用者,其行為即屬無故輸入而違法,尤其當登入次數多、使用行為頻繁,導致前公司受有損害如費用增加、帳戶風險上升,更構成實質侵害,被害人可在知悉犯人起六個月內依法提出刑事告訴。
類似情況常發生於法律、會計事務所、資訊公司、美編設計或其他以帳號密碼管理重要資訊的行業,離職員工認為自己過去有使用權限,便於新工作或私務上再度使用原公司帳號,殊不知離職後已不具該權限基礎,其行為已逾越正當授權範圍,不再具備職務行使之正當性,若未經同意私自登入,即屬違法入侵行為。尤有甚者,如該等系統牽涉政府機關,如地政、稅務、法院、勞保等電子平台,帳號密碼之管理及使用更具有高度公信與責任,如遭非授權人士盜用,將影響第三人資料安全與國家機關信任,法律對此態度更加嚴格。
除刑法第358條外,若離職員工登入帳號後進一步刪除資料、修改紀錄或下載機密文件等行為,還可能觸犯刑法第359條「毀損電腦設備或其電磁紀錄罪」、第360條「妨害電腦使用罪」等,甚至觸及營業秘密法第13條所定「無故以竊取、詐欺、脅迫、未經授權複製等方式取得營業秘密者」,可能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類行為亦涉及民事侵權責任,雇主可依民法第184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並得聲請法院禁止其繼續使用或散布資訊。
此外,應特別注意的是,在實務上,是否構成刑事犯罪亦須符合主觀上故意與客觀上侵害條件,即離職員工明知無權仍輸入帳號密碼者即具有故意,而登入行為一旦成立即具客觀構成要件,無須造成實質損害即可成立犯罪。例如員工僅因好奇或欲試探帳號是否仍可使用,未取得授權卻登入系統查閱資料,即已構成犯罪。
至於舉證上,當被害公司發現帳號遭盜用時,多可自系統後台、登入紀錄、IP位置等調取相關登入紀錄,若登入行為連續或特定時間內集中發生,檢警可藉IP追查至特定使用者,確認其身份,進而比對行為模式、動機與可疑情節進行偵辦,並依法提出告訴。離職員工如因過去熟悉系統操作流程或尚持有帳號密碼,進而為圖方便或牟利使用帳號,常誤以為只是暫時借用、公司也不會追究,然一經查獲,公司依法通報或提告,即可能須面臨刑事責任,對個人未來求職與信用影響甚鉅。尤其新任職公司若明知員工使用非授權帳號而仍予默許,亦可能被認為有共犯或幫助犯之嫌,衍生連帶法律風險,對企業形象亦為重大傷害。
因此,企業應於員工離職時即清查、終止帳號授權,並透過書面或簽呈明確通知不得再使用;對員工而言,離職後應主動清除已存之帳密紀錄,避免誤用或誤觸法律責任。實務中,亦有因原公司未即時停權而遭誤認為系統仍可合法使用之情形,故雙方均應建立完善交接與權限控管機制,確保資訊安全與法律遵循。
-勞資-人事規章-資安規章-妨害電腦使用罪(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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