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以禁止辦公室戀情?

19 Nov, 2025

問題摘要:

雇主不能禁止辦公室戀情,因為法律保障勞工的情感自由與婚姻選擇,禁止戀情將構成違法,但雇主可以透過工作規則禁止在辦公室進行與職務無關的親密行為,若戀情導致工作怠忽、利益衝突或嚴重爭端,雇主則有正當理由進行調職、懲處甚至解僱。企業應將此議題制度化,透過公開規範與合理管理來平衡自由與秩序,避免潛規則與片面處分,才能真正保障雙方權益並維護企業長遠發展。

 

律師回答:

雇主是否可以禁止辦公室戀情,必須從勞動法制、職場秩序維護以及性別平等規範三方面加以說明。首先,現行法律並無明文禁止員工在工作場所發展戀愛關係,無論是民法、勞動基準法或性別平等工作法,都沒有直接否定所謂的「辦公室戀情」。因此,若雇主單純以「談戀愛」作為資遣或解僱理由,通常會被認定違法,甚至構成性別歧視,因為此舉實際上等於對員工的婚姻狀態或情感選擇施加不利處遇。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雇主對於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亦不得要求員工結婚、懷孕或因情感因素離職或停薪,違反者其規定無效,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因此若雇主因辦公室戀情要求員工辭職或解僱,往往會遭到勞工局裁罰與法院否定。已有公司因員工結婚或因辦公室戀情遭資遣,被主管機關認定違法並裁罰金錢處分,這顯示單純戀情並非合理解僱原因。然而,若戀情影響到工作秩序或造成嚴重後果,法律上則允許雇主採取處分措施。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列舉了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例如對同事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曠工、故意洩漏營業秘密或損害雇主權益等。

 

倘若員工因戀情發生激烈爭執,甚至在辦公室大打出手,已影響他人工作或公司形象,即符合「對其他勞工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情事,雇主可依法解僱。若員工利用上班時間談情說愛,長期怠於履行職務,亦可能構成「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事由,雇主得依規定進行資遣。換言之,戀情本身不可禁止,但因戀情衍生之具體行為,若侵害公司秩序或違反契約義務,即可成為解僱或懲處的合法理由。

 

其次,雇主若欲在公司制度上規範辦公室戀情,須以維護工作秩序為核心,而非侵犯員工的情感自由。公司可透過工作規則或職務說明書,明確界定「不得於上班時間或辦公室空間進行與職務無關的親密行為」,此舉屬於工作紀律之範疇,而非禁止戀愛本身。

 

若戀情涉及直屬上下級關係,可能引發利益衝突或機密洩漏疑慮,公司可依公平合理原則,安排部門調動或設置申報制度,而不宜直接以戀情為由解僱。部分企業甚至透過「戀情通報條款」,要求員工如與同事發展戀情須向人資部門告知,並進行單位調整,以避免利益衝突,這類制度在性別平等法下仍須檢驗是否有差別待遇或侵害隱私,但若基於正當目的且方式合理,通常較難被認定為違法。

 

值得注意的是,若雇主以「戀情」為藉口而排擠員工,實際上可能構成間接的性別或婚姻狀態歧視。例如強制規定「員工結婚即需離職」或「戀愛中不得晉升」,這些規定都曾被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並開罰金額。此一風險提醒雇主應避免採取絕對禁止的做法,而應以維護秩序為基準,針對具體行為管理。

 

最後,在雇主與勞工的角力下,最佳解方是透過透明規範與溝通。企業可以將工作規則或職務說明書公開,讓員工明白哪些行為屬於違反紀律,例如上班時間親暱行為、影響同仁工作、因戀情引發衝突或影響公司聲譽等,這樣既能保障公司運作,也避免雇主濫用解僱權。對勞工而言,也應理解戀情自由不等於免責,若行為超越合理界線,確實可能導致失去工作。在實務上,已有公司採用積極管理方式,例如鼓勵戀情通報並給予結婚補助金,將辦公室戀情轉化為正向文化,而非單純視為風險,反而提升員工向心力與滿意度。

-勞資-人事規章-管理規章-言行規範-解僱-

(相關法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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