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閉不付資遣費,員工怎麼辦?
問題摘要:
公司倒閉不付資遣費並非絕對無解。勞工應立即保存證據、向勞工局申請協助並啟動墊償程序,確保自身權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是保障勞工最後一道防線,只要公司確實倒閉且未清償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皆可向勞保局申請墊付;勞保局審核後,將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墊償,並代替勞工向雇主追償。若勞工同時有勞保、健保欠繳情形,則可持扣款證明或薪資單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或追繳。即使雇主拒絕開立離職證明,仍可由勞工局代為認定。
律師回答:
公司歇業、清算或倒閉後未支付員工薪資與資遣費,確實是實務上最讓勞工無助的勞資爭議之一。依我國勞動基準法第28條明文規定,雇主若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情事時,勞工所積欠的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之債權,於清償順序上享有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相同的地位,並得按比例優先受償,未能清償部分,仍享有最優先受清償的權利。
換言之,即使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所有債權人,勞工的薪資與資遣費仍具有最優先受清償的地位。更重要的是,勞基法第28條第二項至第四項進一步設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讓勞工在公司資產不足、或根本無資產可供清償時,仍能透過政府設立的基金取得一定程度的保障。依該條規定,雇主應按其每月僱用勞工的投保薪資總額及法定費率,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作為日後可能發生墊償之用。
此基金專供墊付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其總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現行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並報請行政院核定,累積達一定金額後得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實務上若勞工遭遇公司倒閉或歇業而領不到工資與資遣費,可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8條、第9條之規定,向勞保局申請墊償。
申請時須檢附證明公司確已歇業、清算或破產的文件,例如主管機關開具的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註銷證明,或認定公司確已停止營業的公文。若公司進入清算或破產程序,還須提出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
勞保局審查後,如仍無法確定積欠金額及工作年資,得依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投保薪資及年資資料先行墊付。墊償的範圍包括三項:一、積欠六個月內之工資;二、舊制退休金;三、資遣費,其中退休金與資遣費合計不得超過六個月平均工資。這項制度讓勞工即便面對公司倒閉仍可透過基金保障權益,不致完全求償無門。勞工提出墊償申請後,勞保局會先行墊付,再由雇主償還基金。若雇主逾期不償還,基金管理委員會可依法向雇主追償。
對於問題中提及公司倒閉未繳勞健保的狀況,勞保部分,只要勞工能提出薪資單或其他足以證明雇主從薪資中扣繳勞保費的文件,即使雇主未實際繳納,勞工仍可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勞保給付。勞保局會以勞工之投保薪資資料為基礎,並由基金先行墊付,後續再向雇主追償。
至於健保部分,如因雇主未繳保費被「控卡」,勞工可先自行繳納欠費後申請恢復健保資格,並憑繳費證明向健保署辦理核退。若公司倒閉未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工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請協助,由主管機關依實際情況核定公司確屬歇業或關廠,並代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利後續申請失業給付及相關保險給付。
依勞基法第11條、第14條規定,雇主歇業或資金短絀皆屬非自願離職事由,勞工可憑勞工局核發的證明至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與失業認定,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者,即可申請失業給付。失業給付為離職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的60%,最長給付六個月,若年滿45歲或具身心障礙者可延長至九個月。
實務上,若公司倒閉未清償資遣費與薪資,勞工可同時採取三項行動。第一,若公司仍有可供追償資產,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支付積欠薪資及資遣費,以取得強制執行名義;第一,向地方勞工局提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請」,依程序由勞保局墊付應得款項;第三,可向法院聲請公司破產或清算,並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以確保債權順位。
若公司負責人有惡意脫產或侵占公司資產行為,勞工亦可檢具證據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追究刑責。另一方面,若雇主倒閉前曾自員工薪資中扣除勞健保費但未繳納,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及勞保條例第72條規定,主管機關可處以雇主應負保費十倍罰鍰,並命其補繳。若雇主仍不履行,主管機關得代為加保並向雇主追償。勞工可透過薪資單、匯款紀錄或公司內部公告證明雇主確有扣繳行為,即使雇主歇業,仍可請求主管機關介入。勞工亦應保存勞保卡、薪資單等證明,以利後續保險給付申請。資遣費的請領條件依勞基法第17條、第28條之規定,凡在同一公司服務滿一年以上者,每滿一年可領半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依比例計算,最高以六個月為上限。若公司倒閉未給付,且無資產可供執行,勞工可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規定申請墊付。勞保局核准後,將依勞工的勞保或就保投保薪資及年資核定金額墊償,勞工可於申請日起一年內完成手續。
實務上常見勞工誤認「公司倒閉就領不到錢」,而放棄申請,但只要公司經主管機關認定確屬歇業、清算或破產,勞工即享有墊償權,不論公司是否仍登記存在或負責人潛逃。若公司負責人惡意逃避責任,勞保局墊付後仍會持續追償,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至於問題中勞工被積欠勞健保費的部分,若雇主未替員工加保或遲延投保,導致勞工喪失保險給付資格,勞工可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主張損害賠償,請求雇主賠償原本應得的保險給付金額。此項權利不因公司倒閉而喪失,可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實務多採「替代給付原則」,認為雇主未履行加保義務屬違法行為,應以勞工喪失之保險給付金額為損害額全額賠償。此外,若公司倒閉時仍有部分資產,勞工可透過法院聲請假扣押,確保資產不被轉移。
針對非自願離職證明未能取得者,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只要分支機構確已停止營業且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也可代為開立文件,無須親自取得公司證明。實務上,勞工局通常會派員實地勘查,確認營業現場是否已停止運作,若查明確屬歇業,即會發給「非自願離職認定書」,勞工即可據以申請失業給付與墊償基金。
最重要的是,勞工切勿自行放棄權益,應依法採取程序行動。若經勞工局協調仍未果,可向法院提起勞動事件訴訟或聲請強制執行。對於惡意倒閉、積欠工資或侵占保費之雇主,勞工亦可同時提起刑事告訴,以追究違法責任。從整體制度觀之,勞基法第28條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是保障勞工在雇主倒閉後仍能獲得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要機制,勞工應善用該制度,依法維權,不讓多年心血隨著公司倒閉而付諸東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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