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墊償基金的墊償範圍?

19 Nov, 2025

問題摘要:

工資墊償基金的墊償範圍以工資性給付為核心,兼及退休金及資遣費等勞動終止給付,其適用對象僅限於雇主有歇業、清算或破產之情事且已提繳基金之事業單位。基金運作兼具社會救助與保險特性,透過全體雇主分攤風險以保障勞工。然制度仍有不足,例如對惡意欠薪之在營業雇主無法適用、墊償上限偏低、申請程序繁瑣等問題,仍需透過修法與行政簡化加以改進。唯有在制度面、執行面與監督面三方面並進,才能讓工資墊償基金真正發揮保護勞工生計、實現勞動正義的立法目的,使每位辛勤付出的勞工在企業倒閉風暴中仍能獲得基本生活保障。

 

律師回答:

工資墊償基金制度的設立,係為保障勞工在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仍能取得基本生活所需之工資與應有給付,避免因雇主經營不善導致勞工血汗無著而陷入困境。此制度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8條建立,並配合施行細則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施行,其核心精神在於「先行墊償、事後追償」,使勞工即使面臨雇主倒閉或資方失聯,仍得以透過基金獲得代墊薪資。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明定,當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的三項債權享有優先受償權,包括: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此三項債權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同一順位受清償,若仍有不足部分,並享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為確保此權利能實際落實,條文第2項進一步規定,雇主應按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費率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日後墊償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之用。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7條,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勞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者為限,但雇主若欠繳後補繳完畢,勞工仍可申請墊償。此規定目的在確保基金來源穩定,同時兼顧勞工權益之救濟。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本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勞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者為限。雇主欠繳本基金,嗣後已補提繳者,勞工亦得申請墊償。勞保局受理勞工工資墊償申請時,如發現雇主有未(欠)繳情事,得准完備補(提)繳要件後予以審核,此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勞動二字第0九一00三五一七二號令:勞工保險局於受理勞工工資墊償申請時,如發現雇主有未(欠)繳情事,得准完備補(提)繳要件後予以審核。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後,因雇主未提(補)繳基金,經勞工保險局核定不予墊償或未予受理,但尚可向本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提異議而未提出者,以及已向本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提出異議且於審議中者,得於完備補(提)繳要件後,重行向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

 

若雇主欠繳基金經補繳後,勞保局得予以受理審核,勞工仍可重新提出墊償申請,確保實務上不致因雇主欠繳基金而使勞工喪失救濟權利。進一步觀察,墊償範圍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5條所定,以雇主於歇業、清算或破產前「六個月內」所積欠之工資為限。所謂「工資」,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之定義,係指勞工因工作所獲之一切報酬,包括工資、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不論之經常性給付。但須注意,非因提供勞務所得或非固定性給付者,例如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績效紅利等,實務上多不列入墊償範圍。工資墊償基金主要保障的是勞工「生活所需之固定報酬」,即屬勞動報酬性質的工資部分。

 

若勞工與雇主間存在爭議,例如爭執是否屬於工資性給付,勞保局將依實際工作內容、給付性質與契約條款審查認定,並可依勞保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為核算基礎。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9條進一步規範,勞工申請墊償時,應檢附雇主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債權證明文件;若雇主清算或破產,並須檢附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勞保局受理申請後,如查證仍未能確定積欠工資金額及工作年資者,得依其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及投保年資予以認定,確保墊償作業能在合理範圍內完成。第10條則明訂申請人應備齊申請書、名冊、墊償收據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以便核定墊償金額及人數。就墊償範圍而言,基金得墊償之項目包括三類:第一、積欠之工資數額;第二、積欠之退休金;第三、積欠之資遣費,其中後兩者之合計金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上限。

 

換言之,若勞工同時被積欠薪資與資遣費,兩者合併計算時不得超過六個月平均工資,這也是為了兼顧基金永續運作的平衡考量。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於多次函釋中強調,工資墊償並非全額賠償制度,而是一種社會救助性補償制度,目的在協助勞工度過短期生活困境,而非取代雇主之支付義務。雇主仍須依法償還墊付金額於基金,若拒不返還,勞保局得移送強制執行。

 

至於工資認定的範圍,實務上常有爭議。例如津貼、加班費或獎金是否屬工資?依勞動部見解,凡屬勞工提供勞務後定期或不定期領取、具報酬性質之給付,即屬工資範圍,如基本薪、職務加給、全勤獎金、加班費、伙食津貼等皆屬之;但屬補助性質(如交通費補助、誤餐費、旅費補貼)或非報酬性之福利金(如婚喪補助、員工旅遊津貼),則不列入工資認定。

 

實務上若雇主刻意以「獎金」或「補貼」名義規避加班費、基本工資等給付,主管機關可依實質認定原則認定為工資並納入墊償範圍。

 

關於墊償程序,勞工應於離職後五年內向勞保局提出申請,並備妥必要文件。申請程序包括三階段:首先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認定雇主歇業或破產事實;其次由勞工提出債權證明與申請書;最後由勞保局審核金額並核發墊償款。若勞工對審核結果不服,得依行政程序法提異議或訴願。又依第11條規定,若勞工故意隱匿事實、妨礙查詢或提供不實文件,將喪失墊償權利,以防止濫用基金。

-勞資-社保(社會保障)-工資墊償-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條=勞動基準法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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