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應如何請領?死亡後,遺屬及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順位為何?

19 Nov, 2025

問題摘要:

勞工退休金條例下之退休金請領,基本上須具備年齡、年資與繳款條件,由勞工本人向勞保局申請;若死亡前未請領或請領期間死亡,則由法定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依序請領。法定順位依條例第27條為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並得以遺囑指定他人取代。若無遺屬或指定人,或請領權時效消滅,則歸入勞工退休基金。整體制度旨在兼顧個人財產保障與基金穩定運作,並透過順位及時效規範確保權利行使明確,避免紛爭,維護勞工及其家屬之經濟安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的新制退休金制度係自94年7月1日施行,採「確定提撥、個人專戶制」運作,由雇主每月按勞工工資6%以上提繳至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並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統籌管理,勞工於符合條件時得依法請領退休金。依該條例第24條之2規定,勞工未滿六十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若年資未滿十五年,則應請領一次退休金。該三種情形包括:一、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失能年金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時失能給付;二、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之身心障礙年金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三、非屬前二款但符合上述失能或障礙種類、狀態及等級者。

 

換言之,除一般達法定退休年齡外,若勞工因身心失能無法繼續工作,亦得提前請領。依條例第25條規定,請領月退休金者,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作為超過平均餘命後年金給付之保費,相關提繳金額與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工選擇一次給付者,則以個人退休金專戶內本金及其收益結算後發放一次退休金。

 

退休金請領之手續依第28條規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提出,經審查符合條件者,請領一次退休金者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請領月退休金者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放。

 

至於死亡後之處理,依第26條第1項規定,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其一次退休金應由其遺屬或生前遺囑指定請領人領取;若已領取月退休金但尚未屆平均餘命或請領年限前死亡者,月退休金即停止給付,其個人專戶結算後之餘額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條例第27條進一步明定遺屬請領順位,第一順位為配偶及子女,第二順位為父母,第三順位為祖父母,第四順位為孫子女,第五順位為兄弟姊妹。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應共同具領,未具名者由具領人負責分配,若有死亡、拋棄或喪失繼承權之情形,則由其餘遺屬請領。但若勞工生前依遺囑指定請領人,則從其遺囑。此即表示退休金請領權雖類似繼承權,但其請領順序可因遺囑而變更。

 

倘勞工死亡後無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或其請求權因時效十年消滅者(依第28條第3項),該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即歸入勞工退休基金,不再由個人繼承。

 

關於指定請領人制度,,勞工得以遺囑指定遺屬以外之第三人作為請領人,只要該遺囑符合法律效力,該指定人即得依法向勞保局請領退休金,但若有民法第1223條關於特留分之情形,應由該指定人與其他具有特留分權利之遺屬共同具領。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基上,勞工得以遺囑指定遺屬以外之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指定請領人持憑之遺囑,具有法令效力者,即得向勞工保險局請領,惟如有民法第一二二三條規定特留分之情形,致得請領退休金者有數人時,應與其他請領人共同具領。(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2月9日勞動4字第0950006111號令)

 

換言之,勞工得以自由意思指定任何人為退休金受益人,但不得侵害特留分權益。實務上,如勞工生前未立遺囑或未指定請領人,則由前述法定順位依序請領,若配偶及子女同為第一順位,應共同具領並自行分配;若無配偶或子女,則由父母請領,以此類推。若同順位多人中有拋棄或喪失繼承權者,不影響其他人請領權。

 

另依第28條第2項規定,勞工或遺屬請領之退休金結算基準由勞動部訂定,目前實務上係以勞工個人專戶之累積本金與收益合計為準,並依請領日為結算基準日。勞保局審查程序包括身分證明、死亡證明、戶籍謄本及關係證明文件等,若為遺囑指定請領人,須檢附經公證或法院認證之遺囑影本。若請領手續完備,勞保局應於30日內發給一次金,或於次月起按季發放月退休金。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日起起算,逾十年未行使者即時效消滅,未請領之金額不得補發。此規範旨在促進權利行使之確定性,防止久懸不決。

 

實務上常見爭議在於「遺屬」之認定範圍。依勞動部見解,條例所稱配偶包含依法登記之配偶,不含同居未婚伴侶;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收養子女及繼子女。若為同居但未登記者,因不具法律婚姻效力,不在法定請領順位內。若有收養關係,應視收養關係是否有效存在於死亡時而定。至於孫子女、兄弟姊妹亦需具備血親或收養關係。若遺屬間就請領權發生爭議,勞保局通常要求各方協調或提起民事訴訟確認權利。

 

就實務程序而言,申請人須填具「勞工退休金請領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存摺影本、戶籍謄本、死亡證明、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表等文件,向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提出申請。若為遺屬申請,須另檢附與被繳款人之親屬關係證明。

 

若為遺囑指定請領人,須提出遺囑書及相關合法驗證文件。依第28條第1項規定,文件完備後,勞保局應於次月起核發退休金。若係月退休金,勞保局按季匯入申請人帳戶;若為一次退休金,則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發給。退休金請領程序亦與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不同,勞退屬個人專戶積累制,與勞保年金分立。

 

勞工於退休後可同時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與勞退金,兩者互不影響。若勞工死亡後,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僅得依條例第27條順位或遺囑為之,不適用繼承程序。換言之,退休金請領權非遺產繼承權,屬於特別法上之給付請求權。倘勞工死亡時無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或雖有但未於十年內申請,則依第27條第3項規定,個人專戶本金及收益歸入勞工退休基金,不得由其他人請領。此設計旨在確保基金永續及避免無人繼承爭議。

 

實務中亦有勞工生前指定遺囑受益人為非親屬,如朋友、照顧者等,該遺囑若符合法定形式(公證、自書或代筆遺囑),且未侵害特留分權利,即得請領。惟若有特留分爭議,仍須依民法第1223條處理,由具特留分之遺屬與指定人共同具領後再分配。舉例而言,若勞工有配偶及子女但於遺囑指定友人為請領人,則該友人仍得向勞保局請領退休金,但其請領部分不得侵害配偶及子女之特留分權利,若爭議發生,須透過民事訴訟解決。

-勞資-社保(社會保障)-老年退休保障-勞工退休金

(相關法條=民法第122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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