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繳勞退金?任職未滿三個月員工如何申報?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繼續請病假,應如何提繳?
問題摘要:
雇主於雇用勞工時,即應自到職日為勞工開立個人退休金專戶,並依工資提繳不低於百分之六之金額。若勞工任職未滿三個月,應暫以同級工資申報,並於取得完整三月資料後調整申報。若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且全月無薪,雇主仍應以最低級距一千五百元為基準提繳,若雙方約定更高者從其約定。違反者不僅需補提並負行政責任。此一制度設計旨在確保每一位勞工無論在職、試用或休假期間,其退休金均能持續累積,形成終身職涯安全網,亦彰顯勞動法保障弱勢、維護基本生活權之立法精神。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退休金條例係我國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之新制退休金制度,其核心目的在保障勞工退休生活之經濟安全,並兼顧雇主之財務可負擔性。
該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雇主應就每位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每月依其工資總額提繳不低於百分之六之退休金至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且不得遲延或短報。勞工得依其意願再自願提繳不超過工資百分之六之金額,以累積更多退休金,該部分不列入所得課稅。此種制度係以「個人帳戶制」為基礎,與舊制「公司提存制」不同,退休金隨個人轉職可攜帶,且累積利息由勞保局統一管理投資。依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每月應按勞工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分級表標準,向勞保局申報提繳金額。倘若勞工之工資屬不固定型態,如計件、獎金浮動或兼職時,則應以最近三個月工資平均數作為提繳基準,避免低報。
若為新進人員,工資尚未確定時,得暫以同職等勞工之工資為基準申報。舉例而言,雇主於一○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新聘勞工,初期以一萬一千一百元作為提繳基礎,惟至一○八年二月底應檢視近三個月實際工資平均後調整,如實際工資分別為五千二百五十元、二萬四千一百五十一元及二萬四千二百五十元,平均工資為一萬七千八百八十三元,依月提繳分級表應申報為一萬九千零四十七元。若雇主仍以一萬一千一百元申報,即構成違反勞退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經勞保局查核後得逕行更正並裁罰新臺幣五千元。
勞退金提繳金額之計算必須依據實際工資,而非名目工資,否則雇主將面臨行政裁罰及補繳之責。
至於任職未滿三個月之勞工,其工資尚未形成穩定模式者,施行細則明定可暫以同職級之工資為基準申報,但雇主仍須於取得完整三個月工資資料後,依平均值調整申報,否則即屬低報行為。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依本條例第14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由雇主或委任單位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向勞保局申報。」「勞工每月工資如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工資之平均為準。」所稱「最近3個月工資」,並未明定需為「全月」之薪資金額,只要申報調整期限之前3個月均領有薪資,且工資之平均金額高於原申報之勞工投保薪資金額,雇主就應該覈實申報調整勞工之月提繳金額,始符合規定。(勞動部109年2月7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080025913號訴願決定書)
實務上,多數企業於新進員工轉正或滿三個月後,會主動進行一次「勞退提繳工資調整」,並於每年二月底或八月底依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辦理申報。若於當年二月至七月間工資有調整,須於八月底前通知勞保局;若於八月至次年一月間調整,須於次年二月底前申報。未依規定辦理者,勞保局有權逕行更正並自應調整次月起生效。
又關於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後之勞退提繳問題,凡適用勞退新制之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經雇主同意繼續請病假而致全月無薪者,雇主仍應以「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最低級距一千五百元為基準辦理提繳。
核釋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經雇主同意繼續請病假致全月無薪資之期間,雇主應以「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最低級距一仟五佰元為基準,辦理提繳退休金;如勞雇雙方約定優於最低級距提繳者,從其約定。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4月17日勞動4字第0950018870號令)
亦即,即便該月未實際發給工資,勞退金提繳義務並不因此免除,仍須就最低級距提繳,以確保勞工退休權益之不中斷。
若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優於最低級距者,應從其約定,意即雇主得基於福利考量,按病假前實際工資或其他較高標準繼續提繳,以免勞工帳戶金額因長期病假而停滯。此釋令之目的,在於避免勞工因病休養期間完全無法累積退休金,體現社會保護精神。實務上,部分雇主誤認病假期間可暫停提繳,或認為僅需於有給假期間提繳,均屬錯誤。勞動檢查機關查獲後,將依勞退條例第二十七條及勞動檢查法相關規定裁罰,且須補繳欠提金額並加計利息。進一步而言,若雇主因疏忽未為短期員工提繳或遲延提繳,勞保局得追溯至就職日起補提,並依逾期天數加計利息。
勞退金提繳之基準工資係依「月提繳分級表」劃分,目前最低級距為一千五百元,最高級距為十五萬五千元,雇主不得低報亦不得以零為基準。若發現提繳金額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或全民健保投保金額,勞保局得逕行調整,以保障勞工權益。至於提繳程序部分,雇主每月應於發薪後十五日內完成提繳申報,繳納方式可透過轉帳、匯款或電子申報系統。若雇主同時有多名勞工,可由會計或人事單位以電子檔批次上傳,經系統核准後,自動扣款入勞保局專戶。勞工可透過勞保局網站或「勞保e化服務系統」查詢個人退休金專戶餘額及提繳紀錄,確保雇主依法履行義務。另依勞退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或自願提繳者一年內調整提繳率以二次為限,調整後應於當月底前通知勞保局,並自次月起生效。若雇主未通知,雇主自行調整即屬無效。由此可知,勞退金制度雖具彈性,但仍須遵守法定程序與申報期限。
-勞資-社保(社會保障)-老年退休保障-勞工退休金提繳
瀏覽次數: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