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沒有幫我提撥6%退休金,該怎麼辦?

19 Nov, 2025

問題摘要:

勞退新制以「雇主強制提繳+勞工個人帳戶」為核心,其強制性目的在防止雇主藉故逃避義務。立法上透過第31條建立民事賠償制度,第53條設置行政罰則與強制執行程序,形成雙重保障體系。勞工若遭遇未提繳情形,應即時透過勞保局查詢專戶紀錄,向所在地勞動局或勞動部申訴,由主管機關命雇主補繳,並得加徵滯納金。如仍不履行,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倘若雇主已倒閉或逃匿,勞工可於離職五年內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雇主或其負責人賠償損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就每位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依其工資總額提繳不低於百分之六之退休金,存入由勞保局管理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這項提繳義務屬於強制性規定,不得以任何契約或內部規章排除或減免。換言之,無論勞工是正職、約聘、試用期或工讀,只要與雇主間存在勞動契約關係,雇主均有義務自到職日起,為其申報提繳6%退休金,並不得拖延或以其他名目替代。

 

若雇主怠於履行此義務,不僅違反行政法規,更可能對勞工造成財產損失,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依勞退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此條明確賦予勞工私法上之請求權,勞工得以未提繳或少提繳之金額為損害範圍,請求雇主補繳或直接賠償。又依同條第2項規定,該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算,五年內不行使即消滅。

 

此處之「離職時」包含自願離職、資遣、退休或死亡等各種契約終止狀態,均為時效起算點。若雇主違反義務,勞工可透過兩個主要途徑救濟,其一為行政途徑,其二為民事途徑。行政途徑部分,依勞退條例第53條第2項規定,勞工可向主管機關(即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或所在地勞動局)提出檢舉或申訴,請求主管機關命雇主補繳欠提之退休金。勞保局或主管機關受理後,將進行查核,確認雇主是否有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情形。經查證屬實者,主管機關將依法限期令其補繳,若雇主屆期仍不繳納,依第53條第2項後段規定,將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且依第53條第1項規定,雇主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一日將加徵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最高可至應提繳金額一倍為止。換言之,若雇主欠繳金額10萬元,最重可被加徵10萬元滯納金。

 

此外,若經限期仍不補繳,除移送執行外,主管機關亦可依勞動檢查法裁罰。行政救濟程序之優點在於,勞工無須自行負擔訴訟費用,僅需備妥勞動契約、薪資單、勞保加保紀錄等資料,即可由勞動主管機關調查核定,最終由行政執行署代為強制收取欠款入帳,省卻自行起訴之繁瑣。民事途徑則係依第31條第1項之規定,勞工可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或給付之訴,請求雇主將未提繳金額繳入個人專戶或直接賠償相當金額。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602號民事判決:「雇主應為適用勞退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勞退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同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

 

「雇主應為適用勞退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是以,即便勞工尚未達到可請領退休金年齡,只要確認雇主未依法提繳,即可請求法院命雇主補繳金額。若勞工已離職,仍可請求直接賠償金額以彌補損害。

 

此種民事請求與行政命令補繳並不衝突,兩者目的相同,但若已透過行政執行確實補繳,則不再重複請求。

 

實務上,勞工優先採行行政途徑,先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以節省訴訟成本及時間。至於如何蒐集證據,勞工可先透過勞保局網站「個人勞工退休金專戶查詢系統」查詢帳戶明細,若發現任職期間有提繳紀錄斷層,或提繳金額顯著偏低於薪資6%,即有初步違法之疑。

 

再者,若雇主於薪資單上未標示退休金提繳明細,或未發勞工退休金提繳通知書,亦可作為輔助證據。勞動主管機關在查核時,會比對勞工之勞保投保薪資及公司申報之提繳工資,若發現低報或未報,將依第53條規定處理。至於滯納金部分,依條例明文,按日加徵百分之三,累計上限為一倍,顯示立法目的在於促使雇主儘速補繳,不得拖延。

 

若雇主惡意拖欠多年,不僅須補繳本金,連同滯納金與利息,負擔將倍增。另值得注意者,勞退金之性質屬勞工之「專屬財產」,不屬公司資產,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抵銷。即使公司經營不善、清算破產,勞退專戶資金仍不受影響。若雇主自設帳戶、名目提撥卻未實際匯入勞保局指定專戶,亦屬未提繳。

 

實務上有雇主以「公司內部基金」替代提撥或延遲半年結算,均被認定違法。勞工如遇此情形,可檢附薪資單、公司內部說明、對帳單及同事證詞,向勞工局檢舉。主管機關得依勞動檢查法第38條進行調查,必要時移送檢察機關偵辦。部分勞工疑問若雇主補繳後是否可要求勞工分攤?答案是否定的。

 

依勞退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提繳6%部分完全由雇主負擔,勞工不得分擔,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另屬自願性質,兩者性質截然不同。若雇主於補繳後自勞工薪資中扣回,亦屬違法,可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並請求返還。勞工若離職後始發現雇主未提撥,仍可於五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繳。勞保局將依勞退帳號查核雇主申報紀錄,確認漏提金額後,通知雇主限期繳納。

 

若雇主已解散,勞工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4-1條、公司法第23條及民法第184條,對公司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法定提繳義務之行為,若導致勞工受損,具有不法性及過失,應負民事責任。又如雇主以勞工自願提繳部分抵充其應提繳金額,亦違反第14條強制規定,無效。

-勞資-社保(社會保障)-老年退休保障-勞工退休金提繳

(相關法條=公司法第23條=民法第18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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