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薪資應定期調?如何正確投保權益?

19 Nov, 2025

問題摘要:

投保薪資之正確申報與定期調整,不僅是雇主之法定義務,更是維護勞工保險與退休權益的根本。所謂「高薪低報」看似企業短期節流之道,實則潛藏法律與信譽風險;反之,依法覈實投保不僅避免罰責,亦建立誠信與穩健的勞資關係。唯有雇主嚴守投保規範、勞工積極監督自身權益,雙方共同遵守法令精神,方能確保勞動保險制度之公平性與永續性,達成保障勞工、健全企業、穩定社會的三重目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照現行勞動保險制度,投保薪資之申報應隨實際薪資調整而定期更新,目的在於確保勞工之保險權益與實際收入相符,使其於發生保險事故時得依實際所得獲得正確之給付,並避免勞工因高薪低報而導致請領金額減少。然實務上多數企業因疏忽或為節省成本,常忽略定期調整投保薪資,造成勞工權益受損,甚至引發爭議。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及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投保單位應依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其月薪資總額係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定「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方式給與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若勞工每月薪資金額不固定,則應以最近三個月平均收入為準,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選擇相對應之等級進行申報。

 

雇主若未依規定定期調整,則可能構成短報薪資,除損及勞工權益外,亦違反法令。依該條第2項規定,勞工薪資於當年二月至七月間調整者,投保單位應於八月底前申報;若於八月至次年一月間調整者,則應於次年二月底前申報,其調整自通知次月一日起生效。換言之,勞保薪資應至少每半年檢討一次,並依薪資調整結果即時申報。若公司未在期限內辦理,勞保局得依勞工薪資資料逕行更正,並自應調整之次月起生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亦規定,雇主申報月提繳工資不實或未依規定調整者,勞保局得查證後逕行更正或調整,且自應調整次月一日起溯及生效,確保勞工退休金提撥不受影響。

 

高薪低報的最大問題,在於勞工未來各項給付均以投保薪資為基礎,例如勞保老年給付、失能給付、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及喪葬津貼等,若投保薪資低於實際收入,給付金額即被壓縮。此外,勞退新制提撥6%亦依月提繳工資計算,若投保薪資過低,雇主提撥金額減少,實際退休金帳戶累積金額將顯著降低。更嚴重者,若發生職災,職災保險給付規定,補償及醫療費用多以投保薪資為依據,低報將使勞工喪失應得保障,雇主必須依法補償或賠償上開差額。

 

反之,若雇主依法定期調整投保薪資,除確保員工權益,亦可避免勞保局追補、罰鍰及民刑事責任。依勞保條例第72條第3項,投保單位違規以多報少或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受損者,投保單位應負賠償責任。故雇主應建立薪資檢核機制,定期比對員工實際所得與投保級距是否一致,並於調整後即時申報,以免違規。

 

從實務角度看,企業常誤以為僅固定工資部分需納入投保,而忽略了與工作直接相關的變動給付,如加班費、績效獎金、值班津貼、全勤獎金等,皆屬工資性質,依法應列入投保薪資。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即屬工資,至於以何種名義給付並無影響,若具經常性或對價性者均應納入申報。反之,若屬非工作對價性質之給付,如節慶禮金、婚喪補助、交通補貼或實報實銷之費用補助,得不計入

 

。企業若能於制度上明確區分「工資性給付」與「非工資性給付」,並建立文件化依據,可合法降低保費負擔而不涉違法。舉例而言,若公司以「交通費補助」為名發給固定金額,且非依實際距離或通勤次數核發,仍屬工資;但若採報支或依距離差異給付,則屬費用補貼,不必納保。此界線若未妥善區分,將被勞保局依實質認定原則重新認定並追繳保費。員工若懷疑雇主短報薪資,可透過勞保局網頁或至勞保局臨櫃申請個人投保資料明細表,以確認公司申報金額是否與實際薪資相符。

 

若發現高薪低報,可準備薪資單、匯款紀錄、勞動契約及通訊紀錄等證據,向勞保局提出檢舉。經查證屬實者,勞保局除要求雇主補繳保費並處罰外,勞工如因此少領保險給付,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若雇主惡意虛報或偽造資料,亦可能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為預防此類爭議,勞工應定期查詢自身投保明細,並留存薪資證明,以確保個人權益。

 

至於雇主,除應依法覈實申報外,亦應建立內部自動化檢核機制,例如透過薪資系統比對每半年薪資變動資料,自動提示需報保之人員,確保法定申報期限內完成。勞工退休金例第15條更明定,雇主未依規定調整月提繳工資時,勞保局得逕行更正並溯及生效,顯示主管機關對定期調整義務之重視。

 

換言之,無論勞保或勞退,投保薪資與提繳工資皆應定期更新,以反映勞工實際收入變動。企業若未履行此義務,不僅面臨罰鍰,亦損及勞資信任。實務上許多勞工於離職或發生保險事故時,才發現公司多年未調整投保薪資,導致給付金額遠低於實際標準,除心生不滿外,往往選擇提起訴訟或檢舉,反而使公司陷入更大法律風險。

 

因此,雇主與勞工皆應重視投保薪資定期調整之重要性。雇主可於每年七月與一月進行內部薪資審查,確認員工最近三個月薪資平均數是否跨越分級表級距,若有變動即依法調整。勞工則應養成定期查閱投保資料之習慣,若發現未依規定調整,可先與公司協調,若未獲改善,得依勞動事件法程序申請調解或提起訴訟。

-勞資-勞保-投保薪資

(相關法條=工保險條例第14條=勞動基準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例第15條=刑法第2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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