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讀生工資及加班費勞基法上有什麼規定?應該給工讀生一些就業優勢嗎?

20 Nov, 2025

問題摘要:

回到法律面,現行制度下,工讀生的工資及加班費無論如何都比照正職,完全相同。唯一會不同的,是工讀生大多屬部分工時勞工,因此:(1)月薪部分採比例計算;(2)年假比例計算;(3)排班性質不同;(4)例假休息日採排班制;(5)加班較少出現;(6)勞保健保須依規定加保;(7)工作性質不因身分而減損保障。實務上最重要的觀念就是:「法律上沒有工讀生,只有勞工;工讀生就是勞工,工資與加班費規定完全相同;薪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加班就要加班費;工讀生並不是法律上的例外。」但從政策角度看,未來確實應該思考是否建立更具彈性但安全的「學生工讀制度」,讓學生能安心半工半讀、不被剝削、不從事危險工作、又能減少家庭與國家負擔。讓學生工作並不是壞事,反而能減輕貧富落差、促進社會流動、提升年輕人職涯技能,但制度應能避免剝削、避免危險,也避免雇主因負擔太重而不願僱用學生。現行法完全等同正職,是保障,也可能是阻力。未來法律如何在保障與彈性間取得平衡,是值得台灣面對的重要課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工讀生的工資及加班費究竟在勞基法上如何規範?工讀生是否享有與正職勞工相同的保障?這個問題在實務上常引發誤解,原因來自於社會上對「工讀生」、「PT」、「臨時工」、「兼職」、「時薪人員」等各式名稱的混用,而法律上根本不存在「工讀生」這個分類,勞基法從頭到尾只有一種勞工,那就是「受僱提供勞務、受他人指揮監督、取得報酬者」,因此工讀生的工資、工時、加班費、休假、基本工資、資遣、保險等一切權利義務,原則上都和「正職勞工」完全一樣,不會因為身分是學生就變少或變低,只會因其「工時」、「排班」及「契約型態」不同,而在部分適用上產生比例或事實上的差異,而非權益本身被法律排除。現行法的設計其實是完全等同正職勞工,這是一種政策選擇,目的在避免雇主以「學生」為理由剝削年輕勞動力,但這樣的制度是否過度使學生承擔與全職勞工相同的法律程序與行政負擔?其實值得討論。

 

在工讀生多半處於安全場所(如校園)且收入並非家庭主要生計來源時,制度是否可調整,使學生能安全工作又不受過度僵硬的規範限制?這確實是政策值得檢討的方向。但在現行制度下,只要學生與雇主間具備從屬性、繼續性與事實上的僱傭關係,即為受勞基法保護之「勞工」,而非「學生」、也非「非正職」,因此工讀生的工資、加班費,一律依勞基法處理,不能另搞一套。然而,雖然法律將工讀生視為勞工,但在實務操作上仍必須先釐清「工讀生屬於什麼勞工」——是全時?部分工時?還是臨時工?因為這會影響一些權益之計算方式,而非影響是否受保護。

 

首先,法律上「工讀生」、「正職」、「非正職」皆不是分類方式,真正的分類方式有四種:(1)定期契約or不定期契約;(2)全時工or部分工時工;(3)月薪、日薪、時薪、件薪;(4)是否屬非繼續性工作(臨時工)。其中,最常影響工讀生權益的三個概念為「部分工時」與「臨時工」與「時薪制」。部分工時勞工是指全月在職但每日或每週工時縮短者,例如只在平日晚上上班、只假日上班的學生。臨時工則是「非繼續性工作」,例如只來三天支援活動、單次派遣、一次性任務等。工讀生若是長期在店裡上班、有排班、有請假制度、有考勤、有受指揮監督,那幾乎不會是臨時工,而是「部分工時勞工」。一旦是部分工時,就是100%適用勞基法。這也說明為何工讀生的工資與加班費計算方式和正職完全相同,只是因工時短而呈現不同結果——但不是不同規則。

 

接著談工資。根據勞基法第21條,工讀生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若為時薪制(台灣2025年起為每小時190元),工讀生不論其身分、專長、學歷、工作類型、是否為學生,都不得領低於最低時薪,雇主不能用「你只是學生」、「你只是來學習」、「你沒有經驗」、「你只是來幫忙」等理由壓低薪資。日薪制、件薪制也一樣,換算後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若以日薪給付,但每日工時不到八小時,也須換算成時薪,確保不低於基本工資。例如,一天給800元,但工時八小時,僅時薪100元,即違法。

 

換言之,「工讀生=勞工=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再談加班費。依勞基法第24條,只要勞工每日工時超過八小時、或每週超過四十小時,即構成加班,需支付加班費。時薪制工讀生的加班費依其「時薪×加班倍率」計算。例如時薪190元,則加班費為:(前兩小時)190×1.34=254.6元、(三至四小時)190×1.67=317.3元。休息日出勤依第24條之一,前八小時為時薪×1又1/3,後八小時則更高。例假日不得出勤,若違反須給雙倍工資。國定假日出勤也是雙倍工資。

 

因此,工讀生只要出勤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則加班費與正職完全相同,不因其為學生而例外。不過,工讀生多為部分工時,通常每日工時不會達八小時,因此較少發生加班費問題,但若發生,一律依勞基法計算。再談休假與國定假日。部分工時勞工的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與特別休假(年假)皆依「比例原則」或「出勤事實」計算,而不是完全相同天數。例假與休息日本來是以「日」為單位,但部分工時因無固定排班,休假權益採實際排班認定。年假則依出勤比例計算,不因身分為學生而不給。因此,工讀生若符合出勤要件(每週排班達一定比例),仍可有特休假,但因時數少,實務上較少符合。再談保險。依勞保條例第6條,只要雇主僱用超過5人,工讀生就必須加入勞保。若未滿5人,但雇主替其他人加保,則工讀生也要加保。

 

因此,工讀生不因其為學生而可以不加保,只要工作具備「繼續性」與「從屬性」,就必須加保。健保亦然,工讀生若在雇主處受僱,就必須加入職保,而不可以留在父母健保。這一點常造成學生困擾,也使雇主擔心行政負擔,因此也有人主張學生工讀應有獨立制度。但目前法規沒有例外,工讀生與正職一樣加保。接著談契約終止。

 

工讀生多屬不定期契約,因此雇主不能任意說「你是PT」、「你是學生」、「你排班我不排就代表終止」,這都違法。雇主必須依勞基法11、12條資遣或解僱,否則屬非法終止。工讀生也可主張資遣費、預告期等權益。

 

再談職災。工讀生如果受傷,不因其為學生而排除職災補償,雇主仍須給付醫療費、停工期間工資補償、傷病補償、殘廢給付等,且不得以「你只是來練習」為理由免責。現行法等同保護,是因為學生也容易被剝削、也面臨相同風險、也可能遇到危險工作,例如飲料店油鍋燙傷、搬貨摔傷、機械切傷等,因此法律保障完全比照正職。

 

但正因如此,政策上是否應讓學生工讀採較輕量、較彈性制度,以減少雇主行政負擔,又不讓學生因遭拒僱而難以維生?這正是人口少子化、家庭壓力大、學貸沈重的社會背景下應思考的問題。工讀制度本應協助學生,而非增加負擔。因此,有人建議建立「學生工讀專章」,針對低風險環境(如學校、行政助理、圖書館等)提供較彈性工時、較簡化的保險制度、較合理的派遣範圍,但危險工作須完全禁止學生投入。這樣才能同時避免剝削、避免危險、避免雇主不敢僱用學生,也避免學生在沒有保障下被迫接受不合理工作條件。

 

在現行法制下,工讀生被視為一般勞工的一種,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工時不得違法、加班要給加班費、雇主需負擔勞保健保與其他法律義務,乍看是一種全面保障,但實務上卻產生一種弔詭:我們本來是想保護學生,結果卻讓學生上班變得更困難,雇主不敢僱、學生壓力更大、行政負擔沉重,而這並非真正提升學生福祉的方式。

 

工讀,本質上是學生在課餘時間利用有限時段工作,貼補生活費、減輕家庭負擔、減少學貸風險,甚至培養職場技能,但當這些工作完全被視為等同全職勞工時,制度便產生不必要的僵化。學生的目的不是「靠工讀養家」,也不是「全職勞動」,而是為了在求學階段透過工作取得生活支撐及經驗累積,因此是否應該給工讀生一些「就業優勢」,使其在更安全、更友善、更合理的環境中工作,成為台灣社會必須面對的重要議題,而答案其實是肯定的。

 

首先,工讀生應享有社會支持,而不是社會負擔。現行制度要求雇主為學生加保職保、健保、勞保,有時甚至因排班零散導致投保與退保程序反覆,造成行政成本高漲,雇主因不願承擔繁瑣成本,而乾脆避免僱用學生,使工讀機會變少、學貸與家庭壓力反而變更大。這與保障學生初衷相違背。

 

其次,學生在課餘時間工作,本就不會超過法定工時,而工作本質多在低風險場所,例如校園行政助理、圖書館工讀、補習班協助、美術館導覽、文書處理、行政協力等職務,並非高風險製造業或勞力密集產業,對社會保險制度的風險負擔本就極低。因此,對學生工讀採較輕量化的社會保險制度,不僅不會降低保障,反而能提升制度效率。第三,真正值得強化的應該是「安全審查制度」。若工讀生仍被完全視為勞工,應該讓法律回到核心目的:保護弱勢於危險環境下不受剝削,而不是在所有情境都強制給予同等負擔。

 

若學生在低風險、可控環境工作,例如學校內場所、經審核低危險性的商家、行政助理性質工作,則應建立「工讀生安全審查機制」,由學校或主管機關以簡易程序審查工作內容、風險等級、安全措施是否到位,若屬低風險工作,即可啟動「工讀友善制度」,包含:一、免除部分社會保險負擔,例如健保可維持在原家庭投保資格,而雇主只需負擔職災保險(職保),因職保乃針對職場風險的核心保護,費率較低、不造成雇主壓力。二、建立「不可加班」制度,明文規範工讀生不得延長工時,不得超過每日與每週課餘可工作的合理上限,確保學生不因工作影響學業,不因雇主需求而落入過勞風險。三、採用簡化的「工讀契約模式」,避免一般勞動契約繁複內容,改由教育部、勞動部提供標準化工讀契約,使學生、家長、學校與雇主清楚義務與限制。四、明定工讀生不得從事危險、具高度勞力負荷、涉及化學品、具工安風險或法律規定不得由未成年人從事的工作,強調工讀以「安全、教育性、補助性」為核心,而非一般勞動市場的「替代性勞動力」。

 

如此一來,學生得以兼顧課業與工作、增加收入、減緩家庭負擔,而雇主也不會因制度過度僵化而不敢僱用學生,使工讀市場健康發展。反之,若學生工讀仍完全以一般勞工方式處理,將使工讀市場萎縮;雇主怕麻煩而不敢僱用學生、學生難找工作、社會補貼與學貸需求增加,等同把原本該透過工讀自然培養的社會能力反而推回家庭與國家。

 

更重要的是,真正危險的不是「制度放寬」,而是「沒有釐清哪些工作不適合學生」。因此立法方向應該不是讓學生承擔和全職勞工一樣的法律枷鎖,而是讓學生擁有更好的進入職場的入口機會,並透過安全審查、場所限制、職保強制,以及禁止加班制度,將學生置於安全、可控、能學習的環境中,而將高風險工作完全排除,使保障更集中、更有效率。

 

工讀生不是勞動市場的廉價替代品,也不是需要保護到窒息的弱勢,他們是台灣未來的主力青年,是應該被鼓勵善用課餘時間工作並減輕家庭負擔的群體。因此,在人口老化、社會負擔沉重、學貸壓力增加的時代,讓學生得以安全、合理、低負擔地工讀,才是最好的社會政策;讓制度更彈性,才是真正支持,而不是用「保障」之名讓學生與雇主都無法承受。學生工作不是問題,問題是制度不夠符合學生的需求;工讀不應變成擔子,而應成為台灣社會支持青年向上的力量。

-勞資-工時-部分工時-定期勞動契約-時薪制-最低工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1條)
 

瀏覽次數:7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