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讀生有加班費嗎?
問題摘要:
要不要加班費,與其說是看工時長短,不如說是看排班方式。固定班=臨時延長一定算加班;不固定班=只要提前排定就不是加班;排班後臨時改變=加班;排班前已排好=正常工作時間。這是勞基法對排班制度的強制要求,也是避免勞工在資訊極度不對等下被迫接受延長工時的重要保障。雇主若希望聘僱部分工時勞工而具備彈性排班需求,應採「真正不固定班」、事前排班、透明公告,並避免臨時加碼;勞工若希望保障自己不被臨時延長工作時間,則應注意自己的聘雇契約、排班公告方式、公告時間與臨時變更的證據。排班清楚,工時爭議自然減少;排班混亂,延長工時就一定構成加班。這才是勞動法在排班與加班制度中所強調的真正重點。
律師回答:
每天下課後打工5小時,有時候工作多就延長到7或9小時,請問可以要求雇主發加班費嗎?
關於這個問題,在實務上,許多學生利用放學後的時間打工,每天固定工作5小時,但遇到店裡忙碌時往往會被要求延長至7小時甚至9小時,而真正的問題在於:這些超出的工作時間究竟能不能要求雇主支付加班費?勞動基準法是否適用於工讀生?部分工時勞工的加班認定是否與正職勞工相同?是否必須先超過8小時才算加班?
這些問題在實務中爭議極大,但,答案其實非常明確:只要是「勞工」就受到勞基法全面保障,工讀生、兼職生、打工族、短期人員通通包含在內,且部分工時勞工與全時勞工的差別只有工時長度,而沒有保障層級上的差別。
在實務上,勞工到底是否能請求加班費,核心不在於勞工一天工作了多少小時,而在於「排班方式究竟如何約定」。也就是說,加班費成立與否,並不是單純看勞工一天做超過八小時或超過某段時間,而是要先回頭檢視:勞資雙方原本約定的是「固定班表」還是「不固定班表」?排班是固定工作日、固定時段,還是採行事前約定以日排班、週排班或月排班?若原本的排班是固定班,則只要雇主臨時要求延長時數,就屬於延長工時,也就是加班,必須支付加班費;反之,如果排班屬於不固定班,勞資雙方事前已授權雇主依需求排定每日工作時數、工作日數,甚至允許雇主視當日或當月狀況排定較長時段,那麼所謂的「延長」就不是臨時增加,而是「排班計畫中本來就包含的預定工時計畫」,自然不會構成加班,雇主也不需要因為該時數落在八小時之後就支付加班費。因此,加班問題的關鍵從來不是「做了幾個小時」,而是「這些小時是否是事後臨時延長」。換言之,若是預先排定,則不是加班;若是臨時加碼,則必然是加班。
換言之,工讀生一樣有正常工時限制、休息休假保障、加班費、預告工資、資遣費、職災保障、違法解僱禁止等完整權利,因此雇主不能因其是學生、工讀生或兼職工就規避法律義務。按勞基法第2條規定,「勞工」是指受雇主指揮監督,提供勞務獲得報酬之人,並未因其年齡、身分、上課與否或時段而排除適用;只要事實上具有從屬性、領薪水、受指揮命令,就屬於勞工,而非承攬或家屬工作者。
因此,只要學生每天下課後去店裡依排班提供勞務,即屬勞工,也當然受到勞基法規範。部分工時勞工(含工讀生)最容易產生爭議的是「加班時間到底如何認定」。雇主經常主張:「工讀生一天工作5小時,延長到7小時也還沒超過8小時,所以不算加班,只能照時薪算。」此說法完全錯誤。
勞基法第24條對加班的規範,是指「雇主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應加給延長工資」。而所謂「正常工作時間」不是法律上寫的8小時,而是「勞資雙方約定的工作時間」。也就是說:只要超過「排定工時」「約定工時」就是延長工作時間。這才是真正符合法條的解釋。認為一定要超過8小時才算加班,是部分法院引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參考手冊」的錯誤見解,而該手冊與法律位階不同,其內容更被批評違反勞基法「最低勞動條件」規範性質,因此不能作為對勞工不利的依據。
依勞基法結構來說,「正常工時」是每 日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是法律能允許雇主安排的上限,而不是「每天一定要做滿八小時才能叫工作」。例如:雇主與工讀生約定每天工作5小時,那麼每日5小時就是該工讀生的「正常工作時間」,只要雇主要求超過5小時,就是延長工時,就是加班,而加班費應依第24條規定計算。
部分工時勞工的加班時間認定,應以勞資約定的正常工時為基準,而不是以法定上限的8小時為準,否則將使部分工時勞工無法享有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保障,導致同工不同酬的差別待遇。
實務上,工讀生每日工作5小時,若延長到7小時,依法加班2小時,而這2小時的加班費應以「平日時薪×1.33以上」計算。若延長至9小時,前2小時以1.33倍計算,後2小時以「平日時薪×1.66以上」計算。
更重要的是,部分工時勞工的每日工時雖然低於正職勞工,但法律仍然給予完整的工作時間上限規範,例如:每日工時不能超過12小時(含加班)、每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雇主應提供休息時間、連續工作不得超過一定時數等,都完全適用於工讀生。
因此雇主不能主張「工讀生比較輕鬆、比較彈性、比較不重要」,就要求工讀生無限制延長工作時間。反之,工讀生的課後工作往往是在勞動密集、壓力較大的環境進行,加上青少年勞工身體尚在發展,更應受到更嚴格的保護。
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正職勞工,不能因其工時較短而弱化其保障。這意味著:超過約定工時=加班,加班=必須給加班費。更進一步而言,部分工時勞工與正職勞工在加班費的計算方式完全相同,例如:加班1小時,以時薪200元為例,加班費最低為:200×1.33=266元;加班第3小時為:200×1.66=332元。
若工讀生連續上課+打工,身心負擔本已偏高,若雇主又不給加班費,不但違法,也會造成嚴重不平等與剝削。值得注意的是,「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參考手冊」曾主張:應超過8小時才算加班。此說今天已被勞動法界視為「違法性高」「不得作為不利對勞工的依據」。因為該手冊屬行政規範性文件,並非法律,且違反勞基法的目的(最低勞動條件+工資對價性原則),也與學界與實務多數見解矛盾。因此雇主不得以此理由拒給加班費。
例如,採固定班制的勞工,每天固定上班五小時,若雇主因客人變多臨時喊說「今天多做兩小時」,因為雇主是在原訂班表之外額外增加,因此構成延長工時,雇主依法必須給付加班費;又如某工讀生每週固定排一、三、五下午四點到九點,如雇主在週三當天才突然告知要提早來或晚點走,這種臨時變更都屬於強制延長,也就是加班。
但是若排班方式改為「不固定班、按日排班或按週排班」,例如雇主事前在每週排班表裡註明某天工時為八小時、某天為四小時,且勞工接受該排班,這些工時就是「排定工時」,即使當天總時數超過平日慣常工作時數,只要不是當天臨時加碼,就不屬加班。換言之,是否有加班費,關鍵在於「這段延長的工時,是不是在排班表公布之前就已經被安排」。只要是排班前就已定好的工時,就不是加班;排班後才突然被要求增加的工時,才是加班。
在部分工時勞工(工讀生、兼職生)情境中更常見此問題。例如某工讀生原約定每天固定五小時,但因為店裡突然忙碌而要求他延長到七小時,這種「臨時延長」就是加班。但若雇主事前排班表就開出七小時,而工讀生也接受,那這七小時就是「正常工時」,不屬加班。重點不是七小時,而是「什麼時候決定」。
實務也認為:「是否屬加班,應以延長工作時間是否由雇主臨時要求、而非排班表提前所定為判斷基準」。因此,只要雇主在排班表上預先安排,就是正常工作時間;只要是排班表公告後才要求增加,就是延長工時,依法需要給加班費。
勞基法的精神並不是禁止雇主安排變動工時,而是禁止要求勞工在不確定工時計畫中無限制地被臨時延長。勞工有知悉自己每日工時長度的權利,而這也是排班制度必須透明化的原因。如果勞工事前已被告知某天會做七小時,那就是預定,不是延長;若是事後才被要求延長,就必須支付加班費。實務中常見雇主誤用「不固定班」的名義來規避加班費,但真正的不固定班必須符合幾項要件:第一,勞資雙方在契約中有明確約定採不定時排班制度,例如每週排班或每月排班;第二,排班表在合理期間內公告,例如七日前或至少三日前告知;第三,排班表的工時安排必須明確,包括每日預定時數、休息時間等;第四,排班表公告後,雇主不得任意臨時變更,否則變更部分仍屬延長工時而應給加班費。若雇主沒有做到上述要求,例如排班表含糊不清、公告時間過短、甚至根本沒有真正排班,而是要求勞工隨傳隨到,這就不符合不固定班的法律要件,當天所有延長的工時仍然都算加班,而雇主自然需要支付加班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訂定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參考手冊」中固係規定「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之工時而未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之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超過該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應依該法第24條規定辦理」,只有超過8小時部分的工時屬於加班,但是這樣的規定違反勞基法為最低勞動條件的原則,所以實不應依此參考手冊的規定來認定部分工時勞工的加班時數與加班費,而應依照超過超過勞資雙方約定的工作時間就是加班時間。
-勞資-工時-排班-加班-計時工(按時計酬)-部分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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