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強制員工「補班日」請特休嗎?
問題摘要:
補班日並非雇主得任意調整假別或扣除勞工特休之理由,特休屬勞工依法享有之休假權利,其使用必須由勞工排定,雇主如有需求亦須與勞工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強制施行。勞工應積極了解法令保障內容,雇主則應嚴格遵守勞基法規定與特休實施程序,以維護健全之勞雇關係與雙方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補班日的出勤安排與是否能強迫員工請特休,涉及到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規定的特別休假制度及其排定原則。該條第2項明定,勞工之特別休假期日,應由勞工排定之,雇主僅得於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與對方協商調整之,並無單方決定之權限。此一規定反映了特休假制度本質上屬於勞工自主安排的有薪假,旨在保障勞工休息與生活品質,不得任意被雇主侵奪。
補班日本質上係因應行政機關行事曆所進行之調整工作日,雖然屬於工作日性質,但其設立背景多源自連假需求,屬行政便民性質,並非法律另訂之強制加班日或特殊工作例外,雇主與勞工之間仍應依照原勞動契約、排班制度或內部工作規則辦理。雇主如要求勞工於補班日出勤,應事前依法排定班表,並與勞工約定出勤安排。
若雇主因補班日而欲實施休假安排,應先徵得勞工同意,並不得以補休或特休方式抵銷而未獲同意者,亦不得任意將特休日數扣除。亦即,雇主不得在補班日當天單方面要求勞工休假,或以「未來將補假」為由要求當日請假,否則即違反特休安排之法律保障。尤其若雇主於補班日前後安排強制休假,並以事後補假、補休或假借勞工請特休方式處理者,除應檢視有無勞工本人之明確意思表示外,亦須符合特休給假之要件與程序,否則將構成違法。另就勞工權益而言,若補班日當日雇主並未實際安排出勤工作或班表,勞工可依法請假不出勤,但應依事假、特休或其他假別方式請假,並符合請假規定。
若無請假或缺乏正當理由未出勤,雇主得依出勤管理規章認定曠職處理,然此亦應建立於合法規章與事前明示原則上,不得任意適用。值得注意的是,有些雇主基於連假安排或業務淡季,會於補班日安排集體休假,並請員工填寫特休單,但此作法雖可能獲得員工表面配合,實質上若無勞工自主意願,則可能構成特休使用權之違法限制,倘若未給予補償或強迫性填單,更可能涉及變相剝奪勞工假期權益。依據勞動部見解,特休的排定原則應以「勞工主體」為基礎,雇主不得任意干涉。
換言之,補班日雖屬例行工作日,雇主有權安排出勤,但若轉而要求員工當日「改為休假」並以特休抵銷,須明確取得勞工之同意,否則即不符合勞基法保障原則。實務上亦有法院判決認為,雇主如無正當理由即扣除勞工特休,應視為對特休權利之侵害,勞工得請求返還未休之特休日數或等值工資。補班日的性質屬於勞工與雇主依政府公告日曆所作之一般工作日調整,政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之辦公日曆並不當然對企業民間單位具拘束力,企業仍可依實際營運需要與勞工個別協議,決定是否補班與休假。但此項安排若違背勞動契約或原排班制度,仍須依程序調整與合法取得勞工同意。若補班日未排班亦無安排出勤,企業應尊重勞工選擇休假方式之自由,而非以特休為手段強行統一休假處理。
在權益主張方面,勞工若遭遇補班日被要求請特休而未獲充分說明或非自主決定者,應即時提出異議並保留紀錄,包括請假單填寫經過、主管指示方式、內部公告通知內容等,作為日後勞資爭議時舉證之依據。另亦可向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或請求勞動檢查,以確保特休假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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