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時人員可以填寫國定假日上班表,是否要給加班費?

20 Nov, 2025

問題摘要:

計時人員的國定假日出勤工資,與正職員工完全相同,必須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處理。若雇主與勞工協商調休,則當日工資比照平常,另日補休;若無協商或未經勞工同意,則出勤必須支付雙倍工資。計時人員在國定假日的權益保障,是法律強制適用的範圍,雇主不得任意規避,勞工則應勇於主張,確保自身合法勞動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計時人員在國定假日上班是否必須給付加班費的問題,長久以來在實務上引起爭議,主要原因在於部分雇主會以「調休」或「排班彈性」為由,規避加倍給薪的義務。然而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及主管機關的函釋,計時人員與全職人員一樣,都是勞基法所保障的勞工,不因薪資計算方式不同而喪失國定假日的保障。

 

首先,依據勞基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若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則工資必須加倍發給。換句話說,勞工在國定假日原則上享有放假權益,即便是部分工時或計時人員,仍屬「應放假並由雇主照給工資」的範疇。如果雇主因業務需要,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出勤,就必須支付雙倍工資,這是法律強制規定,不得因勞工是計時人員或兼職身分而有所不同。

 

再者,國定假日若要「調休」至其他日子,必須經過勞資雙方協商,並徵得勞工同意,雇主不得單方面指定。若經合法調休,則國定假日當日即不再視為休假,而改成平常日,另擇日補休,當日上班工資依平日計算即可,不必再支付雙倍工資;反之,若雇主未經勞工同意便逕行調休,該日仍屬國定假日,勞工出勤則應依法獲得雙倍工資。舉例而言,若餐飲業因應中秋節或除夕的客流量,要求計時人員上班,則有兩種合法處理方式:

 

其一,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並依法支付雙倍工資;其二,與勞工協商將國定假日挪移至他日放假,使該日成為平日出勤,工資依一般標準支付,但勞工日後須享有補休日數。由此可見,國定假日是否支付雙倍工資,關鍵在於是否有「調休」以及調休是否經勞工同意。至於計時人員常見的問題是:「我平常每週只排三天班,每天四小時,國定假日沒有排班,是不是雇主就不用給我工資?」這裡要分兩種情況:若該勞工平時的排班日正好落在國定假日,即便未排班,雇主仍須依平均工資給假日工資;但若該勞工的工作日一向不包含國定假日,且勞資雙方並無約定在國定假日必須給薪,那麼雇主並無義務額外支付工資。也就是說,國定假日是否有給薪,仍要回歸勞工「正常排班日」的性質來判斷,而不能簡化為「計時人員就沒有國定假日工資」。

 

整體而言,勞基法的核心精神在於保障所有勞工的休假權益與工資給付公平性,不容雇主因勞工是計時人員、兼職或部分工時而任意剝奪。國定假日的加倍給薪規範,是強制性規定,僅能透過合法調休並經勞工同意來調整。雇主若違法操作,勞工得以向主管機關檢舉或提出勞資爭議救濟。

 

換言之,不論是全職、兼職或計時人員,只要其受僱於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國定假日工資與加倍給薪規範均適用,沒有例外。這也是提醒計時人員必須了解自身權益,面對雇主要求國定假日出勤時,應主張加倍給薪或合法調休,不可輕易放棄。至於雇主,則應避免誤用「調休」概念或混淆「排班彈性」與「勞工同意」的界線,否則將面臨違法風險,甚至遭主管機關裁罰。

-勞資-工時-休假-假日-國定假日-計時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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