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規定勞工每次排定特別休假以半日為單位,可以嗎?

20 Nov, 2025

問題摘要:

雇主不得片面制定規定要求勞工每次排定特別休假以半日為單位,否則即有違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二項保障勞工形成權之規定。雇主如有違反者,勞工得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要求調查與糾正,保障自身休假權益之完整行使。特別休假作為法定保障,既已賦予勞工完全排定之權利,其排定之單位與形式亦應由勞工依其需要為之,雇主不得任意干涉或限縮。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雇主是否得規定勞工每次排定特別休假以半日為單位的問題,須從特別休假之法律性質與相關規定探討。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於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給予特別休假,其日數依勞工年資長短區分,最高得至每年三十日。

 

於1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制特別休假,最重要之變革在於排定休假之主體權利由原先的協議性質轉變為形成權,即勞工得單方面排定休假期日,只要通知雇主即發生法律效力,雇主無權否准,僅能在企業經營急迫需求或勞工個人因素的例外情形下,與勞工協商調整。

 

內政部76年1月15日台(76)內勞字第46994號函略以:「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特別休假,原則上以日為計算單位,關於建議「公營事業四機構勞工特別休假時間准以小時計算」乙案,得由事業單位依實際需要明訂於工作規則中報准後公開揭示。」

 

勞動部105年2月3日勞動條2字第105130162函略以:「一、....查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特別休假係以日為計算單位,事業單位得否以半日為給假單位,法無明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之。」申言之,觀諸舊制時期之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舊制特別休假性質屬「請求權」,特別休假期日由勞資雙方協議,而舊制特別休假之給假單位,勞資雙方亦得協議以小時或半日或一日為給假單位。

 

106年1月1日起施行之新制特別休假,於同法第38條第2項明文規定:「前項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且就新制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之性質,勞動部108年9月3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943號函闡明:「...依105年12月21日修正之特別休假規範,勞工於符合勞基法第38條第1項所定特別休假要件時,雇主即應依法給予勞工特別休假。

 

雇主若「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經與勞工協商合致,可調整之;業經勞工提出並排定特別休假期日者,勞工因個人因素欲調整特別休假期日者,亦應經與雇主協商合致,始得調整變更。..」

 

有以為特別休假性質不再是「請求權」,而係「形成權」,形成權於權利人行使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不必得相對人之同意,也就是勞工將其排定特別休假期日之意思表示送達雇主時,特別休假排定即時生效,雇主並無拒絕勞工排定特別休假之權利。既屬於勞工權利,由其排定的情形下,排定單位亦為排定權內函不可分割之一部,當由勞工視其實際需要排定,雇主不得限制勞工每次排定特別休假僅得以半日為單位,勞工排定之特別休假單位逾一日者,雇主如有同條第2項但書所列基於企業經營上急迫需求之情事,得與勞工協商合致調整之。

 

勞工行使排定特別休假期日為形成權,排定即生效,雇主無得拒絕之餘地。關於休假之計算與單位,特別休假原則上以「日」為計算單位,若要以小時計算,須明訂於工作規則並經報備揭示,且應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

 

然而,在新制特別休假將排定休假之主體明確賦予勞工的前提下,休假之「單位」即為排定權行使的一部分,若雇主逕行限制排定單位為「半日」,即形同限制勞工對特別休假形成權之完整行使。蓋勞工在不違反合理範圍內,有權排定完整連續數日之休假,用以從事充分休養或旅行等活動,若雇主將每次排定限制為「半日」,不僅無法達成法定休假「恢復體力、提升生活品質」之立法目的,更造成勞工實質上無法有效利用特別休假之權利。

 

進一步言之,特別休假乃區別於例假與休息日之額外權利,例假與休息日皆以「日」為單位,而特別休假既屬延伸性之完整假期,若限縮其單次排定以半日為限,形同將原本保障勞工身心恢復與生活調整的法定假期碎片化,使之失去制度設計之核心精神。

 

此外,特別休假制度之目的乃賦予勞工有一段較長之放假時間以休息或休閒,消除身心疲勞,進而蓄積勞動力及提升生活品質,若雇主以制度設計或內規形式,限制每次排定為半日,實質剝奪勞工休假權利,已違背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休假權之立法意旨。

 

又如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雇主欲調整特別休假期日,應基於企業經營之急迫性,並與勞工協商合致,故僅於例外情形中,雇主始得介入排定之程序與內容,日常狀況下,雇主不得以內規、制度或單方命令,限縮勞工休假單次天數。

 

「得以協商約定休假單位為半日或小時」之見解,與當前法制發展及保障精神一致,若勞工主張排定三日特休,雇主不得主張依公司規定或事前概括勞工同意只能每次排半日,除非經勞工特別同意,否則應被認為違法限制勞工形成權的行使。反之,勞工如認有事由需以半日休假,也不得被雇主拒絕,應以勞工實際需要為核心判斷標準。

-勞資-工時-休假-特別休假-特休排定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8條=)






 


瀏覽次數:2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