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能有不慎低於基本工資而違法的誤區那些?
問題摘要:
企業在規劃薪資制度時,應明確區分全勤獎金與基本工資,確保全勤獎金不被計入基本工資內,以避免因勞工請假或遲到導致薪資低於法定標準。此外,在轉換日薪制計算薪資時,應依照時薪基本工資換算,以確保符合法定標準。對於責任制勞工,應根據實際工作時數調整基本工資計算方式,而減班休息期間,企業亦應確保薪資不低於基本工資標準。透過妥善設計薪資結構,企業不僅能夠避免違反勞動法令,亦能維護勞資雙方的權益,促進企業長遠發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之工資得由勞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基法第21條規定)。所稱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以每日工作八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2條、第13規定)。
企業在設計薪資制度時,應特別留意基本工資的計算方式,避免因薪資結構設計不當而觸法。例如,不少企業會設置全勤獎金,以鼓勵勞工正常出勤,但全勤獎金的計算方式可能影響勞工的最低薪資保障。雖然全勤獎金屬於工資的一部分,且月薪合計後不低於基本工資表面上似乎符合規定,但若將其內含於基本工資計算,可能導致實際薪資低於法定標準。例如,若勞工月薪為基本工資23,800元,其中包含500元全勤獎金,則若勞工請假一天,除按日扣除工資外,還可能因無法獲得全勤獎金而進一步減少薪資,導致薪資低於應得的基本工資。因此,全勤獎金應額外設置,不應內含於基本工資內,以確保符合勞基法規範,避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
所稱基本工資,係指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加班費、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
若採計件制者,應以每日工作八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而每日工時少於八小時者,除另有約定或法令規定外,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換言之,勞工只要在正常工時內提供勞務,雇主即有義務至少給付不低於基本工資之報酬,否則即構成違法。
企業在設計薪資制度時,應特別留意薪資結構中各項給付項目是否影響基本工資的保障,尤其是常見的全勤獎金、加班費、績效獎金或津貼項目,若不當納入基本工資結構中,恐違反最低工資規定而受罰。以全勤獎金為例,許多企業為鼓勵勞工準時出勤而設置全勤獎金,但因全勤獎金本質上屬「工資」的一部分,若雇主將其納入基本工資之內計算,使得勞工在非全勤情況下(例如請假、遲到或早退)失去全勤獎金,導致薪資低於基本工資,即構成違法。舉例而言,若某勞工月薪為基本工資,其中包含500元全勤獎金,雇主以此金額作為月薪總額,表面上似未違法。但若勞工當月請事假一日,除依法按日扣除薪資外,又因未達全勤而被扣500元全勤獎金,該月實領薪資已低於以基本工資為基準所換算的應得金額。此情形即違反基本工資保障原則。
故企業設計獎金制度時,全勤獎金應另設於基本工資之外,不得內含於基本工資內,以避免構成變相低薪。再者,部分企業為方便薪資結算,常會與月薪制勞工約定在到職或離職當月改為日薪制,依實際出勤天數計薪。此種約定並非絕對違法,但若企業僅以月薪直接除以30天計算日薪,即有可能導致日薪低於依法換算的基本工資標準。若直接除以30日,日薪為793.3元,但依時薪制換算(時薪×每日八小時),每日應得薪資為。若低於法定每日基本工資水準,違反勞基法第21條規定。因此,月薪制轉換為日薪制或時薪制時,雇主必須依勞動部公告時薪制基本工資換算,確保不低於每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以免違法。
另有一種常被忽略的情況,即所謂「責任制」勞工之基本工資問題。依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雇主與特定性質工作之勞工(如業務、外勤或高度自主性職務)得簽訂責任制協議,免除部分工時與加班規定。但責任制並非放棄基本工資保障之同意,仍須遵守最低工資標準。責任制勞工通常約定較高之工作時數或不限工時,但其報酬仍應與實際工作時數相符,否則即違反最低工資保障原則。
舉例而言,責任制的存在不代表雇主可任意規避最低工資規範,僅在於工時彈性化,而非薪資折減化。另一值得注意的議題是「減班休息」或俗稱「無薪假」制度。企業於經營困難時,常與勞工協議減少工時及工資,但根據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0990130745號函明確指出,減班休息期間雖可按比例減薪,然仍不得使勞工月薪低於公告基本工資。也就是說,即使勞資雙方合意減班,月薪制勞工之薪資仍須達到政府公告之最低月薪標準。若雇主因營運困難將工資降至基本工資以下,即構成違法。
另有部分企業會主張「依工時比例給付」合法,實際上僅適用於部分工時勞工,而不適用於全時勞工之減班情況。除非勞工確實屬於部分工時性質,否則雇主不得以比例減薪為由給付低於法定標準。基本工資設計的核心在於保障「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報酬」,因此只要勞工仍提供勞務、仍具全職身分,雇主即不得以任何形式壓低薪資至基本工資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基本工資制度之保障範圍僅限於「正常工時內」之報酬。換言之,延長工時(加班)所得、休息日加班費、例假日出勤加給等,不屬基本工資範圍,因此雇主給付方式得另行約定。
例如勞工於例假日出勤,雇主依勞基法第39條給予補休或加給工資,該加給部分不列入基本工資計算,但若雇主未依法給付,仍屬違法少給工資。實務上部分企業誤將「延長工時加班費」或「獎金津貼」併入基本工資,以達表面上符合法定金額,實則違法。基本工資應以勞工正常工時所獲報酬為準,不得將非固定或非每月例給之項目納入。至於採計件制之勞工,其基本工資換算方式亦須符合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以每日八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為基準。
若勞工在正常工時內完成之工作量經換算後所得金額低於基本工資,雇主仍須補足差額。舉例而言,某工廠以件計酬,每件酬金20元,勞工每日產量50件,則日工資1,000元,若當年度基本工資每日換算值為1,464元,雇主仍應補足464元差額,以達最低工資要求。若雇主未補足,構成違反最低工資之違法行為。
綜合上述規定與實務運作,基本工資的適用原則可歸納為幾項核心重點:
其一,基本工資係保障勞工於正常工時內的最低報酬,任何獎金、津貼或福利不得取代或混同。
其二,月薪制與時薪制之間換算須依勞動部公告基準,不得以任意除以天數換算。
其三,全勤獎金不得納入基本工資結構,以免在非全勤情況下造成低薪。
其四,責任制與減班休息制度雖具彈性,但不得作為低薪合理化依據。
其五,計件工資須依換算補足差額,確保所得不低於法定標準。雇主若違反上述規定,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可處二萬至一百萬元罰鍰,並令限期補發差額。
對勞工而言,基本工資是最低生活保障,也是工資計算的基礎;對企業而言,合理設計薪資結構、正確區分工資項目,方能兼顧激勵與合法。企業應嚴守勞基法第21條之規範,確保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不低於法定基本工資,並正確區分工資項目、避免混淆計算,以防在形式上看似合法、實際卻構成違法給付之風險。基本工資制度不僅是政府保障勞工權益的底線,更是企業遵法經營的重要試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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