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付新舊制資遣費要罰兩次?

25 Nov, 2025

問題摘要:

勞退新制與舊制是「兩個法律制度」,而非「同一制度的不同階段」,雇主不能混為一談,行政處罰亦非重複,而是各罰其所。最後仍要提醒企業端:資遣不能草率,資遣費不能省略,制度不能混淆,否則不但敗訴,還可能被罰兩次;而勞工端則須記住:你擁有新舊制年資,就擁有兩層保障,未給付時可依法請求,不必因雇主誤導而放棄權益。

律師回答:

如原告為一電子公司,規模極小,僅四名員工,分別為總經理A、爭議勞工B、被資遣之C、自請離職之D。B原從事會計助理業務,後因公司先資遣C,又面臨D離職,於是要求B接替C的全部業務,B表示無法勝任且難以接受,公司即要求B「自請離職」。最終B不願屈從,遂於103年8月1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公司反指B自行離職,不願給付資遣費。勞動局調查後認定B係合法行使勞基法第14條之權利,屬可請求資遣費之情形,因此公司拒絕給付即構成違法。

 

更關鍵的是,B員工在公司任職期間具有「舊制年資」及「新制年資」,勞動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2項(舊制)與第12條第1項、第2項(新制)認定公司「兩部分均未依法發給資遣費」,因此兩條各裁罰21萬元,共計42萬元。公司不服,提起訴願、再提行政訴訟。

 

關於這個問題,雇主若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及第12條分別給付舊制與新制資遣費,是否屬於兩個獨立之行政義務,進而可被行政機關分別裁罰兩次,還是應受「一事不二罰」之限制僅能處罰一次。此判決更深層地觸及勞工請求權性質、制度銜接邏輯、行政罰構成要件、勞工法律保障最低限度等結構性問題,因此成為勞動法領域的重要案例。

 

本件應「一事不二罰」,原因在於舊制、新制資遣費法條雖分屬不同條文,但立法目的同為「確保銜接制度下勞工完整請求權」,而公司僅一次拒付行為,並沒有兩次不同意圖,因此裁罰兩次違反比例原則與不二罰原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與第12條規範之義務「本質不同」,因此兩者違反屬兩項獨立之行政違法行為,可分別處罰。

 

本案的核心法律問題有三:

第一,是否得依勞基法第14條合法終止契約?第二,雇主未付新舊制資遣費是否構成兩個獨立違法?第三,裁罰兩次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首先就第一點,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相關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立即終止契約。公司片面加重工作內容、未經協商調整職務、甚至以此施壓要求自願離職,屬典型違反契約、侵害勞工權益之情形,因此B得依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只要第14條終止契約合法,資遣費即當然發生,雇主不得藉由將離職性質描述為「自請離職」來逃避資遣義務,此亦符合大量勞動事件法庭實務趨勢,即「形式文字」不敵「實質認定」。

 

第二點,舊制與新制資遣費是否為兩項獨立義務?

第一,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與第12條立法目的不同:第11條處理「舊制年資」的保留與發給,沿用勞基法第17條的制度與標準,是對勞工在94年7月1日前所形成之年資權益予以保護;第12條則處理「新制年資」計算方式,採「每年0.5個月、最高6個月」的全新標準,與舊制完全不同。

 

第二,新舊制之請求權基礎不同:舊制請求權沿用勞基法第17條,新制請求權則源自勞退條例本身。

 

第三,兩者為「兩個行政法上獨立義務」:勞工退休金條例明確將舊制(第11條)與新制(第12條)分開規範,其立法設計本身即預設兩者為獨立義務,因此只要雇主兩部分均未給付,就構成兩個違法。第四,違反的結果、計算方式、支付限期均不同:舊制年資資遣費=每滿一年給1個月平均工資,新制年資資遣費=每滿一年給0.5個月平均工資(且最高6個月)。因制度完全不同,所以違法自然也分開認定。

 

因此勞動局對舊制處罰一次、對新制處罰一次,不屬「重複處罰」,而是「兩項不同違法行為」之分別裁罰,沒有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反觀一審所稱「雇主只有一次不給付行為」,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此種論述忽略「行為客體」之差異,雇主欠付的並非一筆資遣費,而是欠付兩種不同法律制度下的兩筆資遣費,對象雖為同一勞工,但義務不同、法律效果不同,故非一行為。第三點,一事不二罰原則的適用。

 

本案提供一個重要見解:一事不二罰之核心在於「違法行為是否屬同一構成要件」,而非觀察雇主拒付次數。一審以「雇主只有一次拒付」作為理由,被最高行政法院否定,因為拒付對象可能僅一位勞工,但法律上要給付兩種不同制度下的資遣費,雇主拒付即造成兩個義務之侵害,故應分別裁罰。(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64號判決)

 

實務意義重大,因為大量勞工在94年7月1日前後均有重疊年資,也就是同時具有「舊制年資+新制年資」。若雇主於資遣時欠付資遣費,即可能同時違反舊制與新制。此案確立:未付新舊制資遣費=兩項違法=可被罰兩次。對雇主而言,本案帶來重要警訊:只要勞工有舊制年資又有新制年資,資遣時若未按兩套制度逐一計算、逐一給付,極可能遭受雙重處罰。

 

更嚴重的是,若雇主拒不給付,且違法情節重大,仍可能構成按次罰或連續裁罰之可能。也提醒企業在資遣流程中應注意:第一,確保資遣事由合法;第二,確保新制年資按勞退條例第12條計算;第三,確保舊制年資按勞基法第17條計算;第四,30日內給付,否則違反給付期限也可能構成另一違法。對勞工而言,本案代表著更高保障:你有多少年資,就有兩套制度分別保障;雇主若欠付,你可同時主張兩筆資遣費,行政機關也會對雇主分別開罰。此案顯示司法逐漸強化「制度保障完整性」與「雇主義務分立性」,其實質意義是保護勞工的既得年資,不讓雇主以模糊概念一次逃避兩種義務。

-勞資-離職-勞動契約終止-解僱-資遣-資遣費給付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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