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的工作不盡責 ,可以開除嗎?

25 Nov, 2025

問題摘要:

工作表現不盡責不一定會被開除,但若行為已涉及危險、情緒失控、故意損害或多次違規,雇主就可能依法解僱。勞動契約是信任關係,一旦信任破裂,法律也不會強迫雇主繼續僱用。結論是,員工工作不盡責是否可以開除,答案不是「可以或不可以」,而是「雇主能否提出足夠證據證明情節重大並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若雇主證據充足、行為危險、情節重大,即使未造成實際損害,也能合法開除;若雇主證據不足、指控誇大、損害不存在、行為僅屬疏忽,即使主觀上認為勞工很差,也不能解僱。勞動法的邏輯就是:事實越具體、證據越完整、程序越清楚,法律支持就越強。相反地,若只是情緒、印象、抱怨與推測,就算你覺得員工「真的很雷」,也無法構成合法解僱。本篇希望能幫助雇主掌握合法解僱的界線,也讓勞工理解行為風險,在勞資爭議不斷的當代職場中更清楚自身的權利與義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雇主究竟能否因為員工工作不盡責而開除?服務態度不佳是否構成情節重大?夜間值班睡覺、未依程序生產、造成機台停擺或損耗,到底能不能依勞基法第12條直接解僱?勞工是否一定要造成損害才算情節重大?還是只要違反工作規則就能立即解僱?

 

尤其這兩年服務業的新聞頻傳,不論飲料店、餐廳、旅宿或零售,只要出現一次顧客投訴,就可能被放大檢視,許多雇主面對員工服務不佳、態度不良、屢遭客訴、屢勸不聽,往往想直接開除,但因未掌握程序或證據,最終在勞資爭議中敗下陣來。

 

值得提醒的是,人與人之間的互動永遠都存在態度與選擇。許多客訴,本質是「當下情緒」而不是「真正的服務缺失」。如果當下覺得服務不佳,為何不直接提出?為何要事後揚言控訴?如果真的站得住腳,又何須再公開道歉?這些都是雇主在面對服務爭議時應深思的議題。勞動法不是保護誰,而是要求「證據」與「程序」。雇主若想合法解僱,就必須證明:行為存在、情節重大、曾提醒改善、已給予機會、仍無改善、已無法期待繼續僱用,而不是因一時情緒或單一事件就草率開除。

 

若勞工違反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已嚴重影響雇主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足以對雇主及所營事業造成相當之危險,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惟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而判斷是否符合『情節重大』之要件,應就勞工之違規行為態樣、故意或過失、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商業競爭力、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勞雇間關係之緊密情況等,衡量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之程度。倘勞工違反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係嚴重影響雇主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足以對雇主及所營事業造成相當之危險,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者,即難認不符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情節重大』之要件,以兼顧企業管理紀律之維護。」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85號判決)

 

勞工違反契約或工作規則是否達情節重大,須綜合考量行為態樣、故意或過失、危險性、損害程度、內部秩序維護程度、勞資關係緊密程度等,並強調若勞工行為已造成企業內部秩序重大危險,使雇主無法期待採用解僱以外之手段,即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換言之,「情節重大」不必然要求實際損害,但必須是足以動搖企業運作或使雇主無法再信任之行為。回到燒肉店案例,該員工在半年內多次被投訴服務不佳,雇主提供了完整的文件:客訴紀錄、教育訓練、提醒、懲處,以及員工自己的簽名。

 

更關鍵的是,最後一次違規並非「態度不好」或「臉很臭」,而是直接「將燒烤爐大力砸在客戶桌上」,火花四射,桌上有多名兒童,極具危險性。此行為顯然非一般服務疏失,而是故意、暴衝、危險且足以造成重大傷害的行為,涉及顧客人身安全與公共危險,亦顯示員工在高壓情境下情緒失控之高風險性。

 

此種行為完全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雇主拿出完整事證,且證明曾給予改善機會,因此調解結果自然認定解僱合法。從此例可見,雇主若要以「服務態度不佳」解僱,並不是不可能,但必須具備三個要件:一、具體記載與明確事證,而非抽象評語;二、曾提醒、曾約談、曾懲處,且有文件佐證;三、最後一次行為必須足以構成「重大違規」。換言之,若只是「笑容不夠」、「講話不夠親切」、「動作慢」,完全不可能構成解僱理由,即使雇主主觀上覺得服務不佳,也不能隨意開除。再來看另一件爭議性更高的案例:夜班員工在值班時睡覺,公司主張他因此造成機器損耗,浪費大量電與天然氣,影響生產品質,進而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等)開除。

 

乍看之下似乎合理,畢竟夜間睡覺的確是不應有的行為,但勞動法的重點在於「證據」與「因果關係」。本案事實證明,雇主的指控並未成立,理由如下:其一,員工雖在夜間睡覺,但其機台流程需要24小時運轉,停爐需長時間降溫,而重新開爐亦需長時間升溫,因此正常情況下夜班員工根本無法自行關掉機台;其二,員工僅關閉「送料功能」的電源,而非重啟或停爐;其三,證人證述指出,巡視時並未發現因暫停送料而導致產品損壞;其四,雇主自己承認,夜班若無法有人支援時,機台本就會直接停機等待,這是公司制度下可預期的正常情形;其五,公司無法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該次事件造成線圈損壞,也無法證明實際損耗成本。是以法院認為,雇主指控「故意損耗設備」並不成立,不僅不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亦未達到「情節重大」可立即解僱之標準,最終認定雇主解僱違法。此案教導雇主兩個重要原則:一、睡覺≠故意損耗;二、違規≠情節重大。

 

若要依12條5款解僱,必須證明「故意」且「確實導致損害」,否則僅能採取一般懲處。例如夜班打瞌睡,最多可能達「怠忽職務」,但不會自動變成「合法立即解僱」。同樣地,即使員工服務不佳,也必須有以下四要素才能構成解僱:第一,違反公司工作規則;第二,經多次提醒仍未改善;第三,行為已實質危及企業或他人;第四,不能再期待其繼續任職。實務上最難通過的是第四項:不能再期待。換言之,這不是在問「雇主開除後比較方便嗎?」而是問:「雇主是否已經沒有任何其他手段?」這就是「最後手段性原則」。勞工在勞動法中被視為弱勢,因此解僱必須謹慎且具體。雇主通常需要證明:是否可調整職務?是否可教育?是否可調整班別?是否可再提醒?若答案皆為「可以」,那就不能立即解僱。除非像燒肉店案例那樣,已達危險行為,顯示缺乏基本安全意識,雇主才得以立即終止契約。

 

綜合上述,若問:「員工服務不佳可以開除嗎?」答案是:可以,但你要證明具體情節與程序正當。若問:「夜間值班睡覺可以開除嗎?」答案是:要看證據、要看損害、要看行為是否符合法條定義。若只是睡覺,但未造成損害,也未危及安全,只能懲處、不能解僱。

 

若睡覺導致重大損害、危險、違規重大,例如煉鋼、化工、醫療、航空等高風險場域,就可能構成情節重大。但若企業自己承認那種停機是「制度內可預期情形」,那就不能轉而指控勞工故意損耗。實務上雇主常犯的錯誤共有五項:一、沒有文件,所有客訴都靠記憶;二、只責備、未提醒,也沒有約談紀錄;三、沒有提供改善機會;四、沒有建立工作規則或規則不明確;五、情緒性開除,事後硬湊理由。若雇主已經犯上述錯誤,即使員工真的表現不好,也非常難合法開除。然而勞工也要留意,服務工作本質就是感受價值,一旦態度浮躁、情緒化、當眾發脾氣,的確容易落入工作規則中的違規範圍。

 

任何涉及危險、爆衝、推擠、摔物品、辱罵客戶的行為,都非常容易被認定情節重大。整體而言,法律的核心不是保護誰,而是保障程序與事證。如果雇主能提出具體客訴、約談紀錄、教育訓練紀錄、警告書及最終重大違規行為,自然能通過最後手段性原則並合法解僱;反之若證據不足,即使勞工真的表現不好,也不會被認定為合法解僱。

 

換言之,並不是「工作不盡責=可開除」,而是要看「不盡責」的程度是否已嚴重到無法繼續僱用。實務上最常見的工作不盡責包括:態度不佳、遲到早退、效率低落、操作疏失、未按SOP進行、頻遭客訴、怠忽職務等,但這些行為大部分僅屬一般疏失,不足以構成立即解僱的事由。

 

法律要求的是:行為需「重大」且「影響企業秩序」才行。例如服務業中常見的客訴:「動作慢」、「臉臭」、「服務不好」、「講話不耐煩」、「愛回嘴」等,雖然會影響顧客體驗,雇主也確實會不滿意,但此類行為仍屬一般管理範圍,最多給予口頭提醒、申誡、教育訓練,除非累積多次、且雇主能提出具體記錄,否則難以直接構成解僱理由。實務上勞工局最常「打槍」的情況,就是雇主無法提出文件,所有指控都只有一句:「他表現不好。」但法律要的是:「具體、明確、可被第三人理解的事證」。例如需能提供:客訴紀錄、監視器截圖、同事證述、懲處紀錄、約談紀錄、工作規則內容、教育訓練文件等。沒有文件,幾乎不可能合法解僱。再者,雇主是否曾給予改善機會,是另一大關鍵。

 

因為解僱必須符合「最後手段性」,也就是雇主必須證明:「我已提醒過、輔導過、警告過,但勞工依然未改善,企業沒有其他方式可以管理,只能解僱。」如果雇主跳過這些程序,只因一次錯誤或一次客訴就直接開除,幾乎都會被認定違法。只有在極少數情況下,雇主可以直接解僱而無須給予改善機會,那就是行為本身已嚴重危及

 

安全、秩序或企業利益,例如:與顧客衝突、辱罵客人、動手推擠、蓄意丟擲物品、故意破壞設備、違反重大安全規範、重大失職、侵占盜取、重大危險行為等。像員工因服務不佳已多次被投訴,雇主提供半年內完整的約談與懲處紀錄,而最後讓雇主決定解僱的關鍵事件是:該員工當著顧客的面,直接把燒烤爐重摔在桌上,火花四射,桌上甚至還有小孩。這已涉及公共危險與重大安全風險,也顯示員工情緒管理能力極差,足以危及顧客安全。此種情形並非一般服務不好,而是「危險行為」,雇主因此依12條4款立即終止契約,屬於合法解僱。反觀另一件夜間值班睡覺、被指控造成機器損耗的案例,法院卻認為解僱不合法。

 

雇主主張員工睡覺導致機台產品不良、能源浪費、設備受損,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故意損耗設備)。但法院審理後認為:其一,員工雖違規睡覺,但無故意破壞之情形;其二,機台並未因暫停送料而受損;其三,雇主無證據證明損害發生;其四,若夜班機台無人支援時本就會停機,屬公司制度可預期之結果;其五,員工行為僅屬怠忽職務,不足以構成立即解僱。法院因此認定解僱違法。此案例清楚顯示:就算員工「真的做錯事」,也不一定能構成「立即解僱的重大違法」。法律的要求是:必須「重大」且必須「無法再期待繼續僱用」。因此,只要不是高危險性、高影響性的失職,雇主就必須循序管理,而不能一出事就開除。

 

員工行為是「危險性重大+故意性高+文件充足+多次改善無效」;員工行為則是「違規確實存在,但損害不存在、因果不存在、故意不存在、危險性不足」。因此前者解僱合法,後者解僱違法。面對服務態度不佳、怠忽職務、夜間睡覺、作業遲緩等情形,雇主若想合法開除,請務必掌握以下六原則:一、事實要具體,不可抽象;二、證據要完整,不可臆測;三、程序要完整,含提醒、改善、懲處;四、行為要重大,而非一般疏失;五、影響要實質,而非主觀感受;六、須證明已無法期待繼續僱用。只要具備以上六點,解僱才可能被認定合法。若缺任何一項,即落入違法解僱風險。

(相關法條=動基準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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