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雇主翻舊帳找出違反契約之事由,進行懲戒式的解僱,勞工應該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只要雇主開始翻舊帳,百分之八十以上代表企業本身沒有足夠的解僱理由,而勞工反制的核心,就是讓雇主面對主管機關,把舉證責任推回給對方。勞基法的設計就是如此:企業想用第12條必須達到極高標準,且必須在30日內行使,亦須證明「情節重大且不可期待繼續僱傭」,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換言之,只要雇主找理由、抓舊帳、缺乏證據、逾期、不重大,解僱就是違法。勞工只要掌握三原則:「不簽、不承認、申訴」,基本上就能把所有企業的違法行為擋住。勞資爭議不是比誰聲音大,而是比誰證據硬,比誰對法律更了解。面對翻舊帳的雇主,最強的武器就是法律本身。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面對雇主突然開始「翻舊帳」、將早已發生、甚至早已處理過的事件重新拿出來,試圖構成「違反契約」、「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並據以進行懲戒式解僱,這種情況在實務上極常發生,尤其是在雇主想解僱勞工但又找不到足夠理由的時候,更容易把舊事件重新拉出來當作「合法解僱的理由」。然而勞工真正需要知道的是:法律並不允許雇主濫用懲戒權,更不允許雇主用早已知悉、早已處理、甚至根本不重大、不足以解僱的事項,在事後進行報復性解僱或借題發揮式的懲戒。
「惟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而判斷是否符合『情節重大』之要件,應就勞工之違規行為態樣、故意或過失、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商業競爭力、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勞雇間關係之緊密情況等,衡量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之程度。倘勞工違反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係嚴重影響雇主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足以對雇主及所營事業造成相當之危險,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者,即難認不符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情節重大』之要件,以兼顧企業管理紀律之維護。」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85號判決)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固然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但要構成「情節重大」,必須綜合判斷勞工違規行為的態樣、故意或過失程度、是否造成實質損害、對企業紀律的危險程度、勞雇間信賴關係密合程度、產業特性、工作內容等多項因素,而且必須達到「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其他懲處手段而繼續僱傭關係」的程度,也就是必須是極端情況才能成立。因此,只要雇主是為了解僱而找理由、將輕微行為放大、將早已處理過的事項重新開箱、或刻意去挖以前的紀錄來拼湊解僱事由,原則上都不符合「情節重大」的法律要件,也會因為超過法定30日除斥期間而直接違法。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大致有三種:
第一種是企業突然要裁員,於是開始從員工的日報表、考核紀錄、主管Line訊息、以前的小錯誤中找理由,企圖拼湊成「重大違反工作規則」;
第二種是企業想開除員工但又怕付資遣費,於是刻意翻舊帳,將輕微違規擴大解釋成「重大」;
第三種則是主管不滿員工、發生矛盾後,透過「找理由」方式報復性解僱。勞工在這些情況下最常犯的錯誤,就是被企業恐嚇、以為自己真的做錯很多事、以為雇主能隨便抓一件就把自己開除,於是進退失據。其實勞基法的制度設計,是將舉證責任全部放在雇主身上,雇主必須證明:違規事實存在、已在30日除斥期間內行使、且違規情節重大到無法繼續僱傭。如果雇主做不到,解僱就是違法。
因此,只要遇到雇主翻舊帳,勞工第一步應採取的策略不是辯解,而是開始搜證,寄希望予法院。非常多案件的成功逆轉,就是因為勞工積極搜集證據,一旦勞工表明要申訴、願意進入勞動局調解或法院,企業的氣勢往往瞬間會變得小心,因為知道勞工會鬧大,所以會更加小心,反而會積極隱藏事證;更重要的是,絕大多數企業明知打訴訟,一定要會積極使用各種技巧,所謂「你不簽我就告你」、「我們會向法院求償」這些恐嚇是否話術而已,還是真實狀況,就是勞工有自問人家的舊帳是否真實,再加上雇主已經搜證的程度。因此破解方式其實非常簡單:不必和對方爭辯、不必威脅、不必簽任何文件,千萬不要直接說「我要申請勞動局調解,由主管機關認定是否屬情節重大。」否則資方將會隱瞞許多不當行為。
然而勞工也需要知道「30日除斥期間」的重要性。勞基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這代表雇主不能用「早就知道」卻拖了三個月、半年、一年後才突然拿出來當作解僱理由,這種做法會直接被認定為逾越期間,完全無效。例如竊盜案員工於98年1月竊取同事信用卡,公司4月調查後停職,但是遲至隔年才以違反工作規則為由解僱。勞工主張公司早4月即知悉違規事實,卻拖了10個月才解僱,已經超過30日除斥期間,因此解僱無效。除非雇主可以證明尚需要什麼事證才能判斷,否則法院認定雇主確實超過期間,解僱違法。這個案例凸顯了一個很重要的觀念:只要企業「知道」違規情形,30日內不解僱就喪失權利;企業不能等到自己想開除員工的時候才翻出來用。因此,只要雇主翻舊帳,第一個可以攻擊的點就是:「你什麼時候知道?是否已超過30日?」
再來,勞工必須知道如何蒐證與如何反制。若雇主指控違規,要求勞工簽切結書、改善單、道歉書、自願離職書,勞工千萬不能簽,因為一旦簽下去就等於承認違規,法律上會變成不利證據。正確做法是:要求企業提供違規證據、會議紀錄、錄影、客訴內容、SOP違反點、工作規則條文、損害證明,並保留所有對話紀錄。若企業開始逼迫、恐嚇、情緒勒索,可立即申請勞動局協助。這時候,勞工的策略不是證明自己完美,而是讓企業必須負起完整舉證責任,讓對方在主管機關面前實話實說。
另一方面,員工也不能忽略工具性證據的重要性。例如若主管沒有在事件發生時提出警告、沒有漸進式懲戒、沒有書面紀錄、沒有客觀證據,只有主觀評價,主管機關與法院通常不會採信。這也是為什麼存證信函在勞資關係中扮演關鍵角色。許多主管錯誤地認為「存證信函等於要告人」,但正確的用法是:記錄事件、固定時間點、留下證據,使公司在法律上站穩位置。若我是企業主管,我會對違規員工做兩個動作:第一,立即記錄事實;第二,寄發記載事件的存證信函,載明改善期限或後續處分標準。這麼做不代表一定要開除,而是要讓公司保持可退可進的空間。一方面,若員工後續犯重大行為,公司可立即依法終止合約;另一方面,若員工願意改善,公司也能保留管理彈性。最怕的是什麼都不做、沒有紀錄,事後才突然開除,這種解僱幾乎百分之九十會被判違法。
同樣地,「解僱」與「自請離職」的差別也是勞資雙方最常誤解的地方。企業主管常以為:「結果都一樣啊,都是離開公司。」其實兩者的法律效果天差地遠。解僱代表:可能涉及不當解僱、需付資遣費、需依法通報、員工可主張復職、可請求損害賠償。自請離職則完全相反:員工無法請求資遣費、無法主張解僱違法、無法請領失業給付。也就是說,只要更動成「自請離職」,所有企業的法律風險瞬間歸零。因此若員工遭遇雇主翻舊帳,千萬不能簽「自願離職書」。若雇主威脅「不簽就告你」,不要害怕,因為企業一旦解僱事由站不住腳,反而會面臨更大法律風險。勞工要記住:不簽任何文件、不承認任何違規、交由主管機關認定,才是王道。
那勞工面對翻舊帳應如何具體操作?第一步:向雇主要求具體違規事實、證據、日期、工作規則依據。第二步:要求企業說明何以符合情節重大以及何以於30日內行使權利。第三步:若企業無法提出具體證據或要求勞工簽切結書、離職書,立即提出勞動局申訴。第四步:保留對話紀錄、Line訊息、Mail、電話錄音,所有能證明企業逼迫的內容全部保存。第五步:於調解時明確主張企業違法行使懲戒、超過除斥期間、違反比例原則、未給予改善機會、舉證不足。第六步:如果企業最後仍強制開除,勞工可提起不當解僱救濟並向法院請求資遣費、工資差額及其他損害賠償。
至於企業端,最完善的做法應包含以下幾點:第一,由高層與HR共同決定是否採取解僱或給予改善機會,不可由基層主管單獨決定。第二,所有違規事件均以書面紀錄,最好以存證信函固定證據,避免事後爭議。第三,若員工選擇自請離職,需附協議書記載離職原因與雙方認知,以免日後被主張為被迫離職。第四,嚴格遵守勞基法第12條的30日時效與情節重大要件,絕對不能翻舊帳拼湊理由。第五,遵守漸進式懲戒:申誡、記過、改善、調整職務,再到解僱,避免跳躍式處分被法院認定違反比例原則。
-勞資-離職-勞動契約終止-解僱-開除(懲戒性解僱)-違約違規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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