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班言行不當或粗魯,是否可以逕行解僱?

25 Nov, 2025

問題摘要:

在員工上班言行不當、粗魯、辱罵主管、威脅同事、職場鬥毆、社群平台公開侮辱等情況下,雇主是否可以逕行解僱,必須依照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相關判決標準,綜合判斷暴行或重大侮辱是否成立,而非僅以感覺或主觀認定。法律的核心在於「信賴關係是否被破壞」,而非語氣是否難聽。只要行為確實已破壞信賴基礎,或使他人處於恐懼、侮辱或不安全的狀態,雇主即可以合法立即解僱。反之,若證據不足、事由不明確、工作規則未明定、缺乏公開性、或未達侮辱程度,雇主仍可能解僱失敗而承擔巨大法律風險。對勞工而言,言行管理與自律是職涯中不可忽視的要素,任何公開場合的言語皆可能留下紀錄並被採證;對企業而言,完善制度、依法蒐證、明確懲戒是維護管理權與降低勞資爭議的關鍵。

律師回答:

在勞資關係實務中,「員工因言行粗魯、不當發言、嗆聲辱罵主管、鬥毆或於社群平台公開發布侮辱性內容,雇主是否可以直接解僱?」一直是企業主最關心、也是法院最常審理的爭議之一。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勞工對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而所謂「重大侮辱」究竟如何判定、是否必須情節重大、雇主需提出何種證據、員工在公司內外的言行何時會跨越解僱界線、社群平台的辱罵是否算公開侮辱、職場衝突與情緒性言語是否構成暴行侮辱、若遭解僱是否可爭取復職或資遣費等,均成為實務爭議的核心。

 

按勞工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重大侮辱」,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受侮辱者(即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所受侵害之嚴重性,並斟酌勞工及受侮辱者雙方之職業、教育程度、社會地位、行為時所受之刺激、行為時之客觀環境及平時使用語言之習慣等一切情事為綜合之判斷該勞工之侮辱行為是否已達嚴重影響勞動契約之繼續存在以為斷動契約之繼續存在為綜合之判斷(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31號參照)。

 

判斷是否成立「重大侮辱」,必須就具體事件本身客觀衡量受侮辱者所受侵害的嚴重性,並斟酌職業、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日語言習慣、行為當時所受的刺激、客觀環境等因素綜合判斷,並非以特定言語是否粗俗單一標準決定,而是需判斷此行為是否已嚴重破壞勞動契約信賴基礎,使工作關係難以繼續維持。這樣的規範設計,目的在於維護職場秩序與安全,因為暴行或重大侮辱往往會影響同仁士氣、破壞管理權威、造成職場恐懼與不安全感,因此法律特別容許雇主在此情況下可不經預告逕行解僱,且與第12條第1項第4款不同,重大侮辱不必再另證明「情節重大」,只要行為本身即具重大侮辱性質即可成立立即解僱的效果。

 

實務上最常見的情況包括:員工於公司內互嗆、辱罵主管「你是白痴嗎」、「幹你娘」、「你這種人怎麼當主管」、公開指控主管收回扣、收廠商利益;員工於社群平台(Facebook、IG限時動態、PTT、Dcard、LINE群組)發布攻擊性字眼,如「主管貪污垃圾」、「黑心企業」、「那個BOSS爛到爆」等;員工在職場中拍打桌子、逼近主管面前威脅「下班小心點」、「我在樓下等你」;公司內部發生肢體衝突、推擠、意圖傷害的動作;員工在職場場合以性別辱罵、族群歧視語言攻擊同仁;甚至是在非上班時間,透過私訊辱罵主管,只要內容具公開性或可傳播性,仍可能構成重大侮辱。

 

上述行為,只要客觀上已足以破壞勞動契約信賴基礎,使雇主難以期待繼續僱用,即可被認定為重大侮辱,雇主因此得立即解僱勞工,不必再給予預告期或資遣費,且通常還會同步提出刑事告訴,例如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10條誹謗罪、第305條恐嚇罪等,讓員工可能在失去工作之後仍面臨刑事風險。

 

然而,雇主是否可以「想解僱就解僱」?答案是否定的。雇主仍需負舉證責任,要能證明員工確實有暴行或重大侮辱行為,並確保解僱程序合法、事由明確具體、證據完整、事後不追加理由;否則解僱極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導致雇主不但解僱失敗,還必須負擔復職、支付期間工資、補償損害等重大法律責任。法院強調,雇主在終止契約時必須明確告知解僱事由,且不得於訴訟中再追加、變更、補強理由,否則將被認定解僱無效(參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66號、95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因此,即使員工確實有不當言行,只要雇主在解僱當下沒有寫明確具體理由,後續仍可能敗訴。

 

在暴行與重大侮辱相關的訴訟中,證據是關鍵,證據的完整性直接決定雇主能否成功解僱。實務上最常被採用的證據包括:監視器錄影、手機錄音、通訊軟體對話紀錄(LINE、Messenger、群組訊息)、E-mail、簡訊、公開貼文截圖、目擊同事證言、主管人證、報案紀錄、驗傷單(若有肢體衝突)、公司會議紀錄、工作規則或懲戒制度等。許多雇主之所以敗訴,是因為只有「感覺」,沒有證據。例如主管說「他當場喊我白痴」、「他威脅我說下班等著」,但卻沒有任何錄音或證人,法院自然無法僅憑主觀感受認定重大侮辱成立。

 

在搜證上,企業最有效的方法常包含以下幾點:其一、錄音錄影,尤其是主管在處理問題員工時,可刻意在監視器可拍攝的區域進行對話,以利日後留證;其二、保存員工於社群平台的言語、貼文、留言;其三、群組紀錄截圖,尤其是員工在同事群組內辱罵主管時,法院幾乎都會認定具有「公開性」,屬重大侮辱;其四、人證蒐集,尤其是多名同事一致證述;其五、若有推擠、揮拳、丟物品等行為,應立即報警備案,警方筆錄與現場處置紀錄通常是最有力的證據。

 

在判斷員工粗魯言行是否可逕行解僱時,法院常會考量「針對性」與「重複性」兩大因素。針對性指的是員工是否指名辱罵主管、同仁、公司,若言語具有明確指向性,比較容易構成重大侮辱;重複性則涉及員工是否多次發生類似行為,公司是否曾輔導、記過、警告或要求改善,若屬累犯,較容易達到可解僱的門檻。但需特別注意,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與第4款最大的差異在於:「重大侮辱不必重複發生,只要一次就可能直接解僱。」例如直接辱罵主管「幹你娘」、「你是白癡嗎」之類的字眼,通常一次即構成重大侮辱,而不需採取漸進式懲戒。

 

而若言行達到暴行程度,如推擠、揮拳、丟物、拍桌逼近、恐嚇「下班等你」、搶奪物品、意圖傷害等,通常更容易構成立即解僱的正當性。暴行行為不僅可能影響安全,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如傷害罪、恐嚇罪等,因此企業在此類情況幾乎都建議立即報警,確保後續解僱的證據完整。

 

但並非所有粗鄙語言或職場爭吵都一定可以直接開除。若員工僅在情緒激動時說不雅字眼,但未針對特定主管或同事,且非公開性場域、未造成秩序破壞、也非侮辱性質,而屬一般語助詞或職場文化一部分,法院有時會認定不構成重大侮辱。例如部分職場文化習慣直白語氣,或上下班聊天時使用粗俗語助詞,但無特定指向性、不具貶抑人格效果,且勞資雙方平日互動習慣亦如此,則難以構成立即解僱理由。

 

同時,雇主在行使解僱前,仍需注意解僱事由的明確性,雇主不得事後補強理由,因此在終止契約的書面中要明確寫清楚具體行為,例如:「於在公司群組辱罵主管XXX為『白痴』、『爛人』」、「於113年7月22日於公司休息室推擠同仁」、「於113年6月30日於IG公開指控公司收回扣」等。如果雇主僅寫「言行不當」或「影響秩序」,通常會被法院認為事由不明確,解僱即屬無效。

 

對勞工而言,不當言行造成的後果常比想像中嚴重,一旦被依12條第1項第2款解僱,不僅沒有資遣費、沒有預告工資,且因屬懲戒性解僱,未來求職可能因此受影響,尤其在背景調查、職涯轉換、產業內評價方面都可能造成長期負面影響。若言語內容涉及誹謗、侮辱、恐嚇,雇主甚至會提起刑事告訴,導致勞工面臨民刑事責任、前科紀錄,嚴重影響生活與職涯。

 

對企業而言,若未妥善蒐證或解僱程序不合法,可能付出的代價更大:法院可命雇主恢復雇用關係、支付被解僱期間所有工資、加計利息、並支付其他損害。許多企業誤以為「他罵主管,我一定能解僱成功」,但最後卻因證據不足、理由不明、未依程序等因素敗訴,反而承受更大損失。因此,企業應建立完善的紀律制度、工作規則、申訴制度、蒐證流程,才能有效維護營運秩序。

 

在實務上,若員工於網路公開平台以粗俗字眼辱罵主管,或不實指控主管收受回扣,即使屬個人情緒宣洩行為,只要內容具有嚴重貶損人格、名譽之性質,並使受侮辱者難以繼續信賴該員工,便可被認定為重大侮辱。更進一步,若員工所發表的言論內容,如使用「幹你他媽」、「去你妹的」、「有給很多回扣才找他們弄」這類明顯帶有侮辱性且指控不法行為的語言,即使事後員工主張純屬情緒發洩、無實際惡意,法院仍會從客觀效果判斷其是否已造成勞動契約信賴基礎的重大破壞,因此難以單靠事後辯解來挽回。

 

更甚者,這類行為還可能觸犯刑法第309條所規定的公然侮辱罪。依刑法規定,對他人以言語、行為公然進行侮辱者,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雖然表面上看似刑度輕微,但一旦判決有罪,將留下前科記錄,對個人未來升遷、求職甚至出國申請簽證等均可能產生長遠不利影響。因此,即便只是網路上幾句看似情緒性發言,也絕不可輕忽其可能帶來的法律後果。許多企業在遇到類似情況時,會選擇雙管齊下,一方面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直接解僱,另一方面提起刑事告訴,以鞏固自身合法解僱的正當性並維護公司名譽。

 

那麼,若遇到這樣的情況,勞工該如何因應或避免進一步擴大損害?首先,若真的對主管或公司有不滿,應透過內部正式溝通管道,例如申訴制度或工會協助,而不是在公共平台上情緒性發言。其次,一旦已經發生不當言論行為,應盡速透過正式書面方式向公司及受害人道歉並表明悔意,有時候誠懇的態度可以減輕後續解僱與法律訴訟的嚴重性。最後,要認知到,在現行勞動法律體系中,「工作場所秩序與信賴關係」具有高度的重要性,一旦破壞信任基礎,不但影響個人工作機會,還可能讓自己暴露在刑事責任與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之下。

-勞資-離職-勞動契約終止-解僱-開除(懲戒性解僱)-暴行重大侮辱

(相關法條=刑法第309條=勞動基準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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