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口頭提離職,卻沒有填離職文件,隔天說要留下來,離職會有效果嗎?員工主動辭職又反悔有效嗎?
問題摘要:
員工口頭提離職若已被雇主明確理解,離職即生效;若僅屬意向表達而未簽文件,仍可視雙方後續行為判斷是否成立。員工若於辭職通知後反悔,除非在通知到達前或雇主同意撤回,否則無效。勞動契約基於人格自由原則,任何一方皆可依法終止,但必須遵守誠信與程序正義。雇主應及時確認、紀錄與處理員工辭職,員工則應謹慎表達離職意願,以免因一時情緒或溝通誤會而引發勞資糾紛。最終原則仍是:離職的生效取決於「意思表示是否清楚且已被理解」,反悔是否有效則取決於「是否尚未生效或經對方同意」,唯有雙方秉持誠信原則,才能在勞動關係終止時,達成理性而合法的結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勞動關係中,員工辭職屬於「勞動契約之終止」,其法律性質為形成權的行使,只要勞工明確表達離職意願並使雇主知悉,即已發生法律效力,無須雇主批准或完成特定文件程序。
依民法第94條規定,對話方式所為之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即生效力;若屬非對話方式,例如書面辭呈、電子郵件、LINE訊息等,則依民法第95條,於通知到達雇主時即發生效力。因此,若員工於面談中口頭提出辭職,且雇主已明確理解,則該辭職通知已生效,勞動契約將依預告期屆滿而終止;至於是否填寫離職文件,僅屬行政或公司內部程序,並不影響法律效力。
員工主動向雇主動提出辭職,其法律上之定性為終止權之行使,不必得雇主同意,於該辭職之意思表示到達雇主之際即發生勞動契約終止之效力。惟實務上,不乏員工提出辭職後卻嗣後反悔要求撤回之案例。
此時,須視員工辭職之意思表示係以對話或非對話方式為之,若屬對話方式,則於雇主了解其辭職之意思表示時即生勞動契約終止效力,此種以對話方式所為之意思表示恐難以挽回。若屬非對話意思表示如提出辭呈或傳Line訊息,除非在意思表示到達雇主前,員工已提早撤回或收回該辭呈之意思表示(雇主已讀才收回恐已來不及),否則該勞動契約之終止效力並不因員工嗣後反悔而受影響。
然而,實務上常出現員工「口頭提離職後又反悔」的情形,究竟該離職是否有效,須區分具體情境。若員工以口頭對話方式向主管或人資明確表示「我要辭職」,且對方了解此意表示,該辭職行為即告成立,此時除非雇主願意接受撤回,否則勞工單方反悔並無法律效力。換言之,一旦辭職意思表示已被雇主理解,契約關係即將走向終止,勞工無權以單方面反悔推翻已生效之意思表示。法院實務見解指出,口頭辭職只要有第三人佐證、錄音紀錄或相關對話紀錄,均可作為員工終止契約的證據,並不以簽名或書面文件為必要。
相反地,若員工只是「表達想離職的意向」,例如「我最近想離職看看」、「可能撐不下去了」等模糊語句,雇主未能確認其確定辭職之意思,則尚不足以構成終止勞動契約的法律行為。此時若員工隔天改口表示願意留下,公司不得據此主張已終止契約。
實務上爭議核心在於「意思表示是否明確且被理解」。若雇主於當下並未確認、亦未讓員工填寫離職文件,雙方對離職與否尚未形成明確共識,即難認為契約已合法終止。換言之,是否完成離職手續並非判斷效力的依據,真正關鍵在於勞工是否清楚地表達離職意願,且雇主確已理解並著手處理。若員工主動提離職後隔天反悔,法律上仍須檢視該辭職是否已達雇主並生效。若雇主尚未處理退保或安排交接,且願意讓員工繼續任職,雙方合意恢復勞動關係者,當然可視為契約經「新合意」延續;但若雇主依員工離職通知已啟動程序,例如開始徵人、辦理退保或結清薪資,員工事後反悔即不得撤回。
若撤回通知與辭職通知同時或先行到達雇主,即可使離職不生效力,但若撤回在通知到達之後,則需經雇主同意方能生效。勞工自請離職乃單方意思表示,到達後即生效,除非雙方合意撤回,否則不得單方取消。從人資管理角度觀察,離職程序的設計不僅是行政流程,更具「確認意思表示」的法律意義。完整的離職程序通常包括三個步驟:一、員工提出辭職申請;二、公司確認離職意願並要求填寫離職文件;三、依文件所載日期辦理保險退保及薪資結算。若公司未即時要求書面確認,僅以口頭紀錄為據,未來一旦員工反悔,極易衍生爭議。最理想的處理方式,是當員工表達離職意願時,主管應立即安排面談,確認原因並請其簽署離職書,留存紀錄;若員工表示暫時考慮,則應以「暫擬離職」或「意向調查」紀錄處理,避免誤認為正式辭職。若公司放任員工口頭辭職卻未採取任何行動,日後主張離職生效恐難成立。勞動部實務也指出,離職若僅停留在意向表達階段,並非正式終止契約行為。
常見案例如:員工因情緒激動在主管面前說出「我不幹了」,翌日冷靜後表明願意繼續任職,法院通常認為該辭職非出於真意,屬「一時情緒所致」,且為雇主所知,此時依民法第86條無效。反之,若員工在明確表達離職意願後,公司確認並辦理相關程序,即使員工隔天反悔,仍屬既成事實,不得撤回。
因此,「辭職是否出於真意」與「雇主是否理解並採取行動」是判斷效力的兩大關鍵。再就實務操作面,公司在接獲員工口頭離職後,應立即啟動四步驟處理機制:
第一,回覆確認離職訊息,安排面談,並製作紀錄;第二,於面談中請員工明確簽署離職文件;第三,確認離職日期及交接內容,安排退保及薪資結算;第四,於離職當日結清權益並完成退保。若員工於程序中反悔,公司應即刻停止後續作業,並請其簽署「撤回離職聲明書」,以免日後爭議。
值得注意的是,若員工於提出辭職後突發疾病或住院,公司若未確認離職文件即逕行退保,恐引發職業災害或給付爭議,建議待員工康復後再協議離職,或以書面明確確認其意願,以免勞資雙方均受損。另須注意,若員工確實於面談時明確表達離職意願,並有第三人或錄音可證,即使未簽文件,仍屬有效辭職。若雇主欲主張該辭職確定,可透過證人、會議紀錄或通訊紀錄佐證。相反地,若雇主主張員工離職生效,但無具體證據,例如僅稱「他說他不做了」,卻未留紀錄或未辦退保,法院通常不會支持雇主主張。
勞動訴訟上舉證責任之公平分配,企業若欲主張離職生效,應提出具體證明。至於員工主動辭職後是否仍能請領資遣費,原則上,自請離職係勞工自行終止契約,並無資遣費權利;惟若辭職係被迫(例如雇主施壓或環境惡劣迫使離職),則屬「被迫自請離職」,勞工可主張為雇主不當解僱而請求資遣費。若員工於口頭辭職後反悔,雇主若執意不留人且拒絕其回任,恐被認定為「事實上解僱」,須負終止契約責任。因此,對企業而言,最安全的作法是確認員工辭職意願是否穩定,並以書面留存證據,避免因倉促認定而反受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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