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犯罪被開除,還能請領退休金嗎?
問題摘要:
勞工只要已符合法定退休資格,無論其是否涉犯刑案、是否被懲戒性解僱、是否判刑確定,退休金請求權均不受影響;雇主得依法律終止契約,但不得藉此規避退休金給付。退休金因屬後付工資,為勞工之既得權,雇主對勞工犯罪所受損害,應另以民事賠償途徑處理,不能利用退休制度作為懲罰手段或節省成本之工具,這是我國勞基法體系下不容動搖之原則與法院一貫見解。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員工若因犯罪遭雇主開除,是否仍能請領退休金,這在實務上是一類極具爭議性而且常引發錯誤理解的問題,尤其在勞工任職多年、年資深厚、符合勞基法第53條自請退休條件時更顯複雜。雇主一方面認為犯罪行為影響重大,且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明文規定「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連資遣費也不必給付,因此許多雇主進而推論:「既然可以免付資遣費,那退休金當然更不必給。」
然而此一想法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腳,因為退休金的性質、退休權之成就時點、形成權理論、既得權保護已明確指出:勞工只要符合勞基法第53條之退休要件,退休金請求權即為「既得權」,不因犯罪、不因解僱、不因契約終止原因不同而消滅。
此一問題首先必須回到制度本質,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勞工得自請退休需具備一定年資或年齡條件,包括工作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工作二十五年以上不問年齡、工作十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一旦勞工符合這些要件,即當然取得退休權,而此退休權是一種形成權,意味著勞工可以單方意思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且雇主不得拒絕。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8號判決即指出,自請退休並不以雇主同意為必要,一旦勞工意思表示到達雇主即發生法律效果。由此可知,退休權的發生是「符合資格」與「意思表示」二者結合的效果,而退休金請求權則於資格成就時即已具備既得權的性質。
再從退休金性質觀之,退休金本質上是「延期後付之工資」,係依勞工全部工作期間計算之對價給付,其性質在法院實務已獲確立。高等法院90年勞上字第48號判決指出,工資的給付無法完全反映勞工提供之勞動力價值,有一部分為延後結算的工資,而退休金正是此一延伸。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判決更強調,退休金為勞工「當然享有之既得權利」,不得因事後離職、遭解僱、甚至犯罪而消滅。若因犯罪遭懲戒性解僱亦不影響既有退休金權益,因為退休金是勞工提供長期勞務後累積之價值,雇主無權以懲戒方式剝奪。若雇主能以懲戒解僱剝奪退休金,則雇主只需等待勞工符合退休資格後,刻意以其他違法行為指控予以解僱,即能規避巨額退休金義務,不但違反誠信原則,更使勞基法第53條與第54條的制度保障形同虛設,使勞工不敢繼續工作,以免遭雇主藉故開除而喪失退休金,造成制度設計的重大矛盾,因此最高法院明確禁止此類規避。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多年來亦持相同見解,並且在大量函釋中統一回答,凡勞工已具備自請退休要件時,即使涉及刑案、遭起訴、進入審判程序,雇主亦不得拒絕其退休申請。78年6月23日(78)台勞動三字第15151號函明白指出:勞工涉案但判決未確定前,如已具備自請退休要件並申請退休,事業單位應予核准;82年11月30日(82)台勞動三字第73607號函亦再度確認,在尚未起訴或未判決確定階段,只要勞工已具備資格並提出申請,雇主不得拒絕。這些函釋意味著刑案本身對退休權沒有阻斷效果,只要判決尚未確定,退休權完全不受影響。
那麼問題來了:若刑事判決確定且已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的懲戒終止情形,雇主此時終止契約,是否能阻止勞工請領退休金?答案依舊是否定的。雖然刑事判決確定後雇主得立即依第12條第1項第3款解僱,且不需預告也不需給予資遣費,但退休金與資遣費性質不同,資遣費是基於非自願離職的救助性給付,而退休金是工資後付,兩者制度目的完全不同。資遣費可因懲戒解僱喪失,但退休金不能因懲戒而消滅。
換言之,即便勞工因故意犯罪、侵占、詐欺、酒駕致死等案被判刑確定,雇主可以解僱,但無論解僱多麼正當,既得退休金仍然要給,不能以犯罪行為作為剝奪退休金的理由。實務上也常見雇主洪荒式誤會,以為解僱即已切斷所有義務,但法院明確否定這種想法,因為退休金不是雇主對勞工的「獎勵」,不是因勞工表現好才給,而是勞工提供全部工作期間勞務的對價,累積年資愈久越多。因此,除非法律明文規定「犯罪導致退休金喪失」(例如軍職、警職等特別法規定),否則一般勞工永遠不會喪失既得退休金。勞基法沒有任何條文允許因犯罪而剝奪退休金,也明確未將退休金列入可以扣抵或沒收的項目,因此雇主即使因勞工犯罪蒙受重大損害,也必須另循民事損害賠償途徑,而不能在退休金上動手腳。
實務中實際發生過類似爭議,例如勞工酒駕撞死人遭判刑確定,雇主立即以第12條第1項第3款終止契約,該勞工已工作三十餘年並符合退休資格,雇主主張犯罪違法情節重大,不該領退休金,但法院認為退休金為後付工資,已屬既得權,雇主不得剝奪,最終仍判決雇主給付全額退休金。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的見解一貫一致:犯罪行為確實會讓雇主有權終止契約,但不影響退休金給付權。
此外,若勞工已符合退休資格,但尚未提出退休申請,此時刑案審理中、尚未判決確定,雇主亦不得以犯罪嫌疑為由提前解僱阻止勞工提出退休。只有在刑事判決確定、且未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時,雇主才有終止權。但即便如此,也不能阻卻退休金,而只能免除資遣費。反之,若勞工在判決確定前先提出退休申請,雇主更沒有任何合法理由拒絕,必須自動核准,否則違法。
因此整體來看,員工犯罪與退休金權利兩者之間並不存在衝突關係,因為退休金屬既得權、延後給付工資,與勞工是否守法行為沒有直接關聯。勞基法強制雇主給付退休金之目的在於補償勞工長期勞務的價值,而非獎賞其品行或道德表現;若以犯罪作為剝奪退休金的理由,將使退休制度從勞動保障制度變質為品行評分制度,完全違背立法精神。
最後,若勞工犯罪對公司造成財務損害,例如侵占公司財物、詐欺、侵權行為等,雇主並非毫無救濟,而是應該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向勞工請求賠償損失,必要時可聲請假扣押,但不能以扣留退休金作為抵銷方式,因退休金受法律保護,屬不得任意扣除之給付。
-勞資-退休-勞退舊制-解僱-開除-員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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