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離職,但又後悔了,該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只要勞工的離職意思表示已達到雇主,法律效果即已發生,是否能反悔並非由勞工單方決定,而是在於雇主是否願意接受撤回。只要員工提出離職,主管應立即通知人資啟動程序,包含出具離職單、記錄離職時間點、請員工簽名確認離職日、安排交接流程等。若企業確認不挽留員工,更應在第一時間完成離職意思表示的書面化,以避免未來員工反悔。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勞資實務上,員工提出離職後又反悔的情況極為常見,而此類爭議的核心在於「意思表示何時生效」、「離職是否成立」、「公司是否可以拒絕員工反悔」、「勞工是否因此淪為非自願離職」等法律問題。
依民法規定,只要勞工的離職意思表示已達到雇主,法律效果即已發生,是否能反悔並非由勞工單方決定,而是在於雇主是否願意接受撤回。依民法第86條規定,表意人雖無拘束其意思之真意,但其意思表示仍有效;除非相對人(雇主)明知該意思表示並非真意,否則「我不是認真的」、「我只是氣話」這種理由無法使離職失效。民法第94條則規定,對話式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生效;民法第95條則規定,非對話式意思表示(例如LINE、Email、書面通知),以「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生效,而撤回通知若與原離職意思表示同時或更早到達,則可阻卻其效力。此三條文共同形成一個核心原則:「離職,只要通知到公司且公司知悉,即成立。」
於是,當員工突然提出離職,但過沒多久又後悔,是否能否認已提出的離職?答案是否定的。只要離職意思表示已到達雇主,就屬有效;除非雇主願意接受撤回,否則離職既已生效,勞工不得強行反悔。這也是為什麼實務上許多企業常碰到員工口頭說「我要離職」,主管回「好」,隔天員工又說「我昨天只是氣話,我要回來上班」,此時法律上離職早已成立,公司沒有義務必須接受員工的撤回。
許多企業擔心的是另一個問題:「如果沒有書面離職證明,員工反悔時我們怎麼證明他曾經要離職?」這裡需強調,法律上意思表示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同樣有效,只要公司能證明離職確實已「通知到達」,例如LINE對話、Email、錄音、主管證言、交接行為等,都足以成為證據。實務上也不太可能有主管或公司願意「捏造員工離職」的事實,因為此舉涉及刑事與民事責任。
因此,一旦員工提出離職,公司若當下回覆「好」或開始進行後續交接程序,便代表雙方之意思表示一致,離職已經成立。也有法院案例明確指出,LINE訊息屬於「非對話式意思表示」,只要雇主看到訊息,離職即生效;若雇主回覆「收到」、「好」,則成立之效果更為明確。
然而實務最大的風險在於:員工提出離職後,主管沒有留下證據,公司來不及讓員工寫書面離職單,員工隔天反悔,公司卻無法證明「你昨天真的說要離職」。勞資爭議便因此出現。若處理不當,甚至可能被員工主張變成「被資遣」、「非自願離職」,導致公司被迫給付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甚至遭受裁罰。
因此企業的首要原則是:只要員工提出離職,主管應立即通知人資啟動程序,包含出具離職單、記錄離職時間點、請員工簽名確認離職日、安排交接流程等。若企業確認不挽留員工,更應在第一時間完成離職意思表示的書面化,以避免未來員工反悔。
此外,公司應立即安排交接。許多企業在處理離職時忽略交接,使員工反悔後反而使公司陷入困境。建議企業在確認離職日後,提前一週安排交接,並留存工作紀錄,以便在員工反悔時仍可證明員工確實有離職意圖。
另一個問題是:「員工是自請離職,公司可以馬上叫他走人嗎?」
答案是:不行。勞基法第16條雖規定員工自請離職應提前預告,但「預告期間屬保護雇主」,不是保護員工。換言之,員工提前預告,是為了讓公司找替補;但若公司說「你今天就走」,等於是由公司單方終止契約,可能構成「資遣」,公司需給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因此,員工預告離職,公司若要提前讓其走,必須要依「資遣」程序處理。
關於薪資結算,許多人誤以為「離職當天就要結清所有薪資」。但依勞基法第23條,只要公司與員工原本已約定固定發薪日,公司即可依原發薪日給付,而非必須立即結清。施行細則第9條雖規定「契約終止應即結清」,但實務上主管機關與法院均認為,「即」是指「不得無故拖延」,若企業有明確固定發薪日,即可按原約定給付,不算違法。
另一類常見爭點為:員工用LINE提出離職,公司能否主張「不算」?依民法第95條,通知只要「到達」即發生效力,不以形式為必要。因此LINE、Messenger、Email皆屬合法的離職通知方式,只要公司已讀訊息,就生效。實務甚至有判決指出:LINE訊息「收到」兩字,即足以證明離職成立。
要提醒企業的是:自請離職是否有效,關鍵在於下列三個確認點是否完整記錄:第一,確定離職日;第二,確定勞保退保日;第三,確定交接清單。前三者若未完成,員工自請離職仍可能被認定為「非自願離職」。
為避免員工反悔,公司更可主動寄發「存證信函」給員工,內容載明:公司已受領員工之離職意思表示、離職生效日、交接事項、薪資結算方式等,藉此強化勞動契約終止的法律效果。存證信函採「送達主義」,只要郵戳成立,不論員工是否拆閱,都具法律效力,非常適合避免員工事後推翻離職。
若員工喊離職但沒有動作,則企業需注意士氣問題。若員工經常以「我要離職」作為威脅工具,建議公司勿久留,因為長期而言會損害團隊文化。
最後提醒勞工:在職場上遇到挫折時,一時氣話說出「我要離職」是常見情緒反應,但法律上的效果並不因為是氣話就消失。離職是一個「意思表示」,不是情緒宣洩;一旦提出,除非雇主願意接受撤回,否則離職即成立,不得反悔。
因此,提出離職前必須深思熟慮,否則當公司真正接受離職時,再多後悔也來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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