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發生職災,雇主也會有刑事責任?
問題摘要:
雇主應將職業安全衛生視為企業經營的重要一環,積極建立職安制度、落實防護措施、強化人員訓練與事故應變機制,方能在發生職災時減少法律風險,並保障勞工生命健康之基本權益。誠如最高法院多次判決所言,雇主負有一般注意義務及高度謹慎義務,在可預見災害發生之情況下未為適當防範,即有構成過失之可能。勞工職災案件非僅涉及勞動補償問題,而是綜合刑事、民事與行政法律責任的重大事件,雇主務須審慎因應,不可心存僥倖。
律師回答:
自從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對象擴大至所有職場工作者後,所有可能發生勞安意外的工作者,甚至業務人員外出拜訪,依法都須建立必要的安全作業指引、安全措施及教育訓練。否則一旦勞工發生意外,除現場實際負責管理人員外,負責人如未作好人員選任或實際有參與勞安規劃執行,均可能須負起刑事責任,不可不慎。
雇主有違反職安法相關規定時,依照勞工受傷或死亡情形,可能也會有相對應的刑事責任,而不是只有行政裁罰而已。勞工發生職災後,雖然在勞基法的補償責任上,雇主是採無過失責任,但對同一個職業災害結果,如果是起因於雇主保護措施、設備的欠缺時,雇主對於該受傷結果也會需要負擔一定的責任,此責任不限於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可能還會有本文所提到的過失傷害、過失致人於死罪的風險,不可不慎。
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對於勞工最為重要的可能莫過於金錢上的補、賠償,而對於事業單位而言,可能在意的就是行政法上不要被裁罰。不過,事業單位容易疏忽,其實在勞工發生職災的情況下,雇主也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發生職災,雇主是否會有刑事責任,需從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之相關規定加以分析。
那什麼是職業災害?
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規定,職業災害係指下列三類不同原因造成工作者發生「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一、 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所引起。
二、 因作業活動(即執行職務)。
三、 其他職業上原因所引起。
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原因,或因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所致之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也就是說,只要是在工作中因上述原因發生不幸事件,無論是身體傷害還是疾病,皆屬於職業災害的範疇。
依法而言,雇主有責任提供一個安全無虞的工作環境,並設置必要之安全設備與防護措施,包括教育訓練、安全衛生設施、操作手冊、作業流程等,藉此預防或降低災害發生的風險。自從職安法的適用對象擴大至所有事業單位後,無論行業性質為何,皆應遵守相關安全規範,連從事業務工作的外勤人員、辦公室員工亦應受到保護。若雇主未依法設置必要保護設施或未執行法定安全措施,導致勞工發生傷亡事故,除了需負擔勞基法上對職災之補償責任外,亦可能構成刑法上之過失傷害、過失致人於死等罪責。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依刑法第284條第一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規定,致人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是以,當勞工因工作而遭受傷害,若可證明係因雇主未履行應盡之保護義務或違反相關職安規定所致,檢察官得依法追訴雇主之刑事責任。
在實務上,常見之情形如:工地現場未設立安全防墜網、機械設備未裝設緊急停止裝置、缺乏操作人員教育訓練、違反勞工輪班休息規定、未提供必要之防護裝備等,如因此導致勞工受傷或死亡,皆可作為過失刑責成立之依據。此外,職業安全衛生法亦針對勞工傷亡事故設有專門之刑事處罰規定,依該法第40條,若雇主違反第6條第1項(提供安全工作環境義務)或第16條第1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與措施義務),導致勞工死亡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41條進一步規定,若違反相同規定導致三人以上勞工受傷,亦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
特別的是,若違法者為法人,其負責人除了個人須負刑責外,法人本身亦須被科處相應罰金,形成雙重責任機制,以提高法令遵從的誘因。上述規定顯示,法律並未僅以行政罰責任作為對雇主違反職安義務的懲處,而是將其提升至刑事層次,使雇主面臨自由刑與財產刑的風險,以警惕企業須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此外,職安法亦明定勞工發生重大災害事件時,雇主應即時通報主管機關並配合調查,若未通報或有隱匿、虛偽陳述者,也將面臨行政罰與刑事責任之追究。總結而言,雇主對於勞工職業安全之維護,除須承擔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義務外,更不可輕忽潛在的刑事責任風險,特別是在勞工傷亡結果重大或違法行為情節惡劣者,檢察機關與法院皆可能據此依法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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