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重大職災,未經許可切勿移動或破壞現場,那雇主要如何保護自己?

26 Nov, 2025

問題摘要:

職災現場的不可移動原則是法定強制義務,雇主一旦違反即有刑責,法人及其負責人均不能倖免,企業應建立明確SOP處理重大災害事件,並將此義務納入主管職責與定期訓練,以防災時慌亂操作而違法受罰,形成二度傷害。唯有依法應對、透明處理、全面改善,方能展現企業社會責任與法治信念,最終實現勞資雙贏與永續發展之目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事業單位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依法必須維持現場原狀,除非基於急救、搶救等必要措施,否則在未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之前,任何人均不得擅自移動或破壞現場,否則將構成違法並面臨刑事責任。這項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保全現場證據,以利後續釐清職災原因、確認責任歸屬並追究可能存在的業務過失責任,因職災事件往往涉及刑事調查(如業務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等),其性質與一般刑案相仿,現場即為日後司法鑑定與責任追溯的關鍵所在。

 

然而,實務上不少事業單位對此法律規定缺乏充分認識,往往基於恢復營運、清理作業現場或單純處理傷者的考量,在事故發生後即匆忙移動相關機具、重設作業區或清除遺留物,殊不知此舉已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4項的強制規定。依該條文內容,發生死亡災害、三人以上受災害、或一人以上需住院治療等情形時,雇主應立即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並不得擅動現場,違反者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2款,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若違法行為出自公司經營者指示,則依第41條第2項,法人本體與其負責人均需接受處罰,為公司與個人雙重責任體系。需強調的是,縱使違規行為並無主觀惡意,僅為單純不諳法令,仍無從免責,而其所涉罪責雖屬輕罪,司法實務常處以罰金方式結案,但其刑事紀錄與公司聲譽損害仍不容小覷。

 

除應維持現場外,雇主亦負有即時通報義務,依第37條第2項及施行細則第47條,雇主應自得知災害發生之時起八小時內,向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完成通報,否則亦將面臨職安法第43條所定之行政罰鍰處分,金額為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此通報內容應包括事故時間、地點、罹災人員數、傷害情形、事發經過與現場處理情形等,俾使主管機關得以快速介入,進行現地調查與初步風險評估,避免危害擴大。

 

再者,倘若檢查機關於現場查有重大缺失,依職安法第36條規定,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災害危險性未排除者,並得進一步發出部分或全部停工命令,在停工期間,勞工工資仍應由雇主全額照給,顯示立法者對勞工權益之重視與保護,而事業單位若專業能力不足以迅速改善缺失,亦可請求中央主管機關協助,或聘請經認可之顧問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技術輔導。這些制度設計的核心精神,在於預防重於處罰,鼓勵企業提升自主管理能力並建立風險應變機制,避免一再發生類似事件而導致人命損失與企業經營風險擴大。

 

雇主在面對重大職災發生時,其處理程序除包括急救受傷勞工、通報勞檢機關、配合現場調查、啟動內部職安會議、檢討作業流程及督促改善措施外,最首要的前提即為維持現場狀態不動,避免湮滅或污染重要證據,不僅為保障後續司法調查的公正性,也為自身法律責任防範奠定基礎。許多企業在未掌握法令要義前即貿然行動,不僅可能使原本可以爭取的減責事證失效,反倒自陷違法之地步。

 

即使事故發生後公司營運受阻,也應先完成現場調查程序後再逐步恢復作業,以確保依法行事並降低風險。此外,事故發生後雇主亦宜委請專業律師協助分析責任歸屬、擬定應對策略與處理家屬溝通事宜,特別是在可能涉及刑事偵查或高額民事賠償時,更需審慎評估利弊。事故現場的保留與妥善管理,不僅為合法義務,也是企業危機處理與誠信經營的重要一環,對於未來風險防範、內部制度精進及聲譽維繫,皆具有關鍵性意義。

-勞資-職災(職業災害)-職災處理與調查-職災現場處理

(相關法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1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6條=)

瀏覽次數:3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