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職災雇主一律都要通報嗎?如果未通報會有什麼問題呢?
問題摘要:
雇主並非對所有職業災害都負有通報勞檢機關的法定義務,僅在構成職安法第37條第2項所定「重大職災」類型時,才須在明知或可得而知事故發生之8小時內通報,若違反則可能面臨行政罰鍰及公告處分;而未達通報門檻者,雖非法定義務,但亦可依勞工職災保險法進行任意性通報,以利主管機關提供協助。通報行為本質上是啟動政府監督與保護機制的第一步,並非單純的行政程序,通報後即意味著事業單位將接受勞動檢查與災害調查,雇主應於通報同時準備好應對檢查之各項資料與紀錄,才能合法合規且有備而戰。通報與準備,是法律責任與企業信譽的保護傘,更是勞工安全的起點。
律師回答:
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中,均有就雇主在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必須要向勞工主管機關通報,但是這個通報義務,需要滿足什麼條件嗎?還是勞工只要一發生傷害事故,雇主都一定要通報呢?如果雇主不通報,又會有什麼法律效果呢?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規定,雇主在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是否有通報的義務,並非一律都要通報所有職災,而是以是否構成所謂「重大職業災害」為區分依據。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之明文規定,事業單位若發生下列四類災害,雇主就必須於「明知或可得而知」發生事故起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二、罹災人數達三人以上;三、罹災人數達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災害。這四類災害類型被稱為「重大職災」,只有在發生這些情況時,雇主才依法負有通報勞檢機關的義務。
至於非屬上述情況的職業災害,例如輕微擦傷、局部不需住院之治療,或通勤途中所發生的交通事故(即通勤災害),皆不屬於法定通報對象範圍,因此雇主雖應予以妥善處理與補償,但無須依第37條規定向勞檢機構通報。
不過,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3條第4項,雇主、醫療機構、其他人員或勞工本人知悉勞工遭遇職業傷病時,得向主管機關進行通報,此為任意性通報,目的在於促進主管機關提供協助與保護措施之啟動,故並不具有職安法上所規範之法定義務或處罰效果。
至於重大職災的通報起算點問題,施行細則第47條已明定,係以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發生災害事實起開始計算8小時,也就是說,當事業單位管理階層或安全人員透過現場通報、醫療回報或其他管道得知有重大職災發生時,即應啟動通報流程,而非從事故實際發生的時間起算,因此雇主不得以未即時到場或不知災情為由推託遲延通報義務。
若雇主未依規定通報,依職安法第43條第2款,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依第49條主管機關得公告違規事業單位及其負責人姓名,不僅增加企業金錢負擔,更可能損及公司形象,影響與政府合作與未來投標資格等權益,故實務上通報義務之履行不可忽視。
通報實際上也是主管機關介入事故調查與後續勞動檢查之起點,勞檢人員接獲通報後會依第36條及第37條職責,到場勘驗事故現場,核對事業單位是否違反安全設施、作業流程、教育訓練或防護措施之義務。
事業單位此時亦應開始準備各項職安文件與作業紀錄,例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設備保養紀錄、教育訓練簽到表、風險評估資料、防護設施清單與定期檢查報告等,必要時也須提供事發當日工作排班表、主管指示資料及監視錄影畫面等,以利釐清責任歸屬與防止災害擴大。
值得一提的是,在通報與調查期間,若雇主有違反安全衛生法令之情事,例如未提供必要防護裝備、未辦理健康檢查、未設置緊急停機裝置或疏於教育訓練等,勞檢機關除可處以罰鍰外,情節重大者亦可依第36條命令其部分或全部停工,停工期間雇主仍須照給勞工工資,且須經改善並報核後始得復工。
實務上,也有雇主因擅自未通報重大職災,事後遭勞檢單位發現並調查,引發更大行政與刑事風險,甚至導致保險給付流程受阻。
尤其若職災後因證據不足或現場遭破壞而無法查明事故發生原因,亦可能被認為有隱匿災害事實之不當行為,招致更大社會與法律壓力。因此,正確理解通報義務的適用範圍與法定要件,並於災害發生時立即啟動應變程序,對於雇主而言至關重要。當災害發生於假日或夜間時段,亦可透過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建置之「職業災害通報系統網站」進行線上通報,以確保符合法定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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