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是雙胞胎,可以分別請領不同子女的育嬰留停嗎?

26 Nov, 2025

問題摘要:

在子女為雙胞胎或多胞胎的情形下,父母同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只要皆符合要件,即可同時以不同子女名義分別請領兩份育嬰留停津貼,法律明確、政策一致、實務已確立。而若家庭僅有一名子女,則仍須遵守不得同時請領之限制。若父母同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且撫育雙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只要兩人都符合年資要件並雙方皆已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申請育嬰留停,即可同時申請、同時請領。但必須以不同子女名義區隔,例如:父領甲子女;母領乙子女。而每一子女的六個月津貼不得超過,不會因父母同時請領而膨脹。此制度落實:母性保護、家庭支持、性別平等、照顧責任分擔。若夫妻僅有單一子女,則仍受第19條之2第3項限制,父母不得同時請領。多胞胎家庭應在申請時提前規劃,分別以不同子女為名義提出申請,以確保兩份津貼皆可合法取得。育嬰留停制度的核心價值在於讓父母能在子女成長最重要的階段擁有充足的照顧時間,而不致因經濟壓力而被迫提前復職;多胞胎家庭在照顧負擔上更需要制度支持,因此本制度的放寬,有助強化社會支持系統並促進性別平等,是我國育兒政策邁向成熟的重要一步。

 

律師回答:

子女為雙胞胎時,父母是否可以分別以不同子女名義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實務上曾爭議多年、且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與就業保險法交錯適用的法律問題。在我國育嬰留停制度逐年完善的背景下,多胞胎家庭的育兒負擔更重,父母的照顧需求也更加迫切,因此是否允許雙方同時請領不同子女的津貼,攸關家庭照顧能力、經濟支持、勞工權益甚至性別平等政策的實現。

 

首先,必須先釐清育嬰留職停薪本身的法律性質。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在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停,每一子女最長二年。此處之「每一子女」代表休假權利與子女人數直接相關,因此若為雙胞胎,即有兩份獨立的育嬰留停權利額度。

 

此外,同條亦規定父母雙方合計不得超過二年,但此處之「二年」係指同一子女對父母雙方的留停總量限制,而非針對多名子女的總和。例如雙胞胎甲、乙,每一名子女皆可有二年額度,父母可輪流或同時以不同子女申請。育嬰留停期間勞工可續保原保險,雇主繼續負擔雇主保費部分由國家補貼;而勞工可申請津貼則須符合就業保險法要件。接著看就業保險法的規範。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被保險人欲請領育嬰留停津貼,需具備三要件:(1) 被保險人身分;(2) 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3) 子女三歲前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辦理育嬰留停。這些是津貼的「門檻」。

 

而金額計算與限制在同法第19條之2規定:(1) 津貼金額=留停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 × 60%。(2) 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3) 重點爭點:「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發給一人為限」及「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不得同時請領」。這兩句話曾讓多胞胎家庭無法同時請領兩份津貼。

 

因為早期行政解釋認為,同時撫育二名以上子女(例如雙胞胎),津貼仍只能發給一人,父母不可同時領取。因此,多胞胎父母即使照顧兩名子女,仍只能輪流或分段請領,造成巨大不公平。實務多年批評此制度忽略多胞胎家庭實際照顧需求,也違反母性保護、家庭支持及性別平等政策。

 

然而,若屬雙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即同時存在二名以上未滿三歲子女的狀態,能否父母各以不同子女名義同時申請並請領津貼?

 

此一爭議於過去行政實務上有不同見解。早在99年5月1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1字第0990002973號函,主管機關尚認為父母不可同時請領,主張以「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以發給一人為限」作為限制。然而,實務上父母若同時照顧雙胞胎,確實需雙方共同承擔育兒責任,若仍僅能發給一人津貼,顯然不符母性與家庭保護的立法精神,因此引發許多爭議。勞動部於107年8月8日以勞動保1字第1070140346號函重新釐清,認為「為兼顧育嬰留職停薪者之子女撫育需求及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有關父母同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如雙胞胎或多胞胎子女),依規定同時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且符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條件者,父母得同時請領不同子女名義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此函並明確宣告99年舊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確立新法制下的處理原則。換言之,若夫妻雙方同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且同時照顧雙胞胎子女,即可各自選定不同子女為名義,分別向勞保局申請津貼,雙方同時領取並無抵觸。


 

勞工及其配偶因撫育雙胞胎子女而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勞工及其配偶得否同時請領不同子女名義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勞動部107年8月8日勞動保1字第1070140346號函釋表示:

查就業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為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以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及本法第19條之2第3項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為兼顧育嬰留職停薪者之子女撫育需求及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有關父母同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如雙(多)胞胎子女),依規定同時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且符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者,父母得同時請領不同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至父母如係撫育1名未滿3歲之子女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給,仍應依本法第19條之2第3項規定辦理。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5月17日勞保1字第0990002973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即勞動部基於有利勞工被保險人解釋法理及落實我國憲法第153條保護勞精神,已放寬於前述情形,勞工及其配偶得同時請領不同子女名義之育嬰留職停津貼。

 

新制度的核心理由有兩個:(1) 多胞胎家庭照顧負擔遠高於單一子女;(2) 為避免社會保險重複保障,每名子女仍僅限六個月給付,並未造成過度給付。

 

因此,在法律不變的情況下,主管機關以更合於母性保護與家庭政策精神的方式解釋,使雙胞胎家庭的育嬰留停津貼請領方式合理化。

 

同時,不論是否為多胞胎,津貼均與「人數」掛勾,而非以父母個人為單位,因此每一子女只有一份六個月的津貼,不可能出現「一個子女被領兩份」的情形。

 

接著進一步討論一些常見誤解與實務爭議:

 

第一個誤解是:父母同時請領是否違反「父母應分別請領,不得同時為之」的規定?答案是不會,因為此限制僅適用於「同一子女」。也就是說,一個子女不能同時讓父母二人同時領。例如只有一名子女甲時,父母不能一人請領甲,另一人也請領甲;但雙胞胎時,父母可以一人請領甲,一人請領乙。

 

第二個問題是:若父母只有一人是就保被保險人,另一人是家庭主婦,是否可同時請領兩份?答案是不行。因為津貼給付必須本人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因此若母親未投保就業保險,就不能請領;即便子女為雙胞胎,也只能請領一份。

 

第三個問題是:父母可以輪流變換子女名義嗎?可以,但需注意:每一子女最多六個月;父母不能超請或重複請領。例如第一階段父領甲六個月,母領乙六個月;第二階段父改領乙,但乙子女的份額已用完六個月,即不可重複請領。實務上可能會以雙胞胎做交叉調整,但仍不得超過六個月。第四個常見爭議:未滿三歲期間是否可重複請領?

 

答案是不行,每一子女只有六個月,但休假可到二年。也就是說,即便父母輪流休兩年,也不會產生兩年的津貼,只會維持六個月。第五個問題:雙胞胎家庭若一人提前復職,是否影響另一人?依施行細則第19條之2規定,提前復職者津貼至復職前一日即停止;不會影響另一位請領另一名子女的部分。

 

最後是重要提醒:若僅報其中一名子女,即便實際上是雙胞胎,也必須符合不得同時請領之限制。因此,多胞胎家庭申請時應注意申報方式,以免因報錯名義而無法同時請領兩份津貼。

 

為說明制度運作,下列舉實務案例:勞工甲及配偶乙皆為就保被保險人,且兩人投保年資皆滿一年以上,雙胞胎子女出生。兩人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自某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法律運作如下:第一階段:前六個月,甲(父)以甲子女名義申請津貼;乙(母)以乙子女名義申請津貼。兩人皆可領六個月,分別以不同子女為名義,完全合法。第二階段:六個月後欲更換名義時,甲子女名義的六個月已完,乙子女名義的六個月也完,因此父母已用完兩名子女的全部津貼額度,即12個月(6 + 6)。但若父母仍需休假,可休至子女滿三歲,但無津貼可再領。此制度兼顧公平性、避免重複領取、又能反映多胞胎家庭照顧壓力,是符合立法目的的操作。

 

從法律政策角度來看,允許雙胞胎家庭同時請領不同子女津貼具有重要意義:(1) 育兒成本合理反映。雙胞胎家庭經濟支出與照顧需求遠高於單胎,因此兩份津貼符合實質平等。(2) 促進父母共同承擔育兒責任。若限制只能領一人,通常是母親退出職場,違背性別平等政策。(3) 避免歧視多胞胎家庭。過去舊函釋認為只給一份,實際對多胞胎家庭極不公平。(4) 不會造成社會保險負擔過度膨脹。因為每一子女仍只有六個月,僅是分配方式調整。從憲法第153條保護勞工之政策性規範、憲法第7條男女平等原則、乃至國家促進家庭政策的角度,新制度完全合於現代法治價值。

 

在計算上,依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第2項,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亦即雙胞胎情形下,父母兩人可各請領六個月津貼。舉例而言,若夫妻二人月投保薪資皆為四萬元,則各人可於留停期間每月領取2萬4千元,六個月合計14萬4千元,兩人合計則達28萬8千元。此安排合理兼顧雙胞胎家庭育兒所需之額外負擔,亦避免社會保險重複給付,因為每名子女仍僅限六個月津貼,並無超出法定範圍。

 

另須注意,若夫妻僅有一名子女,即便雙方同為被保險人,依第19條之2第3項規定,仍僅得以一人名義請領,雙方不得同時為之。惟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2條但書另有規範,若配偶未就業,但確有親自照料多胎子女之事實,仍可例外容許受僱者同時申請,以保障多胞胎家庭之合理需求。勞動部107年8月8日函釋亦援引此意旨,確認夫妻兩人可同時分別以不同子女為名義申請育嬰留停,並請領津貼。

 

再從育嬰留停制度整體觀察,女性或男性受僱者均得在子女滿三歲前申請,每一子女最長兩年,夫妻雙方合計不得超過二年。此處所謂「不得超過二年」是針對同一子女而言,若屬雙胞胎,則每名子女皆各有二年額度,夫妻雙方可分別以不同子女為名義同時申請,合計即可能達到同時二年。但津貼仍各以六個月為上限,無論父母如何分配,總額不會超過子女人數乘以六個月。

 

制度目的在於鼓勵父母分擔育兒責任,減輕女性長期承擔的負擔,符合性別平等及家庭照顧政策。若不允許雙胞胎家庭同時請領,實際上將迫使一方退出職場而失去保險給付,與國家推動工作與家庭平衡之政策背道而馳。因此,乃順應社會實際需求,並符合法律保障之精神。需要提醒者,若父母僅以其中一名子女為名義申請,則必須遵守「不得同時為之」之規範,夫妻雙方需先後輪替,不得同時領取。例如若僅報其中一名子女,即便實際上照顧的是雙胞胎,仍須符合第19條之2第3項限制,避免違規。正因如此,夫妻若有雙胞胎或多胞胎子女,應分別以不同子女名義申請,方能合法同時請領津貼。

 

-勞資-性平-育嬰留停-雙胞胎

(相關法條=就業保險法第11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就業保險法第19-2條=就業保險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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