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性別限男女的正當性為何?
問題摘要:
多數以社會習慣作為依據的性別限制,很可能構成違法差別待遇。從制度面來看,雇主若真有意主張性別例外,必須提出客觀且正當的理由,例如確實涉及身體結構或隱私需要,否則即使在勞工同意下進行,也無法免責。主管機關在勞動檢查中,若發現雇主刊登性別限制的徵才廣告,會依法開罰,法院在相關爭議案件中也多持嚴格審查態度,不會因雇主片面理由而輕易放寬。更重要的是,性別平等工作法不僅禁止徵才差別待遇,也保障受僱後的分發、配置、考績與升遷等過程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受歧視,若雇主因員工懷孕、婚姻狀況或性傾向而影響考核或升遷,同樣違法。這與「限帥限美」的戲謔說法正好形成對比:雇主不能任意將主觀偏好當作條件,因為這等於將個人審美或刻板印象轉化為職場障礙,既違法也破壞就業平等。
律師回答:
家教限女、保全限男這樣的徵才廣告,相信不少人都曾經看過,甚至覺得理所當然,但若仔細檢視現行法制,這其實已經觸碰到性別平等工作法的紅線。
依照性平法第7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的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事項,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僅有「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時才例外。換言之,除非有充分理由證明該工作非特定性別無法勝任,否則雇主不得任意在招募條件上標註「限男」或「限女」,更不能因性傾向設下限制。
舉例而言,某些業者會在外場徵才公告上寫「限女性」,理由是需要穿裙裝或配合特定制服,這在勞動主管機關與法院的判決中均被認為屬於違法差別待遇,因為服裝規定並不能正當化性別限制。同樣的,若餐飲業者為了吸引男性顧客,刻意標榜僅聘用年輕女性服務生,或娛樂產業要求特定性別或特定性傾向員工,這些行為都可能違反法律,遭主管機關裁罰。
就業服務法第5條更進一步強調,雇主不得因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工會會員身分而有歧視,除非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否則全面禁止,雇主若單純以「漂亮」、「帥氣」作為徵才條件,並沒有法律上的正當性。
那麼,究竟什麼樣的工作才屬於「僅適合特定性別」的例外呢?
目前法院的判決並沒有提供明確的標準,案件數量也不多,但從理論與實務推敲,大致可分為幾種情況。其一是生理結構差異,例如內衣模特兒或需要展示特定性別專用產品的工作,因為涉及身體特徵,確實只能由特定性別擔任。
這種情況屬於極少數的狹義範圍。其二是商業與市場考量,例如女僕咖啡廳或男執事餐廳,雇主刻意營造特定氛圍,以滿足特定族群的消費需求,這類模式是否合理,一直存在爭議,因為若僅以「吸引生意」作為理由,可能淪為任意以市場需求包裝歧視。其三是民情與社會觀念,例如認為家教限女是因為女性較安全、保母限女因女性較細心、保全限男因男性較勇敢,這些傳統觀念深植社會,但實質上是刻板印象,法律並不承認其正當性。
換言之,多數以社會習慣作為依據的性別限制,很可能構成違法差別待遇。從制度面來看,雇主若真有意主張性別例外,必須提出客觀且正當的理由,例如確實涉及身體結構或隱私需要,否則即使在勞工同意下進行,也無法免責。
主管機關在勞動檢查中,若發現雇主刊登性別限制的徵才廣告,會依法開罰,法院在相關爭議案件中也多持嚴格審查態度,不會因雇主片面理由而輕易放寬。更重要的是,性別平等工作法不僅禁止徵才差別待遇,也保障受僱後的分發、配置、考績與升遷等過程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受歧視,若雇主因員工懷孕、婚姻狀況或性傾向而影響考核或升遷,同樣違法。這與「限帥限美」的戲謔說法正好形成對比:雇主不能任意將主觀偏好當作條件,因為這等於將個人審美或刻板印象轉化為職場障礙,既違法也破壞就業平等。
-勞資-性平-就業歧視-性別歧視
瀏覽次數: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