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工時性別平等工作法各假別如何給假?
問題摘要:
凡涉及母性保護的假別,如產假、安胎假、育嬰留停與哺乳時間,部分工時勞工與全時勞工一視同仁,以曆日或完整時數計給,保障不能打折;凡屬兼顧工作與家庭責任的假別,如產檢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則依比例計算,確保公平而不造成雇主過度負擔;生理假則因其特殊性質,原則上一律以曆日給假,僅在超過三日需併入病假時計算時,才依比例折算時數。實務上,這樣的規範既兼顧性平保障與均等待遇原則,也考量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型態多元的現實。雇主在處理部分工時勞工的請假申請時,應嚴格遵循此一比例與絕對保障區分的原則,不得任意拒絕或刁難,更不得將合法請假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或考績。違反者除可能構成性別歧視外,亦將面臨主管機關依性平法第38條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姓名之制裁。對勞工而言,理解這些規範有助於正當行使權利,若雇主不當拒絕或違法處分,可透過申訴或檢舉尋求救濟。部分工時勞工在我國勞動市場中佔有相當比例,透過此函釋的明確化,性別平等工作法的適用範圍得到全面化的確認,落實母性保護、親職共享與家庭責任分擔的立法精神,這對於促進勞工福祉與社會公平具有重大意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部分工時勞工在請假權益上,是否能夠比照全時勞工享有性別平等工作法所規定的各種假別,一直是實務上的爭點,性別平等工作法的核心目的在於落實兩性平權與母性保護,因此不論全時或部分工時勞工,皆應在該法的保障範圍內,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因請假而影響勞工的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待遇。此一函釋的內容,明確將部分工時勞工的各類假別劃分為不同原則處理,茲分別說明如下:
首先,產假、安胎休養及育嬰留職停薪。由於這三種假別的設計基於母性保護精神,法律目的在於確保懷孕、分娩與幼兒照護期間的母性健康與勞工工作權保障,因此勞動部認為不應因部分工時身份而有所縮減。部分工時勞工請休產假,仍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一項規定,按曆日連續計算八星期;安胎假部分,若有醫師診斷需要,雇主應依實際診斷期間給予,亦屬曆日計算;至於育嬰留職停薪,更涉及保留工作職缺與留職復職的保障,因此期間一律依曆日計算,最多可請兩年,不因工時比例而遞減,這充分展現出母性保護的絕對性原則。
其次,產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這些假別屬於兼顧勞工家庭責任與工作平衡的措施,考量部分工時勞工的每日工時配置差異甚大,若直接比照全時給予,可能造成比例失衡,因此勞動部採取「比例計算原則」,也就是依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再乘以應給假日數並換算成時數。例如某勞工平均每週工時20小時,即為全時的二分之一,若請陪產假七日,則應計給28小時,由勞工分次使用,達到均等待遇之精神。第三,生理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特別規範女性勞工每月得請一日生理假,全年不超過三日者,不併入病假計算,並以減半薪資給付。因生理假立法目的基於女性特殊生理需要,勞動部認為部分工時勞工也應以曆日計給,不得折減。若超過三日需併入病假計算時,則病假給假時數部分,依比例計算,例如週工時20小時者,病假總額亦僅為全時的一半,薪資減半給付。若已達比例上限仍需請假,雇主仍應准假,但可不給薪,避免侵害勞工健康權益。第四,哺乳時間。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8條保障女性勞工於子女滿一歲前,每日工作時間內應有哺(集)乳時間,每日60分鐘。部分工時勞工每日工時不固定,若依比例計算,恐使哺乳時間不足以實際使用,失去母性保護的實質效果。基於此,勞動部明確規定,部分工時勞工如有需求,雇主仍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給予完整的哺(集)乳時間,不得因工時短少而遞減,這也是對母性保護絕對保障之強調。
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050131141號函
一、查性別平等工作法「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規範包括生理假、產假、安胎休養、產檢假、 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乳時間及家庭照顧假等,依該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為上開規定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陸、勞動條件基準,三、例假、休假、請假等相關權益(五)產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規定,給予產假,以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女性勞工,受僱工作6個月以上者,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六)其他性別平等工作法所規定之各種假別及相關權益與全時勞工相同。
三、為確明上開注意事項所定陸、三(六)之意涵,以全時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每週正常工作時間40小時為例,有關部分工時勞工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提出相關假別及權益之請求時,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產假、安胎休養及育嬰留職停薪
基於母性保護之精神,部分工時勞工請休產假者,其產假期間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依曆連續計算;懷孕期間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雇主應按所需期間,依曆給假。至於有親自照顧養育幼兒需求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曆計算,不因部分時間工作而依比例計給。
(二)產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
部分工時勞工相較全時勞工,於工作與家庭生活之時間運用較富彈性,且部分工時勞工之每日工作時數型態多元,爰部分工時勞工於請求產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時,依均等待遇原則,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依比例計給(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再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8小時)。
(三)生理假
部分工時勞工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規定,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該假別係基於女性生理特殊性而定,爰每次以一曆日計給為原則。生理假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者,不併入病假計算,薪資減半發給;逾3日部分,按規定應併入病假計算,其有薪病假之給假時數,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之比例計給,薪資減半發給。另部分工時勞工年度內所請應併入未住院普通傷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如已屆上開按比例計給時數上限,仍有請生理假需求者,雇主仍應給假,但得不給薪資。
(四)哺(集)乳時間
基於部分工時勞工每日工作時段及時數有不固定之情形,哺(集)乳時間若按其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之比例計給,於實務執行上恐有無法完整運用哺(集)乳時間之疑慮,爰部分工時勞工若有哺(集)乳之需求,雇主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8條規定給予哺(集)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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