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傳最狂的假生理假如何放?是否有年齡限制?
問題摘要:
生理假是法律明文保障的假別,並非企業福利或特殊待遇,請假不需證明、無年齡限制、以一曆日為單位、不得拒絕、不影響全勤考核、不因工時身份而異,制度設計上即尊重女性自我感受為判斷依據,讓女性勞工在生理期間無需再受醫療證明、性別歧視或刁難制度的壓迫,能夠合法休息與自我照顧,這樣的法制安排才是邁向真正性別平等的基本步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生理假究竟是什麼性質的假?流傳各種戲謔形容,像是「全憑心情」「自由心證」「不需證明」「無年齡限制」「退休前都能請」等說法,其實多半源於對法律制度了解所為戲謔,事實上,生理假是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明文規定,生理假是女性勞工依法獨有的請假權利,並非虛構假別,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者,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而不論是否併入病假,均以半薪發給,若病假與生理假合併計算後已超過一年病假上限三十日,仍得請假,雇主雖可不發薪,但不得拒絕給假。
一般誤解通常,生理假也不是任意濫用的漏洞,而是建立在性別健康與勞動平權基礎上的法定保障制度。僅有在於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方得請假,事實上,因為雇主無法審查是否有工作困難的情形。
再者,法律並未對申請生理假的年齡或生理條件設下限制。亦即女性是否能請生理假不以年齡為準,即便為更年期女性,或即將退休,只要主張因生理日致工作困難,即具請假資格,雇主不得以「年齡太大」為由質疑其正當性。而生理假申請亦無需提出任何醫療證明文件,這點在103年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13條後已明定,該條僅授權雇主對第15條至第20條之假別得請求相關證明,明確排除第14條之生理假,因此請生理假無需看醫生、不須藥單或證明文件,雇主若要求提出證明,即屬違法。
至於有些人批評「生理假請了卻去逛街、喝下午茶」,這個情況,涉及對假別本質的濫用。因為生理假與病假、特休不同,立法設計目的在於緩解女性生理期間因不適而無法專注工作之情況,但該不適程度具有主觀性,且無法以外表或儀器精確量測,因此法律才排除證明義務,也未禁止請假後之行動自由。只要勞工確實基於生理原因請假,即使請假期間外出,亦不構成違法,即令有證據證明請假可能是虛構,生理因素發生在女性勞工身上,既無客觀事證可以推翻,雇主以此為由進行懲戒,具有高度的法律風險。
尤其,在請假單位方面,生理假以「一曆日」為基本單位,不論全時或部分工時人員均適用,若部分工時勞工當日班表為4小時,則請假即為當日排定4小時之工作時段,而非固定8小時。如雇主願提供更彈性之請假方式,例如以小時計算亦無不可,但不得低於法定基準。全年請生理假若未逾三日,則不併入病假計算,仍享半薪;超過三日後,併入一年30日病假上限內,仍享半薪;若已超過30日上限,仍可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薪。舉例來說,員工每月請一日生理假,一年共12天,前3天不併入病假,後9天併入病假,共併入9天,則病假尚餘21天可供請領,總計有33天半薪假,若病假已請滿30天,再請生理假,雇主可不給薪但仍應准假,不得以此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記曠職,否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即屬違法。
若雇主違反此條規定,根據第38條將處以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雇主資訊,屆期未改善可按次連續處罰。因此,雇主無論主觀上是否認同生理假設計或質疑其濫用空間,皆不得拒絕員工合法請假請求,亦不得設下超出法律規定之限制或苛求條件,例如要求女員工到辦公室當面說明、出具醫療資料或驗試紙,這些皆屬違法處分。
事實上,生理假正是一種為「自由心證的假」,正是因為立法者考慮台灣社會對女性勞動尊嚴仍存刻板觀念與偏差期待,因此矯枉過正,立法上對於生理假設計則是在制度上給予女性在特定生理情況下自我判斷、自我調節的彈性空間,是性別平等與身心健康保障的重要落實方式。這項制度本質是女性勞工可以自主放假,雖不是鼓勵請假造假,而是承認女性在生理期可能面臨的真實困境,並透過法定制度予以合理調適,而非硬性證明與懷疑壓力下的請假困難。
即令對於部分工時勞工而言,也享有相同請假權益,通常部分工時都是在補充正常工時勞工之工作,因此不來上班理論上對於雇主具有更高的營業中斷的損失,然而,正是因為不得因工時短或非正職身份而被差別待遇,人在實務操作中應依勞工實際班表時數與曆日原則發給生理假,亦應落實考勤系統中之合理設計與全勤制度調整,避免因人為制度設計不當產生違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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