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勞工朋友們專屬的「生理假」合理嗎?
問題摘要:
女性勞工的生理假制度建立於身心健康保障的法律基礎之上,是一項合乎公平與必要性的性別平等措施,不僅有法律明文依據,且經過各級政府函釋與判例支持,具有正當性與合法性,勞工應勇於行使自身權利,雇主則應依法尊重,避免任意刁難或違法處分,否則不僅面臨法律責任,亦有損企業形象與內部信任,女性勞工朋友們應熟悉相關法令並妥善運用,不僅保護自身,也能推動職場性別平權的深化與實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女性勞工專屬的「生理假」制度,是否合理?這個問題近年來在職場性別平等議題中引發廣泛討論,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者,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換言之,女性勞工每年有12次、每月1日的生理假請假權利,其中前三次可享有半薪且不併入病假,其餘部分則併入每年30日病假額度中,超過者雇主雖可不給薪,但仍不得剝奪請假權利,制度設計形式兼顧女性生理健康與雇主給薪義務的平衡,但實行方式並未以保障勞工健康的角度,而係以單純性別特權。
其一,無女姓勞工無須舉證,雇主不可過問,僅憑勞工主觀陳述即可請假。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於民國80年7月1日所作之台勞動三字第16614號函釋:「女工因生理原因請普通病假,無庸提出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而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也規定:「受僱者依本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由於生理假規定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並不在上開條文之列,因此反面推論,請生理假時應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公司的人資人員如果要求請生理假的女性職員提出相關證明,就會違反上開規定,員工得持上述規定向公司表達自身權益。
女工請生理假不需提出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列須檢附證明之情況並不包含第14條,故請生理假無須附上驗證文件,若公司要求檢附醫療證明、驗孕紙、或提出其他個人隱私資料,即屬違法行為,曾有公司因要求女性提供試紙證明遭裁罰10萬元,顯示政府對此法定權利保障有明確立場與執法力道。
其二,並無任何年齡限制部分,所以即令是六十老婦亦得申請。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於民國91年6月14日所作之勞動3字第0910026837號函釋(節錄):「二、……女性受僱者在停經前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並無年齡之限制……」因此,是否符合請生理假之資格,原則上應該是依照女性是否停經而定,而與年齡沒有絕對的關係。但因為涉及個人隱私,事業單位在事實上難以查證,此部分就只能仰賴勞資雙方的信賴關係了。
女性是否有請生理假之資格應以是否尚未停經為準,並無特定年齡限制,實務上因涉及隱私也無從強制查核,需倚賴勞資雙方誠信與信任,公司不得片面拒絕請假請求,否則即屬違法。
其三,政府機關強力制裁
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若違反前述規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定有罰則,可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且公司名稱或負責人姓名等甚至會公布在勞動部的「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上,提醒雇主千萬注意,勿因小失大。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0條第1項及第3項:「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因此,公司若刻意刁難,員工可以直接向地方政府勞工(動)局提出申訴,由勞工(動)局介入調查、協調,倘若證明公司確實有刁難等情事,就會進行裁罰等後續處分。
依雇主不得因勞工請生理假而視為缺勤、扣全勤獎金或影響考績,更不得任意記曠職、強迫轉請事假或特休,若違反相關規定,雇主將面臨罰鍰,甚至雇主名稱將公開於勞動部違法事業查詢系統,對企業聲譽造成不利影響,而因此不論是中小企業或大型公司,其人事制度與請假規範皆應尊重生理假這一法定權利,不得以主觀標準限制請假自由,至於如何請假,在不需醫療證明的情況下,勞工仍應遵守企業內部請假流程,例如請假當日以電話、訊息或書面方式報備,並於事後完成假單填寫程序,避免構成曠職紀錄,如此既保障個人權益,也維持職場秩序,雇主則應避免以生理假為由懲處員工或暗中標籤員工,否則將可能構成職場性騷擾或性別歧視,雖然部分人質疑生理假是否造成性別不平等,或影響團隊工作分配。
但從醫學角度與實務經驗來看,當然部分女性在月經期間確實有經痛、情緒波動等症狀,影響正常工作,而給予適當休息時間,有助減輕身心負擔,也避免因勉強出勤導致工作表現下降或職災風險增加,從政策實際角度看,生理假本是為補充女性在生理週期中可能面臨的不利狀況,並非優惠而是補償性措施,但現行制度,在標榜性別平權觀點,絲毫未審酌是否有女性勞工是否有此一狀態,即認其請假權利,形式上固有透過併入病假與薪資減半等設計達成權益與成本之平衡,實質上,此種限制給假給薪,其實制度濫用是當然,除非透過勞資溝通,事前以彈性排班制度或訂定合理請假流程方式因應,法律上並無限制法定請假權利的理由,重點在雇主應透過薪資結構的調整,重新對於出勤及工作結果重新思考,而非再以出勤當作勞工的重要工作要求,慢慢應以勞工達成一定目標當作職務設計的目標。
所以法律上,女性勞工們其實是比男性更平等的,女性不管是否真的遇到生理期身體不適需要請假,其實不用擔心就醫證明的問題,公司的人事主管們也要記得,生理假屬於女性勞工的法定權益,不得以程序或其他手段刻意刁難。請生理假雖然不必提供證明,但仍然必須遵守公司的請假規則,但也是手續問題,其實對於有心要請假的女性勞工從來不是個問題。
-勞資-性平-請假(性平)-生理假
瀏覽次數: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