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勞工提生理假不用附證明,是否是考驗人性的設計?

26 Nov, 2025

問題摘要:

生理假並非「天王假」、也不是「人性假」,而是憲法保障性別平等與勞動健康原則下產出的具體制度,是對女性勞動者權益的必要補充與保障,目的不是特權,而是補償與平衡,實務中建議雇主應建立明確且合理之請假流程,尊重女性員工的身體自主,不應透過設限或主觀判斷扭曲制度精神,更應以尊重、平等與合規的態度妥善處理生理假申請事宜,方為現代職場文化應有之面貌。結論上,生理假無需證明絕非對人性的挑戰,而是對女性身體差異與隱私權的理解與尊重,制度的公平性與保障性正在於這種主體性之承認,而非以懷疑的眼光設下重重門檻,唯有真正落實誠信原則,才能使這項制度發揮其保障與平等的功能。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女性勞工每月可請一日生理假,且依法無須附上任何證明文件,這是否是一種對人性的考驗?在現行法制設計下,這個問題的答案並非單純地從「信任」或「濫用」角度討論,而是源自於對性別特質、健康差異與勞動平權的正視與保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明確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者,不併入病假計算,超過部分則併入病假計算;無論是否併入病假,工資均為減半發給。

 

此外,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亦規定,雇主對於受僱者依第14條請求生理假時,不得拒絕,也不得因此視為缺勤而扣發全勤獎金、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法條規定已經相當清楚且具體,重點在於請假「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是否「困難」並無客觀標準,完全尊重女性勞工的主觀感受,這並非人性考驗,而是體現尊重與信任原則之制度設計。早期施行細則中,雇主對於請產假、育嬰假等可以要求提出證明,但在103年修正後,生理假被刻意排除在可要求證明的假別之外,即代表立法者已認定女性生理期屬個人隱私,身體反應差異極大,難以用統一的醫學標準或檢查手段加以佐證,因此在請假程序上採取「無須證明、誠信主義」的做法。

 

這樣的設計並不代表可以任意濫用,而是承認生理現象的多樣性與不可見性。

 

例如有女性勞工因體質偏寒、生理期來時疼痛劇烈,甚至必須蜷縮在床、無法站立工作;另有婦女因子宮內膜異位導致鼻腔出血,雖非傳統認知的經痛症狀,但也與生理週期有直接關連;更有不少女性外表無異,實則飽受腹脹、嘔吐、背痛、情緒起伏等困擾。這些生理反應不一定能以客觀儀器驗出,不代表她們未受影響,也無法簡化為「看起來正常」或「站得起來就能工作」的錯誤判斷。正因如此,強迫提出證明文件、驗試紙、診斷書等作法,不僅違法,更對女性構成人格與隱私之冒犯。

 

新北市勞工局曾接獲申訴,有公司要求員工請生理假必須驗試紙證明,否則一律視為事假,遭處以十萬元罰鍰;類似案例亦發生於台北市議員林穎孟辦公室,要求助理請生理假附證明,引起勞資爭議。實務上,有些主管質疑女性年齡已高或外表看不出不適,便懷疑其假藉理由請假,或揣測其出遊行程作為請假不實之佐證,這些均屬違反法令之偏見與不當懲處。勞工依法請假並不影響其休假期間的行動自由,也不須與疾病診斷畫上等號。

 

所謂「不須證明」並非放任,而是一種信任,在此信任之上,是對女性自我健康感受判斷的尊重,也是對其身體主權的承認。當然,若發生濫用或假造事實等重大情節,雇主可就個案具體舉證後處理,但不得預設勞工必須證明清白方可請假。若雇主擅自刁難、拒假、扣薪或給予其他不利處分,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處以2萬至30萬元罰鍰,並公布公司或負責人姓名,限期改善未果者還可按次處罰,員工亦可向地方政府勞動局提出申訴,由主管機關進行調查與協調。

 

生理假制度的存在本就基於對性別差異的理解,而不是挑戰人性的試煉,請假權利的行使與誠實義務本就應是勞資雙方互信的基礎,若雇主先入為主地不信任或以主觀標準判斷請假理由是否合理,不僅違法,更損害勞工信賴與職場尊嚴。在保障女性權益的制度上,不能因「少數人可能濫用」而犧牲「多數人真實需要」,更不能以方便管理為由剝奪女性合理休息權。

-勞資-性平-請假(性平)-生理假

(相關法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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