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理假可以請半天嗎?
問題摘要:
女性勞工依法享有每月一天生理假之權益,三天內不併病假並給付半薪,其餘併入病假,請假時無須醫療證明。至於是否可以請半天,實務上並無明文禁止,但須依雇主內規或雙方協議而定,若雇主願意放寬解釋、採彈性處理,有助提升勞動關係友善程度,但若雇主強硬拒絕或加以刁難,則應主張自身權益依法提告或申訴,不容侵犯。保障女性在經期能有休養空間,體現的不僅是勞動保障制度的進步,也是對性別平等理念的具體實踐。女性不該為了身體不適而強撐出勤,也不應因依法休假而遭受刁難與懲罰,唯有真正落實性平法保障,才能建立一個尊重差異、包容勞工的職場環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生理假是否可以請半天,這問題其實要從法律規定的源頭說起,許多人誤以為這是勞動基準法保障的權益,其實不然,生理假的規範並不出現在勞基法條文中,而是明確訂於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因此若雇主說「我們公司照勞基法走,所以沒有生理假」,這種說法就是不合法的誤導,女性勞工依法享有生理假的權益不容否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明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時,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以三日為限,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換句話說,女性受僱者每個月可以請一天生理假,全年三天以內的部分,獨立計算且只扣半薪,超過的則與一般病假併計,同樣按病假扣薪。
那麼問題來了:這「一天」的生理假可否拆成兩次請半天?
從法規文字來看,法律未明文禁止「請半天」,但也沒有積極賦予分段請假的權利,因此回到實務層面,是否允許半天請假,將取決於雇主與勞工之間是否有更優於法令的制度安排。
若雇主採用彈性工時管理,或在公司內規中明定可將生理假以半天請假方式運用,當然是可以實行的,但若公司以法律為由完全不願讓半天請生理假,雖不一定違法,但在性別平權精神上則顯不合宜。生理假係為保障女性因經期造成的不適而無法工作之狀況,實際上經痛多為持續性不適,很難精確預估幾小時內可恢復,故以整天為單位具有實際必要性,但若勞工自述僅有半天不適,且雇主願意接受,自然可以依合意拆分使用,勞工亦可善用權益安排自己工作與休息時間。
至於哪些人有資格請生理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條文中的「女性受僱者」認定標準,並未限制年齡,應以是否停經為準,而非以年齡作為唯一標準,因此不論是剛成年女性或是年屆五十仍有經期之女性受僱者,皆依法享有生理假權益。
此外,此規定亦適用於公務員,公務人員服務法及相關人事規則亦有配合性規定,保障公部門女性職員同樣享有生理假。請假流程上,女性勞工若因生理痛需要請假,通常可依一般請假程序向雇主或人資部門申請,並不需提出醫療診斷證明或經痛證明,也不需要說明詳細原因,只需表示因生理不適欲請假即可,雇主若要求檢附醫生證明或內診報告則違反比例原則,屬於不當限制,女性勞工可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
此外,若雇主於勞工請生理假後以此為由影響考績、扣除全勤獎金、記曠職或其他不利處分,亦屬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關於不得因請假而歧視對待之規定,違者可由主管機關處罰,勞工亦可提起行政申訴或民事救濟。扣薪方面,法律已明確規定,未超過三天的生理假給半薪,超過部分併入病假計算,若雇主以任何名目全額扣薪,即屬違法,勞工可請求返還,並主張其工資差額。
實務中最常見的爭議在於「全勤獎金是否可以因請生理假被取消」,雖然全勤獎金性質上屬於雇主自訂之給與,若全勤獎金發放之依據係指工作期間未曾請假,而生理假依法請假且無違反規定,則不應被視為不全勤,雇主若以此取消發放有歧視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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