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理假怎麼請?用完病假可以再請嗎?

26 Nov, 2025

問題摘要:

生理假請假程序不需證明,應依請假規則辦理即可,每月可請一天,一年三天不併入病假減半給薪,其餘併入病假計算,病假額度足夠仍可領取半薪,病假用完則為無薪。雇主不得以請假為由扣全勤、減考績、處罰或要求檢附證明,否則即構成違法。勞工於實務操作上,應主動告知請假情形並依規定辦理,以免造成職場誤解,雇主則應建立正確認知,避免違法行為導致罰責與形象損害。生理假制度體現對女性勞工之體貼與平等尊重,正確理解與落實法令,方能避免勞資衝突,建構更加友善、健康與永續的工作環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生理假怎麼請,其實是一項結合性別平等、勞動保障與職場實務的重要議題。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導致工作有困難時,每月可請生理假一日,全年在三日以內者不併入病假,其餘天數併入病假計算,不論是否併入病假,生理假皆為減半給薪。這項設計的核心目的,是體恤女性勞工在生理期間可能有之身體不適,以維護其健康權益,進而促進職場性別平等與勞動尊嚴。

 

生理假是法定假別,並非公司福利,因此女性勞工在符合規定條件下即可請假,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要求提出任何形式的醫療證明。根據勞動部函釋及行政實務,女性勞工請生理假不需附醫師證明,這是法規明文保障,若雇主要求提供如醫生診斷書、驗孕試紙等證明,將構成違法行為,甚至可能被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至於生理假如何請,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原則上應由本人事前以口頭或書面告知假別與天數,遇有急病或緊急情形可委託他人代辦。實務上,女性勞工若於上班前在家即感不適,可先行以電話或LINE口頭請假,稍後或隔日補辦手續;若是到公司後始感不適,也可以即時通知主管請假返家休息,日後補齊申請程序。生理假並無年齡限制,過去行政院勞委會即曾函釋,女性是否具有請生理假資格,應依是否停經判斷,而非以年齡為準,避免造成性別與年齡的歧視爭議。至於每月可請幾天,法規明確規定為一日,因此一年最多有十二天,其中三天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九天如請足則需併入病假,再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計算普通傷病假總額度,亦即病假未住院者每年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若女性勞工生理假合計已超過三天者,後續應自病假中扣除,但假別仍稱生理假,薪資減半給付。薪資計算上,如A小姐月薪30,000元,每月以30天計算,每日薪資為1,000元,請一天生理假即為1,000元之半數,領取500元。若請四天以上生理假,且病假額度尚足,則仍可按病假半薪標準領取;若病假用罄,超過部份則不給薪,雇主亦不得將之視為曠職或予以懲處。

 

另一方面,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2項亦明定,女性勞工因請生理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不得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無論是前三天不併入病假的生理假,還是後續併入病假或病假用盡不給薪之生理假,均不得視為違反全勤。

 

曾有公司因違反該原則,遭主管機關裁罰十萬元,即係因要求女性員工須以驗試紙證明生理期存在,違反不需證明原則,並對請假員工扣除全勤,構成違法,顯示主管機關對此類爭議之態度已趨嚴格。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企業基於促進員工健康與職場友善,亦可依內部制度提供優於法令之待遇,例如每月給予二日生理假、允許生理假分半天請、或不扣薪給予全薪等,這類措施雖屬雇主自願推動,亦可減少勞資糾紛並提升員工忠誠度與企業形象。然而,雇主不得藉口制度未完備或內部規章未修訂,阻撓勞工請假,甚至刁難、要求說明生理狀況,否則恐構成性別歧視或違反性平法義務。

-勞資-性平-請假(性平)-生理假

(相關法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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