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理假需要附相關證明嗎?如果請生理假被公司刁難該怎麼辦?

26 Nov, 2025

問題摘要:

生理假是我國勞動法制中一項極具性別正義意涵的法定假別,無年齡限制、無需證明,只要女性勞工在尚未停經前自述因生理期致工作有困難,即可依法請假,雇主不得任意拒絕、要求證明或施加懲處。女性勞工依法請生理假不需提供任何醫療證明,公司亦不得任意拒絕、懲處或施壓,若遭遇違法行為,應蒐證提申訴,並可請求勞工局處罰雇主或恢復勞動權益。女性勞工不應因月經所苦而忍耐過勞,更不該因身體狀況遭受不當對待,唯有透過法令保障與個人意識抬頭,方能真正實現職場性別平權與人性尊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生理假是否需要附證明、以及遭雇主刁難時該如何處理,是許多女性勞工實際面對的重要勞動權益問題。雖然生理假是法律保障的法定假別,但實務上不少雇主仍因無知或觀念落後,對女性勞工提出不合理要求,甚至以生理假為由進行懲處,嚴重侵害勞工尊嚴與法定權利。

 

首先,從法律層面觀察,生理假並非屬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假別,而是明載於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條文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時,每月可請1日生理假,全年三日內不併入病假計算且薪資減半發給,三日以上則納入病假天數,並依勞工請假規則適用年限與扣薪標準。

 

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040131594號令要旨:「受僱者全年度所請生理假,已屆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年度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規定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45號行政法院判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規定,雖以『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為要件,惟女性受僱者依該條規定申請生理假,不論生理日之有無及是否致工作有困難,均無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之必要,尚非僅限於『致工作有困難』之要件無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之必要。」雖然行政法院法官最終撤銷了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然而法官於判決中仍明確指出,倘雇主因女性受僱者未配合提出證明而拒絕生理假之請求,或縱雇主未拒絕請求,嗣又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以性質類似於此之不利處分對待女性受僱者,均是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1項及第2項的規定。

 

此時女性勞工可保留書面溝通記錄、請假單影本、LINE或email內容,作為未來申訴的證據依據。若勞工遭記曠職、扣薪、喪失全勤獎金、調職或其他形式之懲處,均違反同法第21條規定。依同法法第33條規定,員工得向地方主管機關(即各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勞工局於接獲申訴後7日內應展開調查,並依職權進行協調,情節屬實者即依第38條進行裁罰。

 

至於實務上常見問題,如生理假是否有年齡限制,判斷標準應為「是否停經」,而非年齡數字,因此即便為中高齡女性,只要尚有經期,仍具請生理假之權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3字第0910026837號函要旨:「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4條及兩性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女性受僱者在停經前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並無年齡之限制。」

 

對於無法預先知悉的突發性經痛導致當日需請假者,亦應於第一時間依公司規定通報主管、與代理人交接,並於事後補辦請假程序,避免被認定為曠職。若勞工當天僅透過LINE或電話告知主管,但事後未補單,雇主若依內規記為曠職並非違法,因此女性勞工在主張權益同時,也應依法辦理假勤程序。最後提醒,企業若以規避責任為由,要求女性改請事假或特休代替生理假,亦違反法令精神,因生理假屬於法定假別,不得以其他假別強迫替代。若勞工因不願提供證明而遭拒假,事後又被扣薪或懲處,更應提起申訴或進一步尋求法律協助。

 

請生理假是否有年齡限制這個問題,答案是「沒有年齡限制」,而是以「是否停經」為標準。凡女性受僱者在停經前,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並無年齡上限或下限的限制。此規定反映了生理假作為性別平權措施的本質,並非僅為特定年齡層女性所設,而是保障所有尚有生理需求之女性勞工的身體與勞動健康。然而,生理期屬於個人私密資訊,雇主在實務上難以查證勞工是否具請假資格,因此只能仰賴勞資雙方之信賴原則進行管理,而非以不當手段加以盤查或懷疑,否則可能構成違法或歧視行為。至於請生理假是否需要提出醫師診斷證明,答案亦為「不需要」。

 

女性因生理原因請普通病假,無庸提出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後來兩性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制定後,於2002年訂定的施行細則第13條曾有「雇主得於必要時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之規定,但此條已於2014年1月16日修正時,將生理假明確排除於須附證明之範圍之外。修法理由指出,因經期不適難以以儀器或客觀數據判斷,即使就醫,醫師也僅能根據患者自述進行診斷,無法精準辨識是否實際為經期不適,且每位女性對於痛感的耐受程度不同,要求證明反而流於形式,難以真正保護女性勞工之健康與權益。

 

實務上若公司仍要求提供醫院開立的證明,甚至更不合理的如「驗試紙」等私密資料,舉例而言,若公司主管對女性勞工請生理假表示質疑,要求附上醫學中心證明或口頭羞辱其為「想偷懶」,甚至以未附證明為由拒絕核准假別,並將該日記為曠職,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規定,雇主不得拒絕女性依法請假、不得視為缺勤扣發全勤獎金或進行其他不利處分,否則依第38條將面臨2萬至30萬元罰鍰,並可能被公告其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於勞動部查詢系統。

 

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40130742號函要旨:「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法令規定,勞工如有請假之事由,雇主依法應給假,勞工若以通訊軟體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仍應依工作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請假手續。」

 

此外,也須提醒女性勞工雖有請生理假之權利,但仍須配合公司一般假勤制度,例如於當日上班前透過電話、通訊軟體或信件方式通知主管與人事單位,並在返工後依公司內部規定補交請假單或完成系統登錄程序。如未依程序辦理,公司雖不得否認請假事實或記曠職,但仍可能對假別認定產生爭議,因此應妥善保留請假證據以資佐證。

-勞資-性平-請假(性平)-生理假

(相關法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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