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改組或轉讓是否為「合法裁員」?

27 Nov, 2025

問題摘要:

企業改組或轉讓並非自動構成合法裁員,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1款「歇業或轉讓」之規定,並在適用企併法時依第16、17條完成留用通知、答覆及資遣費發給程序,確保勞工權益,否則雇主裁員行為即屬違法,勞工可請求恢復工作或請求賠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雇主在企業改組或轉讓過程中,是否可視為合法裁員,須依據我國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判斷。勞基法第11條明文列舉合法裁員情事,包括一、歇業或轉讓;二、虧損或業務緊縮;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達一個月以上;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且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五、勞工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換言之,雇主若欲進行裁員,必須符合上述任一條件,否則裁員屬違法。第20條亦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應與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法發給資遣費,且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承認。

 

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如有併購行為,公司之合併、收購及分割所生裁員需求,則企業併購法(以下稱「企併法」)設有特別規定(第2條、第16條),即企併法若適用,則公司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勞工其留用條件,勞工於十日內書面答覆是否留用,屆期不答覆視為同意留用。留用勞工於併購前的工作年資,應予承認。未經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由併購前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基法第16條預告或支付工資,另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此處不同意留用包括勞工同意後,因個人因素於併購基準日前不願留用之情形。

 

若未適用企併法,裁員仍需客觀上具備減少勞工之必要。

 

我國勞基法關於「裁員」乙節,則係規定在第11條,亦即依據該條規定,除非有:一、歇業或轉讓。二、虧損或業務緊縮。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等五款之情事發生時,雇主始得以預告終止契約及給付資遣費之方式進行裁員,否則其裁員即屬違法。另我國勞基法第20條則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換言之,目前我國勞基法規定就事業單位「合法裁員」(即資遣)要件,勞基法採列舉主義,意即雇主如未符合其中任一事由即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得主張資遣無效。其中與改組或轉讓相關者就為歇業或轉讓(改組)。

 

所謂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之定義,如事業單位為公司組織,則係指事業單位依公司法之規定變更其組織型態、合併或移轉其營業、財產,以消滅其原有之法人人格,或事業負責人變更等情形者言,倘原有法人資格並未消滅、負責人並未變更,即非屬改組轉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05號及93年度台上字第331號裁判意旨參照)。此外,所謂「事業單位改組」,如事業單位為公司組織並不包括其機關內部改組之情形在內。因如僅公司機關內部改組,原公司仍繼續存在,雇主依舊,自不發生勞動基準法第20條所謂「新雇主繼續承認」之問題,必於公司變更組織或合併,雇用主體已生變更時,始得謂為「事業單位改組」(司法院74年10月19日第七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研究意見參照)。 

 

而由於我國勞基法第11條將雇主得資遣員工之要件採列舉主義,亦即若雇主未具備勞基法第11條所規定任一款之情事而仍資遣員工時,員工均得主張該資遣不生效力,並要求雇主須讓其繼續工作,以保障自身之權益。

 

一般所謂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若為公司組織,係指依公司法變更組織型態、合併或移轉營業財產,以消滅原法人資格或負責人變更,若法人資格未消滅、負責人未變更,則不構成改組轉讓。公司機關內部改組不等同於事業單位改組,原公司仍存在,雇主仍為同一主體,故不適用勞基法第20條新雇主承認規定。

 

裁員合法性須審查改組或轉讓是否符合「歇業或轉讓」之客觀條件,若僅為內部調整或組織再編,而無法人消滅或主體變更,即不構成法定裁員事由。

 

實務亦認為,若法人資格未消滅、負責人未變更,或僅為內部改組,無勞動契約終止之法定依據,雇主不得藉此裁員,雇主裁員必須依勞基法規定之法定事由,否則勞工得主張不服,保障其勞動權益。因此,企業在進行組織改變、併購、轉讓或重組時,應先確認是否符合勞基法及企併法規定,完成必要程序與通知,並妥善處理勞工資遣及留用事宜,否則將面臨裁員違法之法律風險,影響企業形象及勞資關係穩定,亦可能被勞工提起勞動訴訟,保障勞工權益是合法裁員之核心要求。

 

合法裁員不僅是符合法律程序的問題,也涉及勞資信賴關係與工作保障,企業應建立完整人力資源規劃,確保改組、轉讓或併購過程中勞工權益不受侵害,包括提前通知、資遣費計算、退休金及工作年資承認等,並遵循勞基法及企併法規定。

 

對勞工而言,留用通知書、書面答覆期限及資遣費發給標準,是衡量裁員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據,若雇主未遵守,勞工得依法請求救濟。企業若確需裁員,應以客觀事實證明改組或轉讓涉及實際歇業或營業轉移,並非單純內部調整,以確保符合第11條第1款及第20條之裁員要件,避免裁員爭議。

 

實務上,企業應在併購或改組前盤點員工人數、評估留用與資遣成本、確定可承受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執行,以符合法律規範及保障勞工權益,降低爭議風險。最後,若雇主違法裁員,勞工可透過勞工局申訴或提起勞動訴訟,請求恢復工作、資遣費、工資及其他損害賠償,法院會依勞基法及相關司法見解審酌合法性與救濟範圍,確保勞動法秩序及勞資雙方權益平衡,故企業在進行改組或轉讓前,務必全面了解法定程序、裁員要件及勞工留用義務,以符合法律規定並降低法律風險,確保裁員行為具備合法性與合理性,維護勞資關係穩定,促進企業經營與社會和諧,並遵循勞基法及企併法各條文之程序與實務見解,保障勞工合法權益及企業合法裁員之正當性。

-勞資-離職-勞動契約終止-解僱-資遣(經濟性解僱)-歇業或轉讓

(相關法條=企業併購法第2條=企業併購法第16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

瀏覽次數:28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