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供盜版軟體供員工在工作時使用,員工會有法律責任嗎?或員工私下使用盜版軟體,應該如何處理?

01 Dec, 2025

問題摘要:

公司提供盜版軟體供員工使用,最大責任在公司及負責人,但員工若明知仍使用,可能構成共犯;員工若自行安裝盜版,自己須負刑責,公司也可能被牽連;若員工完全不知情,通常不構成犯罪,但須個案判斷;公司使用盜版,無論是否營利都屬侵害著作權;灌入盜版是重製、破解序號是規避防盜拷措施、使用也可能因暫時重製而侵權;若員工遇到盜版軟體應即時反映或檢舉以保護自身權益。法律上,盜版軟體永遠是高風險區,正版成本永遠低於侵權成本,企業與員工都不該存有僥倖心態,而應以合法授權確保資訊安全、法律責任與營業競爭力。

律師回答:

公司在資訊化的營運環境中,必然依賴電腦軟體進行行政、研發、營運、設計、會計與客戶管理等工作,而電腦軟體在著作權法中屬於高度專業且保護嚴格的「電腦程式著作」。在法律的分類上,沒有人購買軟體是為欣賞或參考,而主要是為「使用」,這使得軟體在著作權體系中具有高度特殊性。早期著作權法僅禁止「盜版軟體製造者」與「重製者」,而不禁止一般使用者單純打開軟體使用,因此「使用盜版軟體」並不必然構成侵權,但隨著著作權法於九十二年、九十三年重大修法,引進「記憶體暫時性重製」及「防盜拷措施」條款,整個規範邏輯被徹底改寫,使得即便是使用盜版者,在許多情況下也會自動落入侵害著作權的範圍。

 

關於這個問題,在實務工作場域中,員工最常遇到的資訊安全與智慧財產權問題之一,便是公司是否使用盜版軟體,以及員工在工作時是否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尤其新到職者常發現公司電腦內安裝的Windows、Office、PDF編輯軟體、影像處理軟體、影音後製工具等均非正版,於是憂心若繼續依主管要求使用此等軟體,是否會觸犯著作權法,甚至可能遭到刑事處罰。

 

同時,公司若因員工自行安裝盜版軟體而涉入法律問題,雇主是否必須承擔連帶責任,也經常成為爭議核心。要正確分析此類問題,必須先理解著作權法如何規範軟體的複製、使用、規避防盜拷措施等行為,並結合實務上「灌入電腦」是否構成重製、「使用時記憶體暫時性重製是否侵權」、「使用盜版軟體可否主張不知情」等重要法律爭點。唯有掌握完整脈絡,才能判斷員工是否真的會「惹禍上身」。依著作權法體系,電腦軟體係著作權法明確保護的「電腦程式著作」,其所有使用行為都受著作財產權規範。

 

重點在於:「灌入電腦」為重製;「破解序號」為規避防盜拷措施;「使用時的暫時性重製」也可能構成侵害;若為營業使用,更會被視為侵害著作權。因此,若公司採購非法序號、使用破解軟體、安裝盜版程式,責任絕非僅限於提供盜版者,而是會向下擴散到管理階層甚至一般員工。

 

在著作權法第87條、第91條、第92條等相關規範下,盜版軟體的責任可能為民事損害賠償、刑事責任甚至營業秘密侵害(如涉及企業內部授權序號外洩)。

 

依92年以前的著作權法,著作權人主要保護的是「重製權」,也就是將軟體安裝、複製進電腦硬體的行為。若是消費者購買盜版光碟,自行將軟體安裝到電腦硬碟,即構成侵害重製權;若是賣硬體的店家為促銷,在販售電腦時贈送盜版軟體並協助安裝,此時負責「灌入」者——亦即店家——構成重製侵權,而純粹使用者並不構成侵權。使用者開啟軟體操作時,其動作不被視為重製,因此不構成犯罪。然而,若企業使用盜版進行營業,在92年以前仍被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5款視為侵害著作權,其立法理由在於避免企業藉由盜版降低成本、損害合法軟體商的產業秩序,因此「即使使用行為本身不構成侵權」,法律仍「擬制」為侵權。此一制度設計相對平衡,亦區分消費者與營業者的地位差異。

 

然而92年修法後,情況完全不同。電腦軟體在運作時,會將程式碼載入記憶體進行「暫時性重製」,早期立法並未將此視為重製行為,法律明確認定「暫時性重製」屬於重製的一種,而只有合法授權使用者的暫時性重製才屬於被允許的行為。反之,若使用盜版軟體,因其未經授權,開啟軟體的當下,即構成「未經授權重製」,從而落入著作權法第91條的刑事責任之中。也因此,原本用來規範企業使用盜版的第87條第1項第5款的「擬制侵害」規範,實務意義大幅降低,因為使用盜版軟體本身便已直接構成犯罪,不再需要立法擬制。

 

93年修法更進一步加入防盜拷措施條款,著作權法第80條之2嚴格規範未經授權而輸入破解密碼、使用破解工具、安裝修改版軟體的行為,凡是執行破解程式、使用序號產生器、安裝破解補丁的人,都屬於刑事犯罪。此規範不問使用者是否營利、不問是否收費、不問是否只是單純為工作方便,只要執行破解與灌入的動作,即屬違法。在此法律脈絡下,公司必須意識到:任何「灌入」、「安裝」、「破解」、「使用」盜版軟體的行為,均可能讓企業與個別員工涉入刑事責任。

 

而公司內部不同角色(供應商、老闆、資訊主管、一般員工)所需承擔的責任程度,法律上有明確區分。首先若為盜版軟體供應商,其破解防盜拷措施,違反著作權法第80條之2,屬刑事行為,另其「擅自重製軟體」亦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重製罪,民事方面則需負擔侵權損害賠償。此類供應商常以超低價販售Windows或Office序號,甚至宣稱「永久有效」、「正版授權」,實際上大多係國外批量授權金鑰偷出來的非法序號、破解序號產生器、試用版破解補丁,這些行為都涉及刑事犯罪。使用者若購買,法律上不能主張「我以為是真的」。

 

若公司向此類非法供應商購入軟體,並在公司電腦灌入盜版軟體,此時雇主(公司負責人)必然承擔刑事上「擅自重製」、「規避防盜拷措施」的責任,也需支付著作權人(如微軟、Adobe)的損害賠償費用。著作權人直接向公司求償一台電腦數萬元到十餘萬元不等,若使用在營業目的,甚至被視為侵害著作權行為,法院會要求支付更高賠償。若公司規模較大,單一查緝可能造成巨大商譽損害並伴隨刑事責任。

 

那員工是否會因使用盜版軟體而被判刑?此為大眾最關心的問題。法律關鍵在於:若員工「明知且使用」,可能構成共犯;若「完全不知情」,通常不負責任,但須個案認定。使用盜版軟體之責任在於「重製」及「規避防盜拷措施」,而灌入電腦之動作通常由公司或資訊人員負責,若一般員工僅是在工作時開啟軟體工作,不構成重製行為。

 

然而,著作權法92年修法後,認為「使用軟體時,記憶體產生之暫時性重製」亦屬重製的一種,而此重製若未獲授權,仍可能構成侵害。但實務上,多數檢察官會先看員工是否「主觀上明知為盜版仍故意使用」。若員工曾提醒主管公司使用盜版、但仍被要求使用,此時員工責任可能降低甚至不構成犯罪,因其非自行安裝且非基於營利意圖。但若員工明知公司系統全為非法安裝、仍協助安裝、共享破解工具、協助其他部門破序號,則可能會被認定為共犯。若公司明令不得安裝,但員工自行安裝盜版軟體(例如Photoshop、Office、AutoCAD、PDF編輯器等),則員工必須負擔自己的法律責任,而雇主則可能因監督不當而需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員工私人安裝盜版,兩邊都會遭到牽連。

 

實務中也常見:店家在販售電腦時灌入盜版軟體,灌入者負重製責任,但購買電腦的消費者單純使用時不構成犯罪,此為著作權法保護資訊取得自由的考量。但公司使用盜版則不同,因為係「營業用途」,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5款將其視為侵害著作權,即便不構成重製侵權,也會被擬制為侵權。因此,公司使用盜版,即使不是為「節省正版費用」,也會構成侵權。若員工只是工作操作,不會因此被擬制侵害,但若明知且共同行為,法律上就可能另當別論。再談員工私下使用盜版軟體——例如員工為工作效率,自行下載破解版Adobe、試用版破解工具、線上序號產生器,並安裝到公司電腦。

 

此時員工即為「灌入盜版者」,直接構成擅自重製行為,若破解防盜拷措施(安裝破解補丁)則再構成第80條之2的規避防盜拷措施罪。公司雖未授意,但因其作為雇主,若怠於監督,可能被要求負民事上之連帶責任。然而刑事責任仍是由安裝者承擔,非由雇主承擔。很多公司因員工私灌盜版而遭著作權查緝,最後公司賠錢、員工被移送法辦,雙方都受損。實務中也常見補償金額比正版授權費用高上數倍。

 

若員工發現公司使用盜版軟體,應如何處理?

法律上員工有三種自保方式:(一)向主管或資訊單位反映,要求公司購買正版授權。(二)若公司拒絕改善,可向勞工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檢察官檢舉,公司不得因此解雇員工,否則屬違法解僱。(三)若仍需使用,應保留證據證明自己無安裝或無參與破解,以避免遭誤認為共犯。員工若有合理證據證明自己「非安裝者」、「非破解者」、「曾告知主管仍被要求使用」,基本上在刑事責任上較易主張未具故意。再看公司的義務。現代企業使用電腦幾乎已屬基本運作模式,公司必須依法購買正版授權。

 

若公司規模較大,可向供應商購買大量授權;若企業為小型公司,也可購買合法序號或訂閱制模式,例如Microsoft365、AdobeCC等。公司不得以「成本太高」作為拒絕購買正版的理由,否則使用盜版所面臨的賠償與刑責遠高於正版授權費用。公司也應建立完善的資訊管理規範,包括禁止員工私自安裝軟體、統一由資訊部門管理安裝、定期進行軟體資產盤點,以避免員工自行安裝盜版導致企業曝險。

 

公司作為雇主必須全面性制度化管理員工對軟體的使用,否則不僅企業負責人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員工亦可能因為協助安裝、使用破解工具、明知為盜版而繼續使用,而構成共犯,進而損害公司營運安全與法遵風險。為理解公司應如何制定規範,必須先理解法律對盜版軟體的界定與責任架構。

 

因此公司必須在制度上建立五大管理原則:

第一,全面禁止私自安裝軟體,企業應明訂在工作規則、資訊管理辦法中,禁止員工下載、安裝任何未經公司資訊部門核准的軟體,並以違反工作規則作為懲戒基礎。

 

第二,由公司統一採購並控管授權數量,包括Windows、Office、Adobe、AutoCAD,以及各類專業軟體,均應由企業統一向合法供應商採購,並保留授權證明、採購紀錄、合約文件,避免被檢查時無法提出證明。

 

第三,資訊部門集中管理軟體安裝,所有電腦均應由IT部門安裝經授權的軟體,並保留安裝紀錄,建立軟體清冊,禁止員工以外部USB、雲端載點、破解網站下載軟體。

 

第四,定期稽核與追蹤軟體使用狀況,透過軟體資產管理工具(SAM)定期掃描公司所有電腦,避免授權不足或被員工私自安裝盜版。

 

第五,明文規定法律責任與員工義務,公司應清楚告知員工,安裝或使用盜版軟體可能讓其個人承擔刑事責任,包括擅自重製、規避防盜拷措施,甚至共犯法律責任;如員工私自安裝,公司亦可能因監督不周而需負民事連帶責任。因此從面試、任用、教育訓練到離職程序,公司都應重申使用正版軟體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公司也應建立員工通報制度,當員工發現電腦疑似使用盜版或被要求安裝可疑軟體時,可向IT部門或法遵部門通報,公司不得因此對員工予以解雇或懲戒,否則可能構成違法報復性處分。公司亦應建立資訊安全教育,例如:不得使用破解補丁、拒絕使用來源不明的序號、不得從「試用版破解論壇」下載軟體、不得使用序號產生器generator、不得使用「修改版portable程式」。

 

若屬外包廠商進場維護電腦,公司也應要求外包廠商提供合法授權證明,避免外包商偷灌盜版導致企業受到連帶處罰。以上制度目的均在於避免公司與員工共同落入刑責風險。著作權法的保護強度已遠超過一般人想像,尤其使用盜版軟體時的「記憶體暫時重製」已構成侵權,破解行為亦構成刑事犯罪,因此公司應以最高標準要求軟體使用的合法性。避免盜版,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企業營運風險、品牌形象、資訊安全的重要核心。公司必須以制度化、文件化、可稽核的方式全面管理員工軟體使用,以保障公司、保護員工、維持合法競爭與正當營運。

-勞資-人事規章-智財規章-著作權-盜版軟體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第87條=著作權法第91條=著作權法第92條=著作權法第8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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