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強迫員工簽署的自請離職書?連哄帶騙的簽下自願離職書,就真的自願離職了,要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法律保護的是「程序正義與自由意志」,不是「結果看起來公平」。勞工若在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簽署自願離職書,法院無法直接推翻;就業保險單位也無法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主管機關也無法強制雇主回復職務。唯一能破解的方法就是——證據。最終提醒:如果是雇主提出離職,你絕對不會與「自請離職」混淆。因為你會非常清楚:是公司要你走,不是你要走。只要你自己都知道不是你自願的,就絕對不能簽任何「自願離職」字樣。否則,你自願與否,從你簽下那一刻起,就再也說不清楚了。這就是法律運作的殘酷真相,也是每一位勞工必須認清的現實。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代職場中,越來越多企業在面臨裁員、縮編、轉型壓力時,不願承擔資遣費、預告期工資、失業給付資格等成本,於是以「溝通」、「勸離」、「建議轉職」或「公司需要你配合一下程序」等名義,要求員工簽署「自願離職書」、「自請離職書」、「自願離職切結書」、「自願離職同意書」,甚至用「這只是流程」、「簽了我才能幫你申請資遣費」、「簽一下比較好看」、「公司不會害你」等話術,讓員工在情緒不穩、資訊不對等、壓力龐大甚至逐出會議室前,被迫草草簽下這張決定命運的文件。許多勞工事後才驚覺:自己不是自願離職,但因為簽了文件,主管機關、法院、就業保險單位都會直接認定為「自願離職」;資遣費領不到、預告工資領不到、失業給付也不能領;甚至連爭取權益的資格都被抹殺。
而這種情況並不是因為法官冷血、制度不公平,而是因為法律的核心運作原理就是——「法律不看結果是否公平,只看當下是否有不當影響、是否符自由意志、簽名是否有效」。換言之,員工簽字 ≠ 法律會判你可憐;簽字 = 你已表示「這是我自己的決定」。除非能證明詐欺、脅迫、重大瑕疵,否則法律會視這份文件為有效表示,因此勞工才會在法律上處於絕對劣勢。這也是我常告誡勞工:「你以為簽了再討論?其實簽下去的那一秒,你就輸了。」
因為雇主只需要把「員工親筆簽名的自願離職書」提交給勞工局或法院,就能主張:這不是資遣、沒有資遣費、沒有失業給付、沒有預告工資、沒有不當解僱。甚至雇主會進一步主張「是勞工自己要離職,我只是尊重他」。
員工的處境因此完全逆轉。必須強調:法律並不會因為表面結果對勞工不利,就自動推翻自願離職書。原因是民法一大原則:「意思表示以表意人真意為基準,但簽名後推翻需負完全舉證責任」。法院會問的是:「你為何簽?有錄音嗎?有證據嗎?
有被威脅嗎?雇主有騙你嗎?」這些都需要「勞工提出證據」,而不是雇主負責證明。因此,只要勞工沒有證據,法院只能認定:自願離職成立。再進一步分析,法律在判斷自請離職是否有效時,最重要的不是你心裡是否願意,而是你能否證明你不是在自由狀況下簽署。
除非是以下情況,否則自請離職書效力極高:
第一、詐欺(雇主用不實內容讓你誤信某事而簽署)。例如:「你簽了這個離職書,我才可以幫你申請資遣費。」事實:簽了就不能申請;或「簽一下,公司還是會讓你繼續上班。」事實:騙你走人(民法第92條)。
第二、脅迫(雇主使用威脅、恐嚇、逼迫)。例如:「你不簽,明天開始不用來了,薪水也不用想拿。」或「不簽我就寫你重大過失。」只要能錄音,都能推翻文件效力(民法第92條)。
第三、重大錯誤(你以為你簽的是文件A,但實際上內容是文件B)。例如:公司把「行政流程文件」混入「自願離職書」,藉機讓員工簽(民法第88條)。
第四、表意瑕疵(情緒過度緊張、重大心理壓力、被多人輪流施壓)。例如:三位主管關在小房間輪流說「公司不會害你、簽就好了、你簽一下就好看」等等(民法第148條)。
以上四種都是自願離職書可以被推翻的情況,但——都必須勞工提出證據。這就是勞工常常輸的原因。實務上最殘酷的現象是:主管叫員工進會議室談話,多半會避開給勞工準備證據的時間,既不准錄音、不准拍照,也不准把文件帶走。
甚至會說:「手機放外面。」或者「等一下再給你看看內容。」接著就連哄帶騙說:「這份文件只是程序,不會影響你任何權益。」勞工被迫簽了之後,他的未來就完全不同了。
尤其是許多企業會先讓你簽「違反紀律的檢討書」或「和解書」,接著再塞入一份「自願離職書」。很多勞工被迫簽的當下其實不知道自己簽了什麼,但法院不會因你「不知道」就認定文件無效。
法院會問:「你沒看清楚,為何不要求看?為何不拍照?為何不拒絕?為何不錄音?」這種情況下,勞工幾乎不可能翻案。
這就是現實。曾經有戲院清潔外包公司的案例,三名清潔員工被要求簽「自願離職書」,主管承諾「只是拿去給戲院看,不會真的讓你離開」。員工還特地問:「簽了會不會真的離職?」主管保證:「不會啦!」結果隔週直接通知不用來。幸好三名員工有錄音,也因此法院認定不是自願離職。但實務上絕大多數勞工沒有錄音、沒有證據,因此被迫吞下自請離職,什麼都拿不到。這也是為什麼我一直強調:不要相信主管口頭說的任何話,只有文件算數,而且自願離職書一旦簽下,幾乎無法挽回。那麼,勞工該如何有效反擊?第一招:文件一定要帶回家。
當雇主說:「這份不能拿走。」= 馬上有鬼。拒絕簽,請對方提供電子檔或影本。企業拒絕,就是有人為操作。第二招:所有「勸離會議」全程錄音。錄音是最強武器。
任何一句話都可能是翻案關鍵。例如主管說:「你簽,我們才會給年終。」或「不簽公司也不會資遣你。」只要一句,就可以直接推翻自願離職書。
第三招:要求雇主以書面說明調離原因。所有以口頭逼迫的公司都不敢寫成書面。只要寫不出理由,就代表調動動機不當。第四招:簽之前先問兩句:「這是自願離職嗎?」、「不簽會怎樣?」若對方回答:「不簽就怎樣」,請記得錄音。這就是脅迫。
第五招:如被強迫留在會議室,馬上大聲說:「我要離開,我不同意被軟禁。」讓錄音呈現「身體自由受到限制」。這會構成強制罪,也會讓自願離職書無效。
第六招:若已簽但有錄音證據,立即向勞工局申訴並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同時主張自願離職有詐欺、脅迫或重大瑕疵。
第七招:如雇主以「簽了才給資遣費」誘騙,務必拒絕並錄音。因為資遣與否不是雇主「可談的項目」,而是法律上的義務;以此誘騙勞工本身即構成詐欺。
再強調一次:自願離職書不是公司可以玩弄的道具,而是法律上最強效果的「意思表示」證據,只要你簽字,法院會直接推定你真心願意離職,除非勞工能證明在非自由意志下簽署。但證明這件事本身非常困難,因此「不簽」、「帶走」、「錄音」才是保命三原則。員工千萬不要以為「簽了之後再申訴」、「先簽資遣同意書以後再告」、「簽了反正法律會保護我」。這些都是錯誤的迷思。
進而要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但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就該事實負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員工必須提出雇主有恐嚇、脅迫或欺騙之事實,導致其簽署自願離職書的證據,例如:簽署自願離職書現場的錄音、錄影;雇主傳給員工的line對話紀錄或email內容等,以致於員工往往因為難以舉證,而無法證明其非自願離職。
至於當下聽聞雇主恐嚇、脅迫或欺騙員工簽署自願離職書的人證,也往往因為還任職於該公司或礙於人情壓力,而不願出庭作證,或即便出庭作證,卻含糊其詞聲稱其忘記了、記不清楚了,導致員工事後想推翻自願離職書的效力,更是難如登天。
有鑑於此,建議員工在被資遣的當下,千萬不要因為雇主軟硬兼施,而輕易地簽下自願離職書,否則將來要反悔主張是被資遣,不是自願離職,就難上加難了!
-勞資-離職-勞動契約終止-辭職
瀏覽次數:27





